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水电费和为维护物业管理而购买的材料不包括在租赁合同中。
代表对方收取水电费用,与该主题相关。
购买的维修材料可以与承租人协商。购买材料后,发票将直接作为经常账户的付款支付给承租人;也可以直接将其退还给承租人而无需核算。
这样,投资公司的收入减少了,从而节省了营业税和额外的水利基金,并节省了印花税。
中国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筹划中通常使用以下方法:
1.通过税收优惠计划
税法以法律的形式制定了各种针对不同产品,服务和行业的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例如,当前法律法规对增值税有170种扣除和免税规定。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时,应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这是最实用的零风险降低方法。
除非找不到合适的优惠政策,否则公司还可以通过改变外部条件来实现减税,例如通过增值税退税和各种费用减免进入经济开发园区;适当安排企业的组织结构或经营生产项目,以满足有关优惠政策的要求。
2.通过使用纳税人身份进行规划
普通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税率和征收方式的差异为增值税纳税规划创造了空间。企业可以通过计算自己的税收平衡点来选择自己的纳税人身份,从而减少增值税。
3.通过延长增值税支付时间进行规划
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不一定是减少税收负担的成本,而是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的整体利益。如果公司的现金流量紧张,则可以使用此方法。例如,通过商业承兑汇票或当期抵扣进项税,可以相应地延长税收时间。
税收筹划可以为企业节省很多不必要的费用,尤其是对于小公司而言,这是提高业务效率的重要途径。
下面是一个案例,告诉您房地产公司如何使用公司财富安全管理集成系统来做好公司税收筹划,并预先控制房地产公司的未来税收安全。企业财富安全管理集成系统可以预先控制企业税收风险,并安全地增加价值。
【分析】
方案1:建造和销售
嘉业公司将把该项目用作直接销售的商品房,并将根据房地产销售税项(涉及土地增值税)的税法规定征税。
城市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2381×(7%+ 3%+ 2%)= 286万元
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9269×30%= 2780万元
计划2 :(企业财富安全管理集成系统方案)
房地产公司转让土地的损益如下:
销项税:9524×5%= 476万
城市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476×(7%+ 3%+ 2%)= 570,000元
扣除额= 7280×(1 + 10%)+ 57 = 8065万元({}}增加值= 9524-8065 = 14.59亿({}}赞赏率= 1459/8065 = 18%
增值税增值税= 1459×30%= 438万元
净收入:9524-7280-57-5-438 = 1740万元
(房地产公司代表建筑服务的损益如下:)
代理机构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1071×(7%+ 3%+ 2%)= 129万元
(房地产公司的两家公司的合并净收入如下:)
[结论]根据以上分析,本方案方案2的净收入较高,比方案1高296万元。因此,第二代计划更好。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房地产转让)并取得增值收入的纳税人征收的税款。土地增值税的计划是在声明允许的前提下,从降低税基和税率的角度出发进行的。本文以房地产企业为主体,从土地增值税的特点入手,围绕具体案例进行规划。一,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计提利息扣除方法。利息支出: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以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根据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支出,应为按照本条(a)和(b)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扣除额计算在内。无法按照转让的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的利息费用或者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第(1)款计算的金额的10%以内扣除。和本文的(2)。扣除的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也就是说,当纳税人可以根据转让的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的利息费用并可以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为收购支付的金额)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成本)×510%以内;如果纳税人不能根据转让的房地产项目计算出分摊的利息费用,或者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则可以抵扣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购置土地使用权的款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如果企业主要通过债务融资购买房地产,且利息支出所占比例较高,则可以考虑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并根据实际情况扣除其他开发支出。如果企业主要通过股本购买房地产筹集资金,且利息支出较小,则可以考虑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减少更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商品房,地方政府规定的扣除率分别为5%和10%,支付的地价为600万元,开发成本为1000万元。我们分别支付利息90万元和70万元。在两种情况下进行计划(假设利息费用是可分摊的并且可以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并且不超过商业银行针对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首先计算扣除利息费用的差额(购买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十个房地产开发费用)×(10%-5%)=(600 + 1000)×5%= 80(万元),其次判断何时允许当扣除利息费用为90万元时,由于90万元> 80万元,公司应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严格分配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认证。