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设机构的重要性:税收协定通常规定,外国公司只有在一个国家/地区构成常设机构时,才需要在该国/地区对其营业利润征税,应纳税所得额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解释:常设机构与营业利润征税密切相关。预防问题:通过佣金代理或类似安排避免形成永久性的代理佣金安排:某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外国公司出售外国公司在一个国家/地区拥有的产品可能安排外国公司可以在某个国家/地区销售其产品,但从技术上讲,它不构成常设机构,因此,由于该国的常设机构,销售所得的利润不会在该国/地区征税。一个更合理的规则是,如果中间人在一个国家的活动是为了定期订立由海外企业执行的合同,则应认为该外国企业构成了该国的应税机构所在地,除非中介机构的活动是独立运营的一部分,它通过特定的永久性活动机构的免责条款人为地绕过了常设机构的设立。现在,在某些情况下,以前被视为仅仅是准备或辅助活动的活动现在可能属于核心业务活动的分离。需要明确的是,企业不能将整体业务拆分为不同的业务,以使每个业务都满足准备或补充要求,从而使构成常设机构的反分裂规则免于人为地规避构成常设机构的其他安排。 ,包括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问题。修改了常设机构的定义,并将通过多边工具实施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中与税收协定有关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