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们经常听税务师谈论股权转让公司,规划自己的土地,避免土地增加之类的事情,当然,土地增加本身也存在争议,但您认为这是有刑事责任的非法转让和转售土地使用权等待中,所谓的法律和税务同行,尽管有法院表达了他们的意见,即投资额未达到25%并不影响转让的含义,真的要当真,这种风险对于总体规划师来说,应该由私有企业房地产所有者来权衡。就其而言,您应该知道该怎么做。以下均来自中国判决书网刘龙波刑事通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上诉通知(2019)万彭审20号刘龙波:您因非法转卖土地使用权罪不接受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挪用和挪用资金人民法院(2016)皖06刑事终审第195号刑事判决书以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本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成立了一个大学小组来审查此案,现已完成审查。复议:关于非法转卖土地使用权的犯罪,刘龙波成立的独资企业龙威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未缴清土地出让金和取得价款的情况下,获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无大量投资开发,先后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他人,该股权形式下的主要资产为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刘龙波以转让的形式实施了土地使用权的转售客观上讲,它的性质是严重的,其行为符合非法转售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关于挪用资金罪,调查,证明文件,益坤房地产公司发放的刘龙波贷款清单和证明,银行交易记录及有关证人的证词,证明刘龙波为被告。益坤房地产公司的实际控股股东,利用其在公司的职务来管理日常事务,多次挪用公款用于个人用途,证据确凿,充分。综上所述,该法院认为,最初的有效判决有明确的事实,证据是真实充分的,适用法律是正确的。您的上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审条件,将被驳回。特此通知。以下是2019年4月2日的摘录,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龙波,母名刘贝贝,男,汉族,1988年1月18日生,安徽省淮北市初中文化,淮北龙威小额信贷有限公司董事长。居住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住淮北市象山区。 2014年11月20日,他于2014年11月20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事拘留,并于同年12月25日经重庆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淮北市当天。逮捕是由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进行的。他目前被拘留在遂溪县看守所。辩护人是安徽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任清华。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岩,女,汉族,1961年4月23日生于安徽省苏州市。他是初中文化。他是淮北益坤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股东,现居安徽省淮北市象山区。他因贿赂,逃避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他于2015年9月10日在同年9月2015年9月10日经淮北市列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捕。 22日,逮捕是由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实施的。他目前被拘留在淮北市第二拘留所。辩护人关海波,安徽佳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淮北市黎山区人民检察院对淮北市黎山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审判,指控被告人刘龙波原罪为诈骗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逃避出资,高等犯罪。利息贷款,挪用资金和挪用资金的孙燕在一个案例中,严刑一字(2015年)第00113号刑事判决于2016年11月8日宣告成立。刘龙波和孙艳均提出上诉。经法院受理后,依法成立了合议庭,该案于2017年2月9日公开审理。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常庆华和任学宏出庭履职。他的辩护人关海波上庭参加诉讼。在此期间,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将审判推迟两次。现在审判结束了。初审法院裁定:(1)土地使用权的非法转让事实从2010年1月5日至2011年3月25日,被告人刘龙波以十元的价格竞标淮国土行(2010)58号地块。千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册成立淮北龙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龙某房地产公司),刘龙波两次通过龙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了55005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后来,刘龙波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赵某1牟利,并先后将龙某房地产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了赵1。2014年3月,龙某房地产公司将全部土地出让给他。到淮北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使用证。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龙波为牟利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况尤为严重。小额信贷公司注册成立后,违反国家规定,撤出巨额资金3000万元;以再融资,借贷,高利润转移他人为目的,非法牟利三十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了某某房地产公司资金0。64元,与被告人孙燕挪用了某某房地产公司的资金375万元,未归还个人三个月,数量巨大。刘龙波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逃避出资罪,高利贷转让罪,挪用资金罪; ,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刘龙波和孙燕都是共同犯罪的主要罪犯,应根据其参与的所有犯罪予以惩处。孙燕因贿赂和死刑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五年,罚款人民币60万元。于2015年5月19日逃税。在这种情况下,它与挪用资金罪同时受到惩罚。检察官指控刘龙波挪用了某某房地产公司的资金。更正了64元的计算错误。起诉书称,刘龙波挪用了伊某房地产公司的3万元资金,作为家庭开支,2万元作为归还张某三笔借款的利息。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两项指控均未被接受。