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损失应计入坏账损失范围。企业的实际债务重组损失,必须以国税发[2009] 88号文件第八条的规定为基础,并在税法终止后45日内报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在税前扣除。年。。
可以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第4条第4条规定,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应分解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非现金资产,然后再以非现金的方式分解为非现金资产。现金资产,除非企业重组或清算另有规定对于两个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债务支付的经济业务,债务人(企业)应确认相关资产转移的收入(或损失);第6条规定,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现金,非偿还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债务税收成本等,债务人应以重组债务的税收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包括税费)与非现金资产的转让有关),确认为债务重组收入,计入公司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债权人应确认重组债权的应纳税成本与作为流动债务重组损失收到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抵销应税收入。第七条规定,债务重组是通过改变其他债务条件进行的,债务人应将债务重组的应纳税费用减记至以后应支付的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债务重组收益。 ;债权人应对信贷征税成本减记至未来应收款项,减少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债务重组损失。
《企业资产所得税的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3条规定,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资产损失。对企业的实际处置和转移如果企业没有实际处置或者转让上述资产,但已经发生上述资产形成过程中的合理损失(以下称为实际资产损失),以及已经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称为法定资产损失)。符合通知书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4条规定,企业的实际资产损失应从实际发生的会计年度损失中扣除;对于法定资产损失,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证明该资产已经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要求且已计入损失处理的年度报告扣除额。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的债务重组损失为实际资产损失,应从实际发生并已在会计处理中的年度报告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22条规定,应根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应收企业坏账损失和预付款项:
(1)有关事项的合同,协议或指示;
(6)如果是债务重组,则应有一份债务重组协议,并说明债务人重组收益的税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的第9条,债务重组损失是通过特殊报告方法申报和扣除的损失。您的公司应将合同,债务重组协议和债务人的重组所得税支付信息提交给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