这样,利息费用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额就是90+(600 + 1000))×5%= 170万元,否则只能以(600 + 1000)×10%= 160万元进行抵扣,扣税基础将减少10万元并多缴税款;同样,当扣除利息费用时当其为70万元时,由于700,000 <800,000,因此应选择第二种扣除方法,即未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分配利息或未向税务机关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因此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产开发扣除费用总额为(600 + 1000)×10%,160万元,可扣除160-(70 + 80)= 100,000元的利息支出,可增加10万元的税基。
2.根据《实施细则》第11条,通过合理的定价计划,“纳税人建造和出售普通标准住房,其增加值不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第7条第(1),(2),(3)款这些规则。从土地增值税中扣除项目(5)和(6)的总和的20%;增值额超过扣除额的20%,应按规定征税。20%是计划的关键点。将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的标准房地产设置为C。营业税,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的扣除额为C,总销售价格为X,营业税,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是5.5%X。享受起点折扣,那么最高售价只能是X =(1 + 20%)(C + 5.5%X),解决方案是X = 1.2848C。以这个价格水平,企业可以享受起点您的关心可以获取更大的利润。如果价格低于X,虽然可以享受起点折扣,但利润会更低。如果企业想通过提高售价来增加收入,这时,土地增值税以50%或以下(即30%)的税率缴纳。对于企业,只有当价格上涨超过所支付的土地增值税时。加上额外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提价只会有利可图。假设将Y和X的销售价格上涨幅度定为20%的销售价格,则新价格为(X + Y),附加营业税,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为5%×(107 %+ 3%)Y = 5.5%Y,扣除项的金额为C + 5.5×(X + Y),假设增值率大于20%但小于50%,则增值额为(X + Y)-C-5.5%×(X +Y),土地增值税为30%×(X + YC-5.5%X-5.5%Y),并且企业要想通过新的价格上涨来增加收入,必须满足Y> 30%税收负担和增加收入。×(X + YC-5.5%X-5.5%Y)+ 5.5%Y,溶液的Y> 0.0971C。为了便于理解,示例如下:建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建和销售普通标准房屋和当地同类房屋。市场价格在1800万元至1900万元之间。据了解,获得的土地使用权金额为2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900万元。金融机构或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法提供利息支出。对于项目共享,地方政府规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率为10%。通过选择计划方案,可以降低土地增值税并增加公司利润,同时确保较低的售价。在上述情况下,除营业税,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以外的可抵扣项目为:200 + 900 +(200 + 900)×10%+(200 + 900)×20%= 1,430万元。选项1:如果公司希望享受起点折扣并希望获得最高利润,则最高售价应为1430×1.2848 = 18372.64百万。此时的利润为(1837.264-1430-1837.264×5.5%= 306.2百万)。;当价格设定在1800万元至1837.24万元之间时,虽然价格会逐渐增加,但利润会逐渐增加,但不到306.2万元。选择2:如果公司想通过提高价格获得更多收入,它将提高该价格必须至少大于(1430×0.0971)= 13885.3万元,即房地产总销售价格必须至少为138.853 + 1837.264 = 97611.7万元。此时,价格上涨将增加企业的总收入,否则价格上涨只会减少总收入。。因此,当市场房屋价格在1800万元至1900万元之间时,公司应选择18372.64万元作为房地产销售价格。可以看出,在出售普通标准住宅时,公司可以采用合理的价格进行规划,可以完全利用保持低调并获得更高的利润。
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特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 48号)第6条的规定,使用收费价格。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买卖时代收取的费用,如果将附加费包含在房价中并向购房者收取的话,可以作为购房者的税收。房地产转让所得。在计算可抵扣项目的数量时,可以进行扣减,但不允许将其用作额外20%扣减的基础;如果附加费未包含在价格中,但与价格分开收取,则可能不被视为房地产转让。收入,增加值的计算不允许代收费项扣除。 ”按照上述规定,您可以使用收费计划。例如,华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3000万元的价格出售商品房。根据当地市政府的要求,在房屋销售期间收取200万元。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于商品房开发的支出为:土地出让金2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600万元,税前扣除额200万元。如果公司未将代理费纳入房价中,而是单独收取,则允许扣除额为200 + 600 + 200 + 200 + 600)×20%= 1160万元,增加值为3000-1160 = 1840万元增值税率为1840÷160 = 158.62%,应交土地增值税为1840×50%-1160×15%= 764万元。如果将这些费用计入房价,则允许的扣除额为200 + 600 + 200 +(200 + 600)×20%+ 200 = 1360万,增加值为3000 + 200-1360 = 1840万增值税率为1840÷1360 = 135.29%,应交土地增值税为1840×50%-1360×15%= 716万元。显然,无论公司以何种方式收取费用,商品房出售的增加值都是1840万元,但是第二种收取方法将费用收取纳入房价,将增加可扣除项目。 200万因此,房地产公司必须少交土地增值税746-716 = 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