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所得税免税范围如下:
1.一年豁免:
(1)从事运输,邮电业的新建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
(2)为处理和使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其他企业废弃的资源而建立的企业
(3)企业遇到严重的自然灾害,例如风,火,水和地震
2.两年豁免:
(1)新成立的高科技企业自生产之年起开始运营
(2)对于新成立的从事咨询(包括技术,法律,会计,审计,税务和其他咨询),信息和技术服务的独立会计企业或业务部门
(3)从事运输,邮电业的新成立的独立会计企业或业务部门(第二年减少了一半)
(4)新建的独立会计企业,从事公用事业,商业,材料,对外贸易,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餐饮,教育和文化事业。卫生服务企业或经营单位
(5)在劳动和就业服务企业的免税期之后,新安置的失业人员占该年该企业原始雇员总数的30%以上(减少了一半)
3.三年豁免:
(1)国家确定的“老,年轻,边际和贫困”地区的新建企业
(2)对于新成立的城市劳动力和就业服务企业,城市失业工人的安置超过了雇员总数的60%
4.五年豁免:
(1)除了企业原始设计中指定的产品外,还广泛利用公司的生产工艺,将“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的资源作为产品的主要原材料生产以及公司对公司的使用自生产和运营之日起,大量的煤,石,矿渣和粉煤灰为建筑材料产品的主要生产原料
5.临时豁免(减少):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税。
(2)由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农村工业以及城镇中其他类型的公共机构从技术服务或劳动力服务中获得的收入
(3)科研单位和大学为各行业的技术成果,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提供服务。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产生的技术服务收入
(4)在技术转让过程中,与技术转让有关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的年净收入少于人民币30万元
(5)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经营工厂
(6)由民政部门组织的福利工厂和非中途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其中“四名残疾人”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
(7)安置“四名残疾人”的人数占生产人员总数的10%以上,但未达到35%(减少一半)
(8)乡镇企业(减少10%)
扩展数据
除了新的免税所得税外,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中关于税前扣除的规定:“企业实际上就收入产生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其他费用。
规定和会计原则如下:
1.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企业的财务和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法律法规。
2.税法协调原则:对于已经按照财务会计系统确认支出并且在财务会计过程中已经实际确认的企业,没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并已超过相关税收规定经企业实际会计核算确认的支出,在扣除企业所得税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
3.税法的空白原则:税法,规章和国务院财税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应按照国家财政会计准则计算,不计税额。违反了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