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经典避税案案例,2016最经典避税案案例分析

提问时间:2020-05-27 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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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0-05-27 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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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的头条新闻舒淇不让您避免炒作-十项解决跨国追逐饮料的问题▲作者:艾米·艾米(Amy Amy)跨界金融界的妹妹(ID:chinashintay),受权认识自己,了解自己。 01移民后,我太震惊了,移民国要求进行跨境情报交换。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税收3474万元。股东X母亲以借款为基础长期提取其隐性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收入,然后通过多户香港银行账户将国内投资收入逐步转移到移民国的基本事实成员。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特别工作组要求企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项目代扣代缴X母亲的个人税款共计3474万元。该案主要是由于当事方移民后向移民国宣布了低收入,以及在移民国中持有5辆豪华物业和6辆豪华汽车……与资产负债状况不符的资产情况宣布低收入引起移民国注意,移民国随后向中国发出了进行跨境情报交换的请求。具体原因2012年底,C国税务局通过我们在国际联合反避税中心(JITSIC)的代表处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交了援助申请,希望我们能够提供收入和税收。 X和L在中国的移民状况。 X和L夫妇最初来自中山,于2006年12月移民到C国,并一直在C国以低收入报税。但是,C国税务局的信息显示X和L购买了中山市有5处豪华物业,6辆豪华轿车,3处房地产和2块土地。 X银行帐户在同一时期内有大量从中国亲戚那里转移的资金,且转移频率高且金额巨大。 C国税务局怀疑这两个人未如实申报其在中国的财产和收入,并怀疑有避税行为。因此,他们通过国际联合反避税中心向中国发布了特殊的税收信息,要求他们协助检查这对夫妇在中国的收入和纳税情况。根据C国的情报线索,调查涉及当事方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的13家公司。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税务人员通过收集管理信息系统,迅速掌握了情报当事人的税务登记信息,生产经营状况,纳税申报状况等基本数据,并下达了协同检查文件。城市公安,土地,工商,银行的有关单位,
前后查验了成千上万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2300多条出入境记录,10家公司从事了9年的商业登记和变更信息,9项房地产财产登记材料,查明了逃税的事实。与税收有关的决定证实了X的母亲是该公司的实际投资者。 X的母亲长期借用了她隐藏的控股公司的生产和经营收入的长期借款,然后逐渐将国内有关投资收入转移的基本事实转移到了C国。实际投资者X获得的贷款投资企业在中山市的企业的母公司,该企业在纳税年度结束后仍未归还,也未用于该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应视为该企业的股利分配。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特别工作组要求企业按照“利息,股利,红利收入”项目代扣代缴X母亲的个人所得税,共计3447。3万元。 02上海国家税务总局利用个人境外账户收取境外支付款,数百万美元。 2016年7月,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审计局成功破获了一起偷税漏税案,利用个人海外储蓄账户隐藏公司收入,并追回了税款。金额为百万元。该案涉及一家总部位于上海的技术公司,该公司向日本客户提供服务,但使用海外个人帐户收取服务费而无需纳税申报。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个人收税,日本税务部门已经采访了该公司负责人,而中国检验局则通过“交流信”获得了逃税线索。具体原因在这种情况下,上海逸讯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法定代表人刘为名,他以公司的名义与3家日本公司签署了软件开发和技术维护服务协议,并在国外使用了4名刘。银行。该帐户收集了1。7亿日元(约合1300万元人民币)的海外服务,而没有进行纳税申报。检查员请刘在其个人帐户中解释收据的性质和来源。刘声称这些收据是他的劳动报酬,没有申报个人所得税。当被要求提供收入来源时,刘不能提供任何证据。经过税法解释后,刘松最终承认,其个人账户收款是公司的服务收入,并提供了商务合同等证据。刘还向检查员透露,日本税务部门已经对他进行了采访,他正在努力说实话。 03非居民境外股权间接转让,海口市4。55亿元的国家税收,5月16日,
为海南省的非居民公司转让股权创造新的高企业所得税。本案涉及海口一家外资企业拟由其外国股东转让的股权,即股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人均为外国非居民企业。股权交易涉及一个大型房地产项目,交易金额和涉税金额巨大,交易项目包括股权和债务,股权转让的股东组织结构复杂,受让人的股权变动频繁,股权纠纷。具体问题是,中国A公司将收购新加坡一家企业拥有的房地产项目,总交易额为105亿元人民币,这是当时中国最大的商业房地产交易。房地产项目的所有者是公司B,公司B的90%的股权由海南C控制。该交易是通过公司A的海外子公司从一家公司收购海南公司C的100%股权而实现的。新加坡。 2015年8月20日,新加坡某公司与A公司海外公司HB成立海南C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交易金额105亿元,其中股权交易对价45。63亿元,其他产权受让人为购买索赔付款。 04低成本出口销售将利润转移到海外,沉阳国税反避税征税1650万元2016年8月,沉阳市国税局进行了反避税调查,认为国内公司向海外关联方出售产品的价格太低了。公司实施税收特别调整,补充企业所得税和利息合计超过1,650万元。此案涉及一家国内公司及其海外母公司的相关销售。国内公司以低价将产品出售给海外母公司,以将利润转移到海外。同时,境内公司违反规定向其境外关联公司支付服务费,境外母公司使用境外空壳公司。间接转让国内公司股权等几项严重罪行。具体问题由沉阳市国家税务局反避税调查人员进行了分析。在分析A Electronics的运营数据和企业信息时,A公司的海外母公司B International Electronics是该行业的全球领导者,A公司90%的产品都出口了。 ,并且全部出口到海外母公司B,但是出口到公司B的产品的毛利率很低,仅为同类产品的毛利率的1/3。销售价格明显低于独立公司的对外产品交易价格,这是不公平的。同时,调查人员还发现,在对A公司的国际税务业务进行风险分析时,
