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缴个人所得税,20%
未缴纳企业所得税
红利发行单位的公司所得税率低于接收单位的公司所得税率,接收单位必须缴纳公司所得税。
这取决于情况。
1.企业的应纳税总额=(200 + 100)×25%= 75(万元),
2.国外纳税抵免额=(200 + 100)×25%×100÷(200 + 100)= 25(万元),
3.实际支付的海外税款为20万元,扣除额为25万元,可以全额扣除。
4.已在国内预付了25万元,企业应缴纳当年应交所得税额= 75-20-25 = 30(万元)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总统令)
(1)企业的股权投资收益,是指企业通过所得税后被投资单位的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通过权益投资,通过股本投资分配的股利状投资收益。适用于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高于适用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常规减税和免税外,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为按照规定减少为税前收入,并合并为投资企业的应税所得,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
(2)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企业的所有货币和非货币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者企业支付的与其自身业务无关的任何支出)被认为是全部投资企业支付给投资者企业的支出金额。
货币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数量的货币接收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债券。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被投资企业将非货币资产分配给投资者,应将其视为以公允价值出售相关非货币资产,以及在处理所得税时分配两个经济业务。
(3)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对企业会计中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被投资方的实际会计分配都将根据会计进行(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换资本时),投资者的企业应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
(4)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非货币性资产(股票除外),应当按照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收益。企业取得的存货,按照存货的票面价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