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股权转让评估而言,当前大多数案例并未考虑资产评估增值所产生的相关所得税,而是参考评估结果的评估并扣除资产评估增值可能产生的所得税。根据评估结果评估增值(需要根据资产的具体增值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规定了不同种类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本)是企业股东的投资行为,可以直接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没有获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也没有税收问题。
如果未分配利润增加了资本,并且股东是个人并且是居民纳税人,那么未分配利润将转换为资本,这是股利和股利性质的分配,并对个人股东征税。
如果未分配利润的资本增加且股东为外国个人,则从外国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和红利收入暂时免税。
未分配利润增加了资本。未分配利润的股东是在中国设立机构和地点的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如果符合要求,则免征企业所得税。
如果未分配利润增加了资本,则未分配利润股东是非居民企业并且未在中国设立机构或地方的,应预扣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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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越来越多。实际上,除了按公允价值正常支付公司所得税外,转让方的股权转让还出现了一种“避税方法”,即“先增资再转让股权”。
关键词:股权转让前增加资本;公司所得税;分析
首先,案例说明
公司A出资设立独资公司A,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公司B拟收购公司A持有的公司A的全部股权。公司A股权的总价值估计为2,000万元人民币(公司A和公司B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不包括其他利润且未收回)公司A的亏损)。有两种购买
的方式:
方法1:B直接获得A持有的公司A的全部股权(即直接转让股权1
B向A支付了2000万元,A确认了股权转让收益= 2,000-500 = 15,000元
A.股权转让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1,500×25%= 375万元
:方法2:B首先增加了公司A的资本;增资完成后,A再转让公司A的剩余股权(即先增资再转让股权)
B首先将公司资本增加了5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