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和缴纳与年度申报书同时完成,即,年终后五个月内完成清算和缴纳。
如果企业在年中终止业务活动,则应在实际业务终止之日起60天内与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结算。
财税〔2019〕13号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即财税〔2019〕13号的小额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2019-2021纳税年度。公司于2018年结算并付款时仍采用原始的税收优惠政策版本,并且只能享受2019年预付款申报表中财税[2019] 13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所得税权利的优惠政策。
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五个月内进行结清,结清应纳税所得额。如果纳税人在年中解散,破产或取消生产经营,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自清算之日起60天内进行清算。实际操作终止的日期。应收企业所得税应收款清算;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生产经营停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当期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并交纳给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信息如下:
1.公司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时间表;
2.财务报表;
3.备案相关材料;
4.有关总部及其分支机构的基本信息,分支机构的税收方式以及分支机构的预付税款;
5.如果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纳税申报,则应签发双方签署的代理合同,并由中介机构签发报告,其中应包括税收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
6.涉及关联方业务交易,同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交易报告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使用电子方式处理年度公司所得税申报表的纳税人应按照相关规定保留相关材料或附上报纸质量的纳税申报表材料。
8.从事跨地区业务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由总部根据上述规定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并应向当地主管税务部门负责。结算期间的授权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应当结算。分行不得进行结汇,应向总行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和支出,然后再向总行汇报。总部应将分支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和支出包括在总部的最终账目中,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9.对于被批准合并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其母公司(以下简称汇款企业)应将汇款企业和纳税人提交主管税务机关结算期内汇款企业所在地各会员企业合并计算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信息和各会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款企业及其成员企业清算。
年度报告的在线提交需要按以下顺序进行:财务报表的在线提交->企业所得税的在线年度报告->相关公司交易报告的在线报告->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