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2] 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返还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外国投资者将对外国投资企业的利润进行再投资,以购买其他投资者在现有企业中的股权在不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和营运资本的情况下,不允许再投资退税。\ r \ n \ r \ n相关文件中没有提及对外资企业类型的限制。
在中国上市的外国公司很多,如联合利华,康佳,惠普,联想,理光,摩托罗拉,哈飞汽车,一汽大众,三菱,江西铜业,振华港机,青岛海尔,九龙纸业等。许多外国投资。有些在股票上上市,有些在香港上市。公司所得税的支付基本上是最后计算的,因为它是相应的税款,未付税款和净利润。
(1)借入:物资采购-商品20万
应付税款-34,000应付增值税(进项税)
贷款:117,000银行存款
应付帐款-公司B 117,000
(2)借款:20万元原材料-A商品
贷款:材料购买-一种商品200,000
(3)借款:应付帐款-B公司117,000
中国现行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1.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
《公司法》是建立和运营公司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法律依据,《证券法》规范了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2005年,同时修改了《公司法》和《证券法》。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成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不得超过200人,大大降低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标准。;减少了对工业产权比例和非专利技术投资的要求;逐步制定了关于注册资本分期付款的新规定,并废除了公司对外资的一般限制。修订后的《证券法》降低了上市公司的资本要求,对盈利能力没有硬性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并于2007年6月生效,为发展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提供了法律框架。与私募股权基金有关的变化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增加了有限合伙人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第二,允许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合伙人第三是阐明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原则,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005年底,凯雷(Carlyle)提议收购徐工集团85%的股权。徐工集团一直被视为国内机械设备企业的龙头企业。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和六部委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加强了对涉及外资并购的龙头企业或重点行业的监管。 ,并严格限制国内企业到海外上市以红筹股。海外上市公司必须在SPV(特殊目的工具)成立的审查和批准后的一年内完成收款和返还资金的整个过程。红筹股上市的审批权从上届市政府集中到现在的商务部。
第四,“风险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11月,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十个部委联合颁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旨在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规范他们的投资运作,并鼓励他们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型高科技企业。
五,“工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制定了《工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工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监督,维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于概念,发起和设立,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人,基金经理,投资运营和监督,终止和结算以及工业投资基金的处罚的声明和规定。办法规定,设立产业基金必须经国家发改委批准,该产业投资者的人数不得超过200人,拟募集资金的规模不得少于1亿元人民币。 ,其存在期限不得短于10年或长于15年。
除上述法律法规外,《信托法》,《信托公司集体基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业银行《法律》,《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有不同程度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