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以下各项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应当按规定摊销,并可以扣除:租赁装修费用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第二条所述的固定资产重建支出,是指房屋结构的变更。或延长使用寿命以及其他产生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第1项规定的支出应根据固定资产的估计使用寿命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因此,在租赁的厂房中发生的重建费用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摊销为长期递延费用。
您已经回答了自己:《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企业产生的100项固定资产的重建支出用作长期递延费用。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重建支出,是指房屋,建筑物的结构变更和使用寿命的支出。租赁固定资产的重建支出按照合同规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因此,企业在原租赁合同期内进行了装修,无法一次将摊余成本的摊销额重新计入当期损益,并在税前扣除。因为可能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第二电源的第二个装饰只是在原始装饰的基础上进行了部分翻新,例如在第一个装饰,第二个装饰中铺设的地下管道和墙上的暗线可能不需要再次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68条,《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第1款和第2款,固定资产的重建支出是指对房屋或建筑物由于财产的结构和使用寿命的延长而产生的支出。
因此,企业产生的装修成本是否为重建支出,您需要根据规定做出判断。如果您不清楚,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所称其他支出为长期待摊费用,从发生支出的月份的下个月开始从分期摊销开始,摊销期限不得少于3年。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企业的装修费用,可视为长期待摊费用。从装修完成并投入使用的下个月起,平均分期摊销。摊销期限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规定不得少于3年。
问题:企业重建出租的厂房,是否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所发生的重建费用?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发生的下列支出按照规定摊销,并可以扣除:装修费用租赁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第二条所述的固定资产重建支出,是指房屋结构的变更。或延长使用寿命以及其他产生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第1项中指定的支出应根据固定资产的估计使用寿命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对于延长的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因此,在租赁的厂房中发生的重建费用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摊销在长期待摊费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