经过原审判法院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和决定,判决:1。被告人刘龙波因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被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逃避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罚款300万元;他因还贷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他犯有挪用资金罪,被判处五年徒刑;黄金是1330万元人民币。 2。被告人孙艳犯有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原判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决定处以6年以下罚款,并处以60万元人民币罚款。元。 (三)依法追究被告人刘龙波,孙艳的违法所得。刘龙波上诉:1。原判认为他犯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怀国(2010)58号土地的所有者为龙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该公司转让了该公司的股份,而非土地使用权。赵1向他支付了6100万元,除股权外,还包括公司。初期的建设投资成本不是牟利,也不构成犯罪。 2。贷款转移的收益归Braun贸易公司所有,应视为单位犯罪。 3。最初的判决对逃避资本罪太重了。 4。原始判决认为,挪用资金罪并不清楚。是伊某房地产公司的实际投资者。公司资金和个人资金之间没有严格的区别。他们从公司支出的资金是公司欠他们的资金。要求依法更改句子。其辩护人指出:1。刘龙波不是该土地的使用者,龙某房地产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另一家企业,土地使用权人为龙某房地产公司,法律没有禁止合法转让股权;刘龙波以6100万元的价格将公司股权转让给赵1。除了55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外,还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初期投资1000万元以上。刘龙波主观上没有赚钱。原来的判决认定刘龙波的595万元利润是错误的,且刘龙波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二,原判认为刘龙波挪用资金罪不清,证据不足。伊某房地产公司的资金和刘龙波的个人资金混合在一起,有关账目没有审计结论。 3。判处数罪并罚的判刑,执行判处的刑罚显然很严厉。孙岩上诉说,尽管他是艺谋房地产的小股东,但他却没有挪用大笔资金的便利。它的签名仅是一项正式要求,原始判决认为事实和适用法律是错误的,其行为并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其辩护人与孙燕基本持相同意见。检察官在法庭上认为,原始判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充分,定性和准确,判刑适当。建议维持原判。经审理,发现:(1)土地使用权的非法转让2010年12月22日,上诉人刘龙波向淮北市国土资源局递交了土地招标申请书,并参加了淮国土行(2010)。 58号地块(占地30。2985亩)在拍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当日向局交付了保证金2150万元,取得了拍卖资格。 2011年1月5日,刘龙波以万元竞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同月,刘龙波注册成立了淮北龙猫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谋房地产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刘龙波。同月18日,刘龙波与淮北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使用权转让合同(变更协议)”,受让人变更为龙某房地产公司。同年3月23日至25日,刘龙波通过龙房地产分别两次支付了土地出让金1000万元和2355万元。公司连同原先的存款2,150万元,合计5,505万元,随后,刘龙波将龙某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赵某1。龙某的股东房地产于2012年3月29日由刘龙波变更为刘龙波和赵某。在某项1中,刘龙伯将其持有的公司800万元的股权转让给了赵一,其投资比例为赵某的80%和刘龙博的80%。 200万元投资,占20%;当天,龙某房地产公司作出股东大会决议,撤销刘龙波为公司执行董事,选举赵一为公司执行董事,并任命d赵1为公司经理。同年4月13日,在刘龙波房地产公司工商变更登记中,刘龙波名下80%的股份转让给赵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赵某1。同年7月17日,刘龙波与赵某1签订补充协议。同年7月27日,赵1向刘龙波支付了该地块的全部转让款。 2013年10月21日,2014年3月24日,龙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向淮北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了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是以龙某房地产公司的名义注册的。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1。书面证据(1)招标书,资信证明,承诺书,淮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招标资格证书,现场交易确认书,公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变更协议),地籍调查表,委托书,招标拍卖价目表,土地勘测技术合同,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委托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淮北龙谋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就业文件,公司股东的投资信息,银行询价函,中国工商银行现金存款证明书,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2010年12月22日,刘龙波提交了向淮北市土地开发中心申请土地招标,参加淮国土行(2010)58号地块(面积30。2985亩)招标,并于当日支付定金2150万元取得招标资格。 2011年1月5日,刘龙波获得交易确认书。同月12日,刘龙波出资设立龙某房地产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刘龙波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18日同月,刘龙波与土地开发中心作为受让人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然后受让人变更为龙某房地产公司。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授权委托书,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登记表,安徽省契税缴纳证明,非税安徽省政府一般付款表,民营公司基本注册信息查询表,龙某房地产公司变更信息,公司成立登记申请书,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申请书,代理人指定或共同授权书,决议股东大会,公司股东投资信息,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修订,股权质押登记簿,股权质押设立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补充协议,收据,银行客户收据,银行承兑汇票,徽商银行开具的结算单,交通银行发票:2012年3月,2013年10月,赵1已支付刘龙波6100万元。 