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和股息收入,将从与该机构和场所实际联系的居民企业获得股息,股息收入是免税收入,不包括在企业应税收入中。
企业所得税结算时,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可能需要调整纳税方式,因为该税法以被投资企业实现利润时确认收益的基础为基础分配,这与成本法一致。当权益法核算了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并且被投资单位确认收益时,需要进行相应的税收调整。对公司所得税的季度预付款没有影响。
当持股超过一年时,智道从被投资单位获得的内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股息收益)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持有期间少于一年的,应当按照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计算取得的投资收益。
对于外资企业,将投资收益汇出海外时应预扣10%的预扣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投资其他境内居民企业,但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少于12个月的企业除外。从被投资单位获得的股息和股息为免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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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17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4)款所指的股息,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是指企业从被投资方的投资由于股权投资收入。
股息,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应当根据被投资单位作出利润分配的决定日确认收益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关于确认股利,股利及其他股权投资收益的规定为如下:公司股权股利和投资取得的股利,在被投资单位的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股票转换决定以实现该项收益之日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在公司所得税法中确认股利和股利等股利收入的时间为被投资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利润分配或股权转换日期。股东大会,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规则是不同的。
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和股息收入在税法规定的时间内确认为投资收益后,其企业所得税处理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企业的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权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
《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83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述的合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指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股利,不包括居民企业连续购买的公开发行和上市流通的股票,且发行数量少于12几个月。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在中国境内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居民企业,除连续持有居民企业的公开发行和上市股份少于12个月外,从被投资单位获得的股息和股息为:免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