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描述:您好,请问公司?感谢您回答以下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应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职工支付工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可以扣除基本社会保险费,例如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允许企业在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雇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36条规定:除了企业可以为特殊工作的雇员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以及可以由国务院财税部门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投资者或雇员不得扣除已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因此,请参阅上述文档以进行实施。
是否为雇员购买的意外保险税前扣除取决于情况。
企业可以为高风险工人提供团体意外人身伤害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为商务旅行雇员提供的航空意外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为其他雇员购买的意外保险,意外医疗保险和意外门诊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除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作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其他商业保险外,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可以扣除的保险费企业为投资者或雇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大型企业税务管理部关于2009年税务自查相关政策问题的函第1条第8款,例如从事高风险工作类型的员工的工伤保险和商务旅行员工的航空事故保险已包括在税前扣除范围内。
《高风险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成本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企业应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高风险等高风险作业。有毒,放射性,高速运输,田野和矿山人员应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的保险费用直接包含在费用(费用)中,不包含在安全费用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企业所得税清缴工作的通知》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时,应采用企业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规定不符的,应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如果《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明确,应在明确规定之前,根据企业的财务会计准则暂时计算。
问:公司可以为所有员工在上班途中和其他意外中支付的保险扣除之前的公司所得税吗?您是否希望将当月薪水和薪水的收入相结合来计算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谢谢!答:1.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种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养老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 。经税务机关审查后,应在规定比例内扣除。国税发[2000] 84号《企业所得税减免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向全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给税务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人员。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可以扣除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照省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支付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作人员支付的合法人身安全保险。 ”国税发〔2003〕45号第5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为全体职工缴纳基本的或补充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以在当前付款期间直接扣除”。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扣除为特殊工作人员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其他税法(例如商业保险)不允许扣除税前费用。2.个人所得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 94号)规定:1.关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单位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后缴纳的税款问题。单位购买职工个人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在办理保险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薪金所得”项目,并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收法;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退还。2.关于个人担保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作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外,其他国务院财税部门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除费用外,企业为投资者或雇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可抵扣。
2.企业可以为高风险工人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商务旅行的雇员提供航空意外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为其他雇员购买的意外保险,意外医疗保险和意外门诊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
3.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关于税收自查政策问题的函第1条第(8)款规定,诸如从事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等高风险工作类型和原因出差员工应在扣除税款之前按照订单为航空事故保险购买保险。
4.《高风险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成本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企业应从事高海拔,高压,易燃,易爆,高毒,放射性,高速运输,田野,矿山等高风险操作人员应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的保险费用直接包含在费用(费用)中,不包含在安全费用中。
5.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清缴工作的通知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包括:方法与税法规定不符,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如果《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明确,应在明确规定之前,根据企业的财务会计准则暂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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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是人寿保险业务之一。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死亡或致残的人寿保险作为支付保险金的条件。
的基本内容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一定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将其用作直接原因或近期原因,则从意外伤害之日起在一定时期内造成死亡,伤残,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量的保险金。保障项目有两个,分别是死亡抚恤金和伤残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