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国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明确规定:
第11条如果扣缴义务人代扣未缴或未收税款,则扣缴义务人应缴纳未缴,未收税款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应付税款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扣税率,以快速计算预扣税纳税人已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了纳税人拒绝预扣税款的情况。
冯如珍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我们正在实施会计制度和会计标准,而这些未考虑人为管理。因此,将罚款用作当期付款,隐瞒收入和少付公司所得税显然是错误的。
退后一步,即使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允许进行此类处理,也必须将税法调整为适用于收入处理。
1.被罚款时:
借:现金等。
贷款:营业外收入
2.与正常的员工报酬处理一致,后者构成工资的一部分,需要与工资结合起来计算个人所得税。营业外收入不能通过列出费用和支出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六条:纳税人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款利息),罚款和诉讼费用可以按照经济合同规定予以扣除。
的原因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费用:
(1)支付给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
(3)滞纳金;
(4)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
(5)除本法第9条规定的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批准的准备金支出;
(8)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扩展配置文件:
除非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否则税前扣除的确认通常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额。
(2)匹配原理。也就是说,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匹配或分配期间报告并扣除。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应付的可扣减费用不能提前或延迟报告。
(3)关联性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的可扣减费用必须与获得应课税收入的性质和来源有关。
(4)确定性原则。也就是说,每当支付纳税人的可抵扣费用时,都必须确定金额。
(5)合理性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可抵扣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业务惯例和会计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