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从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向农民,小企业,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所获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有关免税证明材料,以备将来参考,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单独核算,并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单独核算的,不免征增值税。 0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所售商品的销售或加工,维修和更换服务以及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销售。增值税小型纳税人销售商品或过程,修理和维修服务,每月销售额不超过30,000元(季度税为90,000元),服务和无形资产每月销售额不超过30,000元(90,000美元,无税资产)季度税),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可享受暂时免征税收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 03从2016年2月1日起,免征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和水利建设资金的范围,当期每月销售或每月纳税营业额不超过30,000元(每季度按季度纳税,按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扩大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付款义务人。 04从2017年4月1日起,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范围。残疾人就业保障的免税范围,从工商登记之日起,调整为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从30人以下(含)在内。调整免税范围后,工商登记不满三年,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下(含30岁)的企业,可以免除剩余期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2014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与小型和微型企业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05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低利润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小型盈利性企业,其收入的50%计入应税收入,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0%。符合条件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免征100万至500万单户家庭贷款的增值税抵免额。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担保额不少于80%。该比例不小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