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带上公章即可直接去税务厅进行手动修改。
无法撤消。如果是零申报,则可以在税收申报窗口中修改成本和收入数据。但是,如果有税款,则无法撤消和修改,并且只能在下一个季度的申报之前修改数据。
申报后只要未扣除企业所得税(如果本月没有到期企业所得税,很容易处理),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取消企业所得税申报。
补充问题:我去了税务局。他们可以在报告期内撤回,但可以在报告期之前的两天内回来并再次填写。,他来进入。
26. 9.第10行“税率(25%)”:填写所得税法规定的25%的税率。
27. 10.第11行“应付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的计算结果填写报告。第11行=第9行×第10行,第11行≥0。当跨地区操作的总税项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第9行×第10行。
28. 11.第12行“所得税减免额”:根据税收规定填写当期实际享受的所得税减免额。银行填写“减免所得税明细表”(附件3)。
29. 12.第13行“实际预付所得税金额”:填写纳税人当年上个月和当年季度的累计预付所得税金额。未填写“此期间的金额”列。
31. 14.第15行“应缴(可退还)所得税额”:根据此表的相关行号计算和报告。第15行的“累计量”列=第11-12行第-13行第-14行,当第15行≤0时,填写0; “当前金额”列未填写。
32. 15.第16行“减少:上一年度当年已缴纳的所得税超额支付”:填写本纳税年度在本纳税年度内缴纳的所得税金额而未退还的超额所得税前一年。
33. 16.第17行“本月(季度)的实际收入(退款)所得税金额”:根据相关行号进行计算并报告。第17行的“累计金额”列=第15-16行,当第17行≤0时,填写0,而“当前期间的金额”列未填写。
34.(2)根据上一年的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付款
35. 1.第19行“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写上一个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未填写“此期间的金额”列。
36. 2.第20行“当月(季度)的应税收入”:根据相关行号填写计算。
37.(1)每月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12。
38.(2)每季度提前付款的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4。
39. 3.第21行“税率(25%)”:填写《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40. 4.第22行“应付本月(季度)所得税”:根据此表的相关行号计算和报告。22线= 20线×21线
41. 5.第23行,“减少:所得税减免额”:根据税收规定填写当期实际享受的所得税减免额。银行填写“减免所得税明细表”(附件3)。
42. 6.第24行“应付本月(每季)所得税”:根据相关行号进行计算和报告。第24行=第22-23行。
43.(3)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付款
44.第26行“确定本月(季度)的预付所得税金额”:填写通过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法确定的当月(季度)的应付所得税金额。
45.(4)填写总纳税点的相关项目
46. 1.第28行,“共享的所得税总额”:根据此表的月(季度)的预付所得税金额(第1行至第26行)所支付的税款总额,根据总数本期预缴所得税额,按照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照不同的预缴方法分别计算:
47.(1)应该分摊“根据实际利润预付款”所支付的税款总额:第15行×总预付款比率。
48.(2)“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值”支付的总税款总额:第24行×预付金额的总比例。
49.(3)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付的税款总额:第26行×应分摊的预付款总额。
50.上述计算公式中的“预付款总额比率”:跨地区运营(跨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不同的城市)来征收税款,以及预付款总额报告比率为25%;征收税款时,应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预付款总额的比例。
51. 2.第29行“所得税的集中集中分配”:根据该表(第1行至第26行)的月(季度)预付所得税金额,支付的税款总额按照财政中央分配的预付比例计算的预付所得税金额,根据不同的预付方法分别报告和计算:
52.(1)为“根据实际利润预付款”所支付的税款总额:第15行×集中分配预付款比率。
53.(2)以“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平均应税收入的平均预付额预付”形式应付的税款总额:第24行×财政集中分配的预付比率。
54.(3)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应预付的应付税款总额:第26行×预先分配比率的集中分配。
55.跨地区运作(跨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开的市)集体缴税,中央政府的中央预付比例应报告为25%;根据省税务机关的规定填写报告。
56. 3.第30行“分支机构应分得的所得税额”:根据该表的每月(每季)预付所得税金额(第1行至第26行),支付的税收总额,根据按照分行预付比例计算的预付所得税金额,应按照不同的预付方式分别上报和计算:
57.(1)为“根据实际利润预付款”所支付的税款总额:第15行×分支机构应共享预付款比率。
58.(2)按照“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平均应纳税所得额的预付款”的应纳税总额:第24行×分支机构应共享预付款比率。
59.(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付的税款总额:第26行×分行应分担预付款的比例。
60.在上述计算公式中,“分支机构应提前分配份额”:跨区域运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分开的城市)一起纳税,分行应分配预付比例的50%;省内企业营业税,分行应分摊的预付款比例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报告。
61.分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综合税收分行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中的“分行分配所得税金额”填写本行。
62. 4.第31行“包括:整个独立生产和运营部门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填写跨区域运营所支付的税款总额,并设置主要生产和运营根据规定被视为次要分支机构的职能部门,应在当期分摊的预付所得税金额。
63. 5.第32行“分配比例”:征税部门,并填写根据“收入分配税收入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确定的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
64. 6.第33行“所得税金额的分配”:填写汇总税款的分支机构应计算应预缴或根据分配比例结清的所得税金额。第33行=第30行×第32行。
65.六。填写“是否属于微薄利润”
66. 1.如果纳税人在上一个纳税年度的结算和付款满足了微利的条件,请选择“是”作为本年度的预付款。如果累计的预付会计利润不符合微利条件,请选择“否”。”。
67. 2.今年的新办公室“总资产”和“员工”符合指定条件,请选择“是”,如果预付累积会计利润不符合小额和微观条件,请选择“否” 。
68. 3.如果上一年的“总资产”和“雇员”符合规定的条件,而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小额和微观条件,则预计当年的会计利润将达到在小型和微型条件下,选择“是”并预付款累计的会计利润不满足小微条件,选择“否”。
69. 4.当纳税人在第一季度缴纳所得税时,鉴于上一年度的结算和付款尚未完成,您可以根据以下情况选择“是”或“否”:到上一年第四季度的预付款。
70.此列是必填项。如果不符合微利条件,则选择“否”。
71.七。表与表之间的关系
72.(1)表中的关系
73. 1.第9行=第4行+第5行第6行第7行第8行
74. 2.第11行=第9行×第10行。当对总税款的总和分支应用不同的税率时,第11行≠9行×10行。
75。3.第15行=第11-12行第13行第14行,当第15行≤0时,填写0。
76. 4.第17行=第15-16行,当第17行≤0时,填写0。
77. 5.第20行“此期间的金额” =第19行“累计金额”×1/4或1/12。
78. 6.第22行=第20行×第21行。
79. 7.第24行=第22-23行。
80。8.第28行=第15行或第24行或第26行×指定比率。
81. 9.第29行=第15行或第24行或第26行×指定比率。
82.(2)表之间的关系
83. 1.第6行=“非应纳税所得额和基于税额的扣除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的第1行(附表1)。
84. 2.第7行,“当期金额”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额)明细表”(附表2),第13行,第11栏;第7行“累计金额”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录2)第13行第16列。
85. 3.第12和23行=“减免所得税明细表”(附录3)的第1行。
86. 4.第30行=“收入所得税汇总税务分公司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中的“分摊的所得税金额”。
87. 5.第32和33行=“收入所得税分配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中与纳税人对应的行中的“分配比率”和“分配所得税金额”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