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港上市剥离不良资产,避税港上市分析

提问时间:2020-05-25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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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自然人的国际惯例和加强税收征管的思考特别关注自然人的国际惯例和加强税收征管的思考,《国际税收》 2017年第8号:刘建华自然人的国际税收管理,指实施跨境个人国际税收管理主要是个人所得税管理。跨境人士,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并从中国境内获得收入的“入境”人士(包括外国人士,侨胞和来自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同胞),以及在中国居住或拥有的“入境”人士中国国籍并从国外获得收入“外出”。本文主要根据自然人国际税收管理的特点,结合近年来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自然人国际税收管理的实践,深入分析当前税收管理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进一步探索和完善自然人的自然税管理制度,全面提高自然人的自然税管理水平。一,自然人国际税收管理的主要特征近年来,自然人国际税收管理是一种相对较新的工作形式,已经出现在税收征管中。它不仅具有国际税收的基本特征,而且还表现出自然人的一些独特特征并且处于动态状态。在发展变化中。主要体现在:(1)税收来源较小,但人均税收贡献较高。跨境个人类似于其他跨境税收来源。尽管数量很少,但大多数属于高净值个人。人均税收贡献较高,税收管理的效果相对突出。以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来人​​”为例。 2016年,“来访”个人为申请人,占申请人总数的0。12%,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为4。96亿美元,占年度个人所得税收入的5。5%,并按人均税金4。51万元,比其他群体多3。5万元。 (2)涉及的应纳税人口和收入相对较大,获取税收相关信息的要求较高。从应税人群的角度来看,“走进”个人(或外国人)也包括外国税收居民个人(即在中国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中国居住超过一年的外国人)。税收非居民个人(即没有居所或没有在中国居住或没有居所但在中国居住少于一年的个人):“外出”的个人,包括海外公司的个人股东,外籍员工,国外独立个人服务人员和其他具有海外收入的人员等。此外,跨境人员流动相对频繁,税务机关很难准确地掌握他们。从应税收入的角度来看,
它既包括来自独立劳工服务和就业,就业,绩效等的正收入,也包括诸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转让的被动收入。收入的多样性和跨界性质极为零星。税务机关也很难准确掌握。 (3)涉及的税收政策以及税收征管环境相对复杂,需要强大的国际税收治理能力。自然人的国际税收管理不仅面对不同国家(地区)的国内法律,而且适用不同的税收条约(安排)和税收管辖权,与国内法律有关的跨境个人税收政策分散在不同的监管文件和在制度安排上,遇到税收相关问题时,有必要及时整顿相关政策。此外,跨境个人获得的跨境收入涉及国家税收主权,这很容易导致双重征税并引起与税收有关的纠纷。有必要利用税收协定提供的双边谈判机制解决与税收有关的纠纷,消除双重征税,这需要熟悉双边或多边税收征管环境,不仅需要很高的国际税收治理能力。同时,它也对专业的和复合的国际税务专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当前自然人国际税收管理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在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和中国建设开放经济体系的新要求下,自然人国际税收管理作为自然人国际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税收治理体系,孕育了创新与发展的机遇,同时面临许多挑战,我们需要科学地理解和把握税收征管和税收来源的现实,努力实现税收的新发展和跨越。国际税务管理中的自然人。机会之一:深入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将为自然人的自然税管理带来广阔的空间。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强,国家“一带一路”重大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和更多吸引外资的措施的出台,促进了跨国资本和人员的频繁流动。 ,促使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 “走出去”在海外开展投资合作和承包工程;同时,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和个人“涉足”到国内发展投资。 2016年,中国境内投资者对164个国家和地区的7961家外国公司进行非金融类直接投资,投资总额1701亿美元,同比增长44%。根据联合国最新报告,第二大投资国。全年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1594亿美元,
