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公告(国税发〔2008〕120号):“ 1。
基本规定?
以2008年为基准年。在2008年底前,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不再进行调整。自2009年以来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企业所得税由应纳税的企业管理,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对应征营业税的企业进行管理。
......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
2.(1)如果境内实体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则对应从该收入中代扣的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国内单位和支付所得个人的所得税。”
“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实行代扣代缴登记备案制度。 (国税发〔2009〕3号)。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准确地代扣应缴税款,建立管理账户和管理档案,并追回漏税现象。 ”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征收和管理以促进渗漏和增加收入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第四条,第二项, 3,以下表达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实施预扣登记登记制度,协助预扣债务人及时准确地代扣代缴应纳税款,并建立管理会计账簿和管理档案。 ”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协调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119号)第九条。 )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36条(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第5条和第6条(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4号公告)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第3条第3款规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的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8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