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
企业所得税中的“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不包括公司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工会费和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其他社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国有企业的工资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超出部分不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予扣除。
在个人所得税中,“薪金收入”是指薪金,工资,奖金,年终薪金增长,劳动红利,津贴,补贴和与就业有关的其他收入。
例如,企业向员工发放的运输补贴作为福利费用计入公司所得税,不计入工资总额,而个人所得税属于工资和薪金收入,应计入在征税工资中。
没有任何限制。根据国税函[2009] 3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减收工资和职工薪酬的通知》规定:1.关于合理的工资待遇问题?
《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所称“合理工资”,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制定的工资制度,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有关管理机构。税务机关合理确定工资待遇时,可以把握以下原则:
(1)企业制定了更加规范的员工工资制度;
(2)企业建立的薪酬体系符合行业和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的工资,工资是相对固定的,工资,工资的调整有序进行;
(4)企业已履行了对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预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5)关于工资的安排不是为了减少或逃税。
第二,关于工资总额?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和四十二条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根据本通知第一条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其他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国有企业的工资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超出部分不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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