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许多公司中,有一种现象是与雇员的劳动合同中规定了低工资,而实际上却向雇员支付了高工资,例如,实际工资是人民币,而劳动合同中只规定了工资。 5000元很多人问,这种做法合理合法吗?在讨论这是否合理和合法之前,让我们首先讨论公司为什么这样做。实际上,目的很明显,主要是为了节省人工成本,因为合同规定低工资可以达到以下目的。 1。支付不足的社会保障和公积金。 2。如果与员工发生劳资纠纷,请少付经济补偿金。 3。在计算加班费时以较低的基数计算。 4。也有一些公司合理地避免为员工征税。尽管这些目的也为雇员自己考虑,例如避税,但大多数目的仍然是为了企业的利益,并通过降低劳动力成本来保护企业的权利。这样,单位确实可以节省人工成本,但是必须说这是不合理的,其存在的目的只能是约束绅士。因为一旦调查,这些都是站不住脚的。一是社会保障公积金缴纳。明确规定以上一年的平均工资为基准,而不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此外,随着社会保障的征收将被纳入税收体系,将来在这一点上伪造的可能性将更大。其次,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将不会以劳动合同的工资为基础,而是以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础,以雇员为单位。非常容易查询工资额,例如收入证明,以及银行营业额等记录。当然,还有一定的寻租空间,例如加班费。如果将劳动合同以外的工资用作绩效工资或奖金,则在计算加班费时,确实有可能仅使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因此,许多公司使用这种方法来节省人工成本,员工确实没有办法处理。贵公司是这种情况吗?移交劳动合同时,您是否将实际工资用作约定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