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合伙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 91号)。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亏损后,作为个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收入,占“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应税项目应税项目的5%。根据个人所得税法,适用5%— 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用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5条规定,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应将全部生产经营收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人投资者应当按照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总收入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则根据生产经营总收入和合伙人数计算出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根据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总收入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乘以适用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有关具体处理程序,请直接咨询主管或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第二条,合伙企业的每一合伙人均为纳税人。合伙人为自然人,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作伙伴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当采用“税前先分配”的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本法的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其中,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或者是根据外国(地区)法律设立但在中国境内设有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使用企业注册地作为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依法在中国成立的企业包括根据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在中国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创收组织。
根据上述政策,第一个是合伙企业采用“税前划分”原则缴纳所得税,每个合伙人均为纳税人。合伙人是自然人,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作伙伴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的注册地是纳税地点。因此,合伙企业采取“税前先分配”的原则,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在其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