2012年4月13日,刘龙波将公司80%的股权转让给赵1,并保留了公司20%的股权。公司法人变更为赵1。同年7月27日,刘龙波收到赵1的欠款,开具收据6100万元。 2013年6月26日,淮国土馆58号地块的拆除工作完成(2010年)。赵某1代表龙某房地产公司,委托卓某收取淮国土馆(2010)58号地块。同年10月21日,刘龙波将其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赵1所指定的黄凤英(赵1的会计师是上市股东,而20%的股权实际上是赵1所拥有的)。后来,赵1向郑寿松借了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作为质押,持有公司70%的股权,并登记了公司股东变更。 2014年3月,龙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卓某委托赵某1到淮北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使用证。 (3)龙某房地产公司转让费清单,龙某房地产公司银行存款日记帐,账户交易查询记录:刘龙波将龙某房地产公司转让给赵某之前,龙某房地产公司的账户交易情况1 2.证人作证(1)证人赵的证词1:2012年4月,他与龙某房地产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刘龙博进行了谈判,以61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刘龙博购买了龙某房地产公司的全部股权和资产。 。接下来,您将获得龙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双方签署了转让合同,但找不到合同。在购买公司之前,刘龙波已经以龙某房地产公司的名义持有了目前的土地证,名称为“淮土国用【2014】字第024号”,刘龙波已支付了55。05的土地出让金的一半。万元。此外,龙房地产公司已经建造了围栏,地基桩,销售部门,并且办公室和商品房的地基建设也已开始。投资约1000万元。支付给刘龙波的款项共计6100万元,分几次支付,其中1000万元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其余通过银行转账汇给刘龙波。目前,龙某房地产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中共有三名股东,但实际上,股东本身是一个人。刘龙波给刘龙波6100万元后,退出了公司,股东只有一个人。因此,2013年10月21日,他将公司会计黄凤英的名字列入公司股东名单,占公司股份的20%。郑寿松持有该公司70%的股份,因为他向郑寿松借了1000万元的营运资金。郑寿松担心自己没有钱可以归还,所以他以公司70%的股权作为抵押。股权,因此仍然表明郑寿松持有70%的股份。 2012年4月13日,刘龙波在换股时也占了公司股份的20%,这是因为刘龙波多次分红6100万元。他当时不在,只改变了80%的股份并付清了所有钱。清朝以后,他将所有股权转让给他。接管龙房地产公司后,他又支付了55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的一半。由于向刘龙波汇款2100万元的时间比约定的时间晚,刘龙波收到了52万元的利息,并且还有一张承兑汇票,要求贴现30万元,因此计算的总金额接近了至6200万元。有6095万。 (2)证人刘某的证词1:2010年10月,刘龙波发现自己想与他一起购买新格里社区的土地,于同月21日和22日分两次向刘龙波汇款500万元。 。共同开发这片土地。后来,当他要求撤资时,刘龙波说,投资损失了,只能退还450万元。 (3)卓某的证词:2012年4月2日起,他在龙某房地产公司工作,并帮助赵某1充分运营了龙某房地产幸福项目。首先,赵1和杨2共同支付了股权转让费,购买了刘龙波80%的股权,并获得了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后来,赵1本人购买了刘龙波20%的股权,而20%的股权则以会计师黄凤英的名字命名。龙某房地产公司商业登记信息的股东没有杨2的名字,因为杨2代表一个叫张6的人。2014年10月,杨2和张6撤回了,赵1退还了他们在时间。刘龙波前期支付55005万元,后期支付5505万元,契税440。4万元,教育费227万元。赵1委托他申请土地使用权证。刘龙波之前支付的证书在他接管之前已经在公司的帐户证书中。刘龙波拿走了这部分帐户,没有交给他。主要负责处理刘某2给他的转让凭证和发票。刘龙波调出龙房地产公司时,进行了一些初步的项目建设,主要是勘探,设计,场地平整,临时水电,围栏设置,传单印刷,办公室和销售部门装修等。物品有代金券和发票,将被计入。在龙某房地产公司转让时,这些帐户已移交给他们的会计师。 Long Mou Real Estate Company的转让费时间表(2011年)由Liu 2制定,主要用于与购买Long Mou Real Estate Company股权的人进行交接。 (5)证人刘某的证词2:他主要负责龙某房地产公司公司资金的收支。当龙某房地产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时,应将李某1的会计账簿交给对方。龙某房地产公司的出让金收费表(2011年)是龙某房地产公司出让和转让时的一种表格。以上转账金额为刘龙波已支付的费用,余额为尚未支付的费用。 3。上诉人刘龙波的供述:2011年1月,他和刘某1以其名义共同投资建设了淮国土行(2010)58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刘某1出资500万元。为了开发这块土地,它成立了龙某房地产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手续由黄牛负责。它尚未实际投资1000万元。后来,刘支付了1450万元,他说该项目丢失了,所以他只退还了450万元。他以55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淮国土行(2010)的58号地块,原因是当时购地价格过高,后来资金紧张,无法继续下去。土地将被收回。预先支付的55005万元土地出让金只能退还一小部分。国土资源局将扣除近3000万元。之后,将以6100万元的价格转让龙某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公司将其转让给赵1。龙游房地产公司的转让费时间表(2011)显示,它在2011年用于经营龙游房地产的支出,其中“转让金额”是已付的钱款,人民币总额和“余额”。是它尚未付款。总额为人民币,由赵1于后来支付。这是淮国土行(2010)58号地块,价格为10,000元。已分三次支付土地出让金55005万元。剩余的土地出让金可能已由赵1支付。还不清楚当他移交龙某房地产公司时,他进行了设计和探索,拉起了一些墙,堆放了一部分墙,并投入了部分建设资金。转让股权时,应将龙某房地产公司的账户移交给赵某。 …总之,原始判决认为事实是明确的,证据是真实和充分的。除了刘龙波被裁定犯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和不当判刑外,其余定罪都是正确的,判处的是适当的。试用程序是合法的。该案由本法院司法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讨论和裁定。 。第72条第1款,第25条第1款,第52条,第53条,第69条第1款,第3条,第70条,第60条第61条,第61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关于《关于处理腐败和贿赂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第11条第6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1款第(1)项,第(3)项规定内容如下:1。维持安徽省淮北市列山区人民法院列山初字第00113号刑事判决书(2015)第2项,第3项,即被告人孙艳犯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人民币600,000元。