B公司使用壳C转让A公司的股权,试图利用税收优惠来少付股息税的问题。针对A公司的有关问题,沉阳市国家税务局依法向A公司发出了专门的税收调查和调整通知,补充企业预扣所得税1250万元,企业所得税185万元,利息215万元。收集和管理的依据是国际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计划中无形资产转移的内容:“尽管企业没有无形资产或与无形资产相关的资产转移,但受控交易一方将生产的产品出售给关联方。有必要确定受控交易的双方所使用的无形资产,并考虑其对交易的影响。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四条第十条规定:“企业与关联方之间为支付价款和支付货款而相互抵消的,该税款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可比性和税收调整分析期间恢复交易,这部分应征收预扣税。” 05“管道公司”根据中港税收协定的处理,泉州国家税收抵免为1088万元。 9月17日,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国家税务局通过跟踪调查,确认香港公司B属于其在香港成立的避税高级公司。 “管”公司乙公司在收到内资企业股利后,不符合税收协定的优惠条件,决定依法缴纳股利所得税1046万元。滞纳金42。36万元。本案是改革审批制度后,非居民企业不当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千万元以上税收抵免的第一例。该案涉及在香港设立“管道公司”,以享受中港股息红利税条约。从中国内地获得的股息的非居民预提税为10%,而在香港,预提税为5%。具体事项是B投资控股公司在香港注册,并持有泉州市居民企业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49%的股权。 2015年11月,甲公司决定根据持股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乙公司可按10%的适用税率获得2。09亿元的股利。乙公司应缴纳预提所得税2092万元。甲公司基于《内地及香港特别行政区避免对收入双重征税的安排》,
税务机关申请优惠待遇后,对乙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根据《中港税收安排》第十条,显然享受优惠税收协定的企业必须是实益拥有人。分红。税务机关向乙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其在规定的范围内提供公司的股权结构图,公司注册证书,经营状况,股本资金流向记录和其他与公司实益拥有人的判断有关的信息。期。经调查,确定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某不是该税收协定中的香港居民,也不是“受益人”,因此,不应享受其规定的股息预提税优惠税率。 《中港税收安排》。丰泽区国家税务局依法向乙公司下发了《税收事项通知》,要求其补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税款至多一千零四十六万元,并自申报之日起增加。扣除税收协定利益。收取滞纳金。 06通过“导管公司”间接转让股权,贵阳市国税局征税1。44亿元12月16日,贵阳市国税局用一年的时间处理了该省迄今为止最大的反避税案和仓储税。是1。44亿。元。此案涉及两级“导管公司”通过两级“导管公司”将中国资产间接转移到海外。 “导管公司”没有实质性业务,没有合理的经营目的,由中国税务机关征税。具体原因是,12月15日,贵阳市某区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管辖的贵阳X公司的广告中发现公司名称已更改,但其工商注册和税务注册信息却已没有改变。经贵阳市国家税务局国际办公室分析,发现贵阳X公司的母公司X(香港)已将其间接转让给海外Y公司(BVI)。直接转让的S公司的注册资本仅为7万元,但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却高达50亿元以上。因此,分析和确定中间公司S和G作为“管道”公司X(香港)香港公司间接转让了源自中国境内的应税财产。经过一系列调查和取证,专案组发现X(HK)公司转让S公司获得的收益明显与S公司的实际注册资本,总资产,生产经营状况,收入和现金流量不符。公司S和公司G都没有活跃的经营行为。在2013年和2014年,S公司没有收入,而G公司的收入是贵阳X的利息的100%。综合事实
税务机关认为这种间接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不合理。根据2016年8月的索赔,工作队确定该交易完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的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公告编号: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7月7日发布的《确认为不具有合理业务目的的清单》中的条件,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重新认定间接转让交易,并将其确认为直接交易。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贵阳X公司的财产。 07向海外关联方支付高额服务费,Qu州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税收715万元。 2017年3月,浙江省Qu州市国家税务局以支付商标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的方式向境外母公司收取转让款。避免大量利得税的情况下,共征税751。2万元。该案涉及以支付技术服务费的名义将大量利润转移给海外分支机构,以避税和资产转移。它是税务机关在对大规模国外付款的反避税行为进行特殊验证时发现的。具体原因2015年3月,the州市国家税务局开展反海外逃税专项核查工作时,发现M纸业公司向海外F集团公司支付了巨款。 2004年至2014年的10年间,公司共支付外部费用6707万元。其中,技术服务费5800万元,商标使用费907万元。通过检查企业的外部支付数据,检查人员发现,在2004年至2014年之间,M纸业公司支付了一些海外技术服务费和年度净销售额成一定比例关系,两者均约为4%。 2011年至2014年期间,公司向外界支付的商标使用费也与年净销售额有一定比例,约为1。5%。最终调查小组确认,企业支付的部分技术服务费和所有商标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除了在海外销售使用该商标的产品外,F公司还可以获得其销售收入的1%的商标使用费,其余公司则无法支付该商标的使用费。对于具有以下特征的商标使用费,应进行税收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6号公告的第5条:“企业向仅具有合法无形资产所有权但无助于其创造价值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应税收入不得扣除。
