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对企业所得税有影响-增值税对企业所得税有什么影响

提问时间:2020-04-29 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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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9 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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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不得抵扣的增值税对企业所得税有什么影响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有关系么?

增值税是对增值税的征税,最终的承担者是消费者。他是营业税。税基是营业收入,是额外价格税,这意味着收入不包括税。

一般纳税人按免税收入的17%纳税,也就是说,如果您有东西要卖给100元,那么您将收到117元,其中17元是您应支付的增值税。由买家收取,您购买的商品也包含税,您可以扣除。由于无法扣除其进项税,

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和加工征收率为6%,商业征收率为4%。

所得税是一种收入税。如果有收入,则缴税,但没有收入则不缴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项目计算的税收利润与企业的会计利润不同。所谓税收应税收入,通常是根据公司总利润的调整因素形成的(例如:公司的通讯娱乐费可以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列出(也可以是在计算总利润时反映为费用),但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只能以60%的税率扣除,这有所不同,需要进行调整。换句话说,如果公司的总利润是亏损,则也可能要缴纳公司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应付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税率17%或征税率6%,4%

免税收入=含税收入/(1 +税率或征收率)

增值税对企业纳税的影响有哪些?

【摘要】新会计准则实施后,我国增值税会计处理方式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增值税会计核算变得简单。其次,考虑收入并结转成本被视为销售业务要求;第三支付增值税时,它不再区分当前和以前的增值税,并且进行相同的会计处理。增值税是对从事商品销售或提供加工,修理,更换服务以及商品进口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增值税。根据企业规模和核算的健全性,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本文所指的增值税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处理新标准(应用指南)和旧标准(系统)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增值税会计科目变更

增值税会计科目变更反映在两个方面:

(1)更改总分类帐帐户

增值税最初是在“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项下计算的;新的会计标题将“应付税款”更改为“应付税款”,并且会计能力有所提高。增值税不仅包括原始的“应付税款”的相关内容,还包括原始记录在“其他应付款项”中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在“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的详细科目下进行会计。

(2)增值税下每个明细栏的设置更改

过去,在“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明细帐户下,“进项税额”,“已付税款”,“未付增值税的转移”,“减免税”,“销售”“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应纳税出口可抵扣的国内产品税”,“转出更多增值税”等栏;目前,“应纳税额应支付增值税“增值税”明细帐户设置“进项税额”,“已付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和其他详细列来说明增值税。缩减。

第二,销售会计处理方式的变化

关于实施增值税的暂行规定规定,下列单位或自雇人员的行为被视为商品销售:

1.将货物交付他人托运;

2.销售寄售货物;

3.具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会计处理的纳税人应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进行销售,但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内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的商品用于免税商品;

5.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自行生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商品被用作投资并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将自行生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商品分发给股东或投资者;

8.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商品免费赠予他人,因为销售活动应征收增值税。

视同销售的原始处理方法是:增值税是根据结转的产品,商品或材料的成本计算的,应纳税价格(或市场价格)的计算,而不是收入的计算;新的加工法规与销售有关做同样的事情,即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以下是旧会计与新会计对假定销售行为的区别的示例。

示例1,甲公司将其自产产品用于个人消费。该批产品的成本价为200万元,市场价为300万元。假设公司A为一般纳税人,则增值税率为17%。

旧的会计处理方法是:

借款:应付薪金251万

贷款:库存商品2000000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销项税)510 000在

新准则体系下,会计处理方法为:

借款:应付职工薪酬3 510 000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300万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销项税)510 000

借款:主营业务成本200万

贷款:库存商品2000000

在视同销售行为中,更改前后的增值税的计算和会计处理并未发生重大变化,但收入确认发生了变化。在新准则体系下,有必要确认被视为销售行为的收入和成本并计算利润,这将影响所得税的计算和支付。

III。月底和付款时的会计变更

营改增后对企业所得税会造成什么影响

“增值税改革”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总结如下。

税前扣除额减少

(1)减少可抵扣营业税

在“收入改革和增加”之前,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完全扣除。“增值税改革”后,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不能在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增加。这是“增值税改革”对企业所得税最明显,最简单的影响。

(2)可扣除费用减少

在进行“营地改革”之前,企业支付的运费或其他人工成本可以在税前扣除,作为企业成本。“增值税改革”后,企业支付的运费或其他人工成本可以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扣除,含进项税的部分不能作为成本费用扣除企业所得税。