被告刘龙波,孙艳的违法所得,应当依法追偿。 2。撤销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第00113号(2015年)第一罪,即被告人刘龙波犯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入狱并处以罚款一千元。犯偷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罚款300万元;偿还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款三十万元;挪用资金,他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他因几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六个月,罚款人民币1330万元。 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龙波被裁定非法转售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款300万元;他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至300万元;高额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有挪用资金罪,决定处八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30万元。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刑期。如果在判决执行前进行拘留,则从判决之日(即2014年11月20日至7月19日)扣除拘留日, 2023年,在判决生效后处以罚款,并在两天和三十天内付款。郑海鸥法官张奇法官朱磊2017年7月18日书记员王家春附有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以牟利,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违法转让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有违法转让或者转售土地的行为,处五%以上二十%以下罚款。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其非法转让和转售价格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土地使用权。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没有以实物,财产的方式出资,提供虚假的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没有提取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并对虚假提取资金或者提取资金的行为处以处罚。量的2%到10%。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为营利性贷款再融资,向金融机构借款金融资金并将其转移给高利润他人,非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以有期徒刑。不超过三年或拘留,并加倍非法收入。以上罚款的五倍以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该单位的资金用于个人使用或贷给他人,金额较大且尚未偿还。三个月以下;或者,虽然不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用于牟利活动,非法活动,监禁或者拘役三年以下;单位挪用的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予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一款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罚款,根据犯罪情节确定。如果未在期限到期时付款,则必须付款。如果不能全额支付罚款,人民法院应在任何时候找到可执行的财产,并在任何时候予以追回。如果确实由于不可抗拒的灾难或其他原因而难以付款,则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酌情推迟,减少或免除付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宣布,一个人以前曾犯过多项罪行,除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应处在总刑期以下,最高刑期在最高刑期之上。在三年内,最长拘留不得超过一年。如果有期徒刑的总期限少于35年,则最长不能超过20年。如果总刑期超过35年,则最长不能超过25年。如果在第三次犯罪中附加判刑,则仍然必须执行附加刑罚。其中,惩罚的附加类型相同,它们一起执行,而不同类型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宣判后但未执行刑罚之前,被判刑的罪犯在宣判前发现没有判处其他犯罪的,判处新发现的犯罪,并处以罚款。判处这两个句子。根据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应执行的罚款。已经执行的处罚应在新判决确定的刑期内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全部财产,应当追回或者责令赔偿;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及时归还;没收违禁品和用于犯罪的个人财产。没收的财产和罚款应移交给国库,不得自行挪用和处置。第六十一条决定对犯罪分子的处罚时,应当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况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条《关于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384条;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确定为刑法第384条第一款规定的“巨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情节”:(一)挪用公款超过200万元;(二)挪用relief灾,紧急救援,防洪,特殊护理,扶贫,移民,救济特定物品,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且不足200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情况。根据该解释,根据《刑法》第11条第2款第272条的规定,在挪用资金罪中“大笔”,“大笔”和“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的起点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进行违法行为”的数额是标准的两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二审经审理后,应对一审判决的上诉和抗议,并应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始判决确定事实,如适用法律正确,量刑为:在适当情况下,应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议并维持原判;(3)原判的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nt,在确定事实后可能会更改判断;原审人民法院再次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