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利润* 25%=应付所得税。应税利润* 15%=小型和微型企业所得税减免前后的差额,后者=实际应交所得税。也就是说,应税收入* 10%。
1.申报增值税时,不含税。
2.从减免中转为营业外收入的部分应缴纳所得税。
3.如果将免税农产品的销售小范围地推广给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将不扣除,销项税额将按规定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23号公告)。相关事项已调整。1.在其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资料中增加“增值税减免申报表的详细形式”(有关表格见附件1,以下简称清单),由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和享受以下待遇的小规模纳税人组成减免税优惠政策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2.仅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0,000元(每季税额90,000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无需填写详细表格,即本期小额纳税人。规模的纳税人如果主窗体第13列的“其他免税销售”,“当期数量”和“当期应纳税额的减税”和“当期数量”的第9列中没有数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无需填写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