提款时,税务机关是否应渗透其“匿名”外观和征税? 9月16日,A市二审法院支持原告的主张,即林先生的投资行为是一项无效投资,他获得的赔偿不应被视为股权转让产生的溢价收入,以及“不清楚的事实”。结果,该判决撤销了税务处理决定和被告税务机关的一审判决。在这种情况下,林的“隐性投资”受民法保护,但在行政诉讼中被认定为“无效投资”和非应税对象。具体问题是,林先生作为匿名股东向一家外资企业出资并参与运营和管理。后来,由于纠纷,两党同意林将在收到本金和另外的30万美元后撤回本金。经检查,甲市地方税务局对外税收决定:林先生额外支付的是股权转让溢价收入,应缴纳相关税款。对这一决定不满意的是,林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根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授权的代理机构。其投资行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具有合法股东身份,无效投资取得的收益不视为应纳税所得额。该索赔基于支持被告索赔的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支持原告的主张,否定了税务机关的裁定,即林先生从外国公司获得的收入是股权转让产生的溢价收入,并提议对外国企业的投资为无效投资,并且从企业获得的补偿只能确认为其他财产的收入,但是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11条要求“其他收入”,因此“税收确定”的限制性规定仍然不适用。法定税收。 09年第一届最高法院“广州迪法拍卖物业案”判决,在审查税款计算依据的情况下,迪法缴纳税金8667万元。 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和广州德发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提起上诉。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涉税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一次公开审理。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和被告之间最大的争议是有效的拍卖行为是否可以绝对排除税收机关的授权征收权。最高法律最终做出了支持税务机关的判决,这主要是由于广州地方税强调在执法过程中梳理经济事实,收集证据以及谨慎和定性。
广州德发公司将对该物业进行自我评估,价值约5。63亿元人民币,并通过拍卖将其以1。38亿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香港一家公司。广州德发公司将按拍卖成交价申报营业税。 2006年,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广州德发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上述拍卖价格远低于同期房地产的正常市场交易价格。 2009年9月,广州市地税第一稽查局对该案作出行政裁定:首先,基于异常低的拍卖交易价格和拍卖过程中的重大缺陷,确定上述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第三十五条第六款,重新核定税额计算依据,核定税额计算依据为3。12亿元,公司为转让房地产申报的营业税额不足867万元;二是逾期缴纳滞纳金,根据税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自缴纳滞纳金之日起至《税收检验通知》生效之日前,逾期未缴纳的营业税附加为280万元。将收取。最高法院判决结果:2017年4月7日,作出行政判决的最终判决。判决结果如下:(1)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 (2)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检查局决定向广州德发公司征收营业税滞纳金和堤防保护费滞纳金(共计2,853,748。92元)。 (三)责令广州市地税第一稽查局归还上述滞纳金,并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存,存定期基准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 10骗取了2。3亿的出口退税。厦门市中级法院被判处无期徒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以涉嫌进出口业务为线索。它与公安和海关部门合作,对包括YL进出口公司在内的6家外贸企业进行了调查。物流,资金流向,并验证涉案企业是否通过虚假购销,购买海关申报文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方式骗取了国家2。32亿元的出口退税。 2017年1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主要涉案人员张某胜,刘某志,刘某亭等人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监禁10年,罚款200万元;监禁6年,罚款100万元。具体原因2014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和海关总署交换并分析了可疑数据,
需要相关的地区税务机关进行验证。经过调查和核实,从2009年11月至2014年4月,张某胜,刘某智,刘某亭等通过HL进出口公司等6家外贸公司,每美元支付7美分至8。5美分。从货代公司人员王和张那里以货币和人民币的形式购买海关申报单;按票面价值缴纳“发票费”的10。4%至10。6%,并通过中间人专用发票,虚假购销出口产品接受江西省9家企业计价的增值税,骗取利润2。32亿元。国家出口退税。 ◎本文的作者艾米姐姐加入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繁荣的经纪投资银行。红筹股已经拆除,并购已经完成。我现在帮助移民朋友照顾家庭资产并进行跨境投资。感谢艾米(Amy)的跨境金融圈(ID:chinashintay)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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