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薪酬税调整一览表”中的所得税结算和福利费的支付,未按照“薪金支出-税额”×14%中的较小者报告,而是根据“税额”× 14%, 填写。如果“税额” x14%的计算结果超过60,000,则无需增加;如果“税额” x14%的计算结果少于60,000,则应调整差额并征税。如果您的工资的“税额”是460,000元,福利费是63,000元,460,000元x14%= 64,400元,那么福利费帐户的金额和税额是63,000元。如果您的工资的“税额”为42万元,则福利费为63,000元,42万元x14%= 58,800元,6.3-5.88 = 42万元,福利费帐户的金额为63,000元税收总额5.88万元,增加税收42万元。
第三是其他法规规定的其他员工福利支出,包括丧葬补贴,养老金,安置费,家庭旅行费用等。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工资,需要进行税收调整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可以扣除企业产生的合理工资支出。也就是说,在所得税的结算中,应根据实际支付的金额或支付金额,以及2008年以前的限额扣除规定,扣除工资和薪金支出范围中应包含的上述金额。被取消。提取额大于发行额的部分,不予扣除,增加收入。
(2)额外扣除工资和薪金的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从事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优先发展指导原则(2007)》规定,该项目的研发活动,实际在职人员直接参与。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研发活动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规定扣除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和补贴。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70号)第1条第1条根据实际扣除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额可以加到付给残疾雇员的工资的100%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