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收入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直接方法,另一种是间接方法。
1.直接计算方法:
应税收入=总收入-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抵扣-弥补损失
2.间接计算方法:
应税收入=会计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额
在计算公司所得税时,直接向贫困小学的捐赠不能被视为公益捐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1条《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是指公益捐赠,是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企业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企业捐赠法》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分析如下:
1.国库券的利息收入是免税收入;
2.不得扣除直接捐赠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捐赠”,是指企业利用县级以上的社会公益组织或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根据《捐赠法》的公益捐赠。
3.不得扣除罚款和滞纳金。
1.会计利润= 1000-450 + 500-15 + 16 + 7-3-35-3 = 10.17亿元;
2.应税所得= 1017-7 + 3 + 3-16 = 1000万元;
3. 2008年应交企业实际企业所得税= 1000×25%= 250万元。
直接方法是从收入中逐项扣除可允许的扣除额,以获得应纳税所得额;
间接方法是增加或减少会计利润以获得应纳税所得额。
间接方法的调整是为了调整会计法和税法之间的差异,其本质仍基于税法是否允许扣除。
会计利润的计算,无论税法是否允许扣除,都将作为计算利润的费用入账。
扩展配置文件:
税前扣除准备金与企业的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关系:
(1)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企业的财务和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和法规。(略带铂金:《企业所得税法》第21条)
例如,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函》中,雇员福利的范围有相关规定和不一致之处,而国家税务总局在回答税收问题时已明确规定。根据《关于税收的国家税收信函》中的文件处理;根据财政部财通文件。如果它们不一致,则将遵循税法。
实际上,我们还必须注意税法优先原则的体现。例如,合同规定,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但另一方承担这部分费用。在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税务部门仍会找个人承担责任。
(2)税法协调原则:对于已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确认并实际确认了财务会计支出的企业,其税前扣除范围和税前扣除范围尚未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法规定中的规定。在标准情况下,经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
(3)税法的空白原则:国务院财税部门未明确规定的税法,法规和具体扣除项目,应按照国家财政会计准则计算,不计税额。违反了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