固定资产购置税基的变化

“职业改革和增加”还将带来固定资产购买的征税基础的变化。例如,运输行业过去曾以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但现在却以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但是,可以从进项税中抵扣购买运输工具,汽油和其他生产工具以及原材料。

例如,北京的一家运输公司于2012年6月购买了一辆运输卡车,不含税的价格为20万元,预期使用寿命为5年。会计处理方法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款:23.4固定资产(20 + 20×17%)

贷款:银行存款23.4

在实行“增值税改革”之前,由于运输公司购买的固定资产不能从进项税中扣除,因此,其购买固定资产的应税基础为总价款23.4万元。企业按5年折旧,2012年每月折旧为23.4÷5÷12 = 0.39(万元)。

2012年9月1日,北京开始实施“增值税改革”。该公司被确定为一般纳税人,并于当年10月以20万的价格购买了一辆运输卡车,不含税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款:固定资产20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进项税)3.4

贷款:银行存款23.4

“增值税改革”后,运输公司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从进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购入的固定资产的税基为免税额20万元。企业按5年折旧,2012年每月折旧为20÷5÷12 = 0.33(万元)。

也就是说,对于价格相同的卡车,“增值税改革”前后确定的税基是不同的。 “增值税改革”后的税基小于“增值税改革”前的税基的基础,因此折旧额也应小于“阵营改革”之前的折旧额。

收入确认的变化

在“收入改革和增加”之前,企业以含税价格确认收入。“营改”之后,企业需要以不含税的价格确认收入,该收入要低于“营改”之前的收入。

例如:“营改”之前,北京的一家运输公司实现了100万元的营业收入,营业税率为3%。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借:银行存款100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100

借:营业税及附加3(100×3%)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营业税3

在进行“收入改革和增加”之前,企业应确认收入100万元人民币,营业税和3万元人民币。

“增值税改革”后,该运输公司被确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1%,收入为100万元人民币。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借:银行存款100

贷款:主要业务收入90.09(100÷1.11)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销项税)

9.91(100÷1.11×11%)

“营改”后,企业应确认收入90.09万元,较上一次“营改”减少。同时,将销售(业务)收入用作广告和业务促销费用的扣除基础。3.商务娱乐的税前扣除限额也相应降低。

财务援助资金的税收处理

经过“大本营改革”,该行业的整体税收负担有所减轻,但单个企业的税收负担却有所增加。一些试点地区采用政府补贴向企业提供财政补贴。企业获得财政补贴时,应当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规定的三个标准(财税[2011])。 70号)。符合标准的,不属于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支出形成的支出以及支出形成的资产的折旧和摊销不能在税前扣除;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如,某运输公司全年获得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税),并于当年6月购买了3辆运输卡车,金额为300万元(折旧5年)全年汽油支出200万元相关费用为300万元(含商务娱乐费10万元)。

1.在“增加营地改革”之前:

企业缴纳营业税:1000×3%= 30(万元);

企业缴纳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30×10%= 3(万元);

企业的卡车折旧:300÷5÷2 = 30(万元);

企业的会计利润:1000-200-30-300-30-3 = 437(万元);

可以扣除税前的商务娱乐费:1000×0.5%= 5 <10×60%= 6,税额增加10-5 = 5(万元);

企业的应税收入:437 + 5 = 442(万元);

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42×25%= 110.5(万元);

企业的税后利润:437-110.5 = 326.5(万元)。

2.在“阵营改革”之后:

企业缴纳增值税:1000÷1.11×11%-(200 + 300)÷1.17×17%= 26.44(万元);

企业缴纳的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26.44×10%= 2.64(万元);

企业的卡车折旧:300÷1.17÷5÷2 = 25.64(万元);

企业的会计利润:1000÷1.11-200÷1.17-25.64-300-2.64 = 401.68(万元);{税前可扣除的商务娱乐费:1000÷1.11×0.5%= 4.5 <10×60%= 6,税收增加幅度为10-4.5 = 5.5(万元);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401.68 + 5.5 = 407.18(万元);

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07.18×25%= 101.8(万元);

企业的税后利润:401.68-101.8 = 299.89(万元)。

可以看出,在“大本营改革”之后,企业应税所得的计算方法发生了变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少了,但税后利润也相应减少了。这是由于会计变更引起的。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一些处于临界点(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的企业可以享受对小企业和营利性企业的税收优惠,减税幅度将更加明显。

综上所述,“加大营地改革力度”将不可避免地带来企业所得税的变化,但改革的结果将减轻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