新签合同额2440亿美元,同比增长16%。中国企业外派人员的数量逐年增加,收入种类也越来越多样化。在全球特别是亚洲外国直接投资(FDI)流入量急剧下降的情况下,中国吸引外资1,390亿美元,同比增长2。3%,位居第三。世界,导致“传入”个人逐年增加。这些跨境人士的增加将不可避免地为税收管理带来巨大的机会和广阔的空间。机会2:未来建立针对自然人的国际税收管理系统将有效提高税收收集和管理的组织指导水平。中央《国家税收和地方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指出,随着个人所得税改革进程的加快,直接税的比重在增加,建立和完善。加快自然人税收管理制度建设。作为自然人,跨境个人的重要组成部分,还需要相应的制度建设。此外,在2017年国际税收视频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国际司还明确提出将个人所得税改革与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相结合,调动全系统资源,探索自然人建设国际税收管理系统,这是改善跨境个人所得税管理。明确了营改制后特别是地方税务部门的工作思路,确定了国际税收工作的主要方向。机会3:未来实施CRS将有效解决自然人国际税收管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纳税人利用外国金融机构账户逃避居民税收义务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各国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信息交流和保护其税收权利的愿望变得越来越迫切。在这种大背景下,国家和地区之间也建立了基于同一标准的共同声明标准CRS。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门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税收信息尽职调查办法》。首批信息交流将于2018年9月进行,这表明中国的CRS正在有序推进和实施。通过实施CRS,中国纳税居民的海外金融账户信息,包括被动非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信息,将进入自动兑换和批量兑换的新阶段。我们的税务部门已经掌握了纳税人的海外金融帐户信息。它将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这将极大地促进我们的税收收集和对纳税人海外收入的管理。
它应该具有里程碑意义。机会4:建立统一的税收征管平台,完善国家和地方税收合作机制,将有效提高自然人在国际税收征管中的素质和效率。鉴于跨境个人的范围广泛,而且他们经常从事经济活动并跨境和跨地区获得各种类型的收入,因此有必要及时掌握税收收集和管理信息的各个方面以进行税收收集和管理。 “金三”项目的启动以及国家和地方税收合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为实现国家和地方税收信息共享,加强跨境个人税收管理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例如,对于常设机构的管理,国家税可以首先对其验证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此前提下,对于外国个人,可以将地方税作为常设机构来承担其工资和支出,并可以适用于不同的税收政策。 “三个”系统用作国家和地方税收的统一收集和管理平台。地方税收可以随时查询国家税收常设机构的识别信息,有针对性地加强征收管理,实现国家和地方税收的双赢合作。挑战之一:国内税法尚未完善,导致自然人缺乏自然税管理。 1。个人所得税法有待进一步完善。主要表现如下:首先,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是分别征收的,主要方法是代扣代缴。未来,税收信息的获取(包括实施CRS)主要是金融账户中的综合收益。为了充分利用这些信息,有必要将个人所得税从分类改为综合和分类相结合,以便将来最大程度地利用税收信息。第二个是个人所得税法中缺乏反避税条款。目前,税收居民个人滥用税收协定(例如改变居民的身份,控制在国外的停留时间,滥用独立的个人服务条款,滥用优惠待遇协议的条款等),滥用避税天堂,并且不合理地将公司利润留在国外以推迟自然人的分配股东股息的分配,在离岸离岸账户中保留个人收入以及使用间接股权转让和其他避税方法的现象正在增加。当前的个人所得税法没有相关的反避税规定,因此造成的税收损失不可低估。第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总局发布的某些单行文件中经常出现“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个词。但是,个人所得税法仅规定“外国人员”。显然,在政策上存在歧义或矛盾。第四,国内个人所得税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内法律和税收协定之间的联系不紧密,导致税收损失。二,税收征管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
当前的国际税收征管合作主要体现在中国与其他双边或多边条约签订的税收条约(安排)中。但是,国内法,特别是税收征管法,不涉及税收信息交换等税收征管领域的合作,只是一般性的。解释“与外国订立的税收条约和法规在《税收管理法》中有不同规定的,应按照条约法规的规定处理。”这样,就没有国际税收征管合作的法律依据,显然不能满足当前对自然人的国际税收征管的要求。 3。跨境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尚未合理化。首先是对“走进来”的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某些受益人是“外国人”,而在税收协定中,受益人是非居民。两者之间没有顺序连接。此外,外国个人还享有股息和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并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到目前为止,这项政策已经执行了22年。在这种背景下,它在吸引外国投资者到中国投资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公司所得税的“两项法律”已于2008年统一。非居民公司从中国获得的股息来源需要预扣公司所得税,这对于外国个人(包括非居民)显然已经过时和前后矛盾。 -居民)来实施此政策。税收非歧视原则,也为少数人提供了一种使用此政策避免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国务院2013年发布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取消该优惠政策,但尚未出台具体的实施文件。第二是“走出去”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除享受税收居民的一般税收优惠外,他们的海外收入在累计申报时主要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影响。当前没有免税和免税规定。容易产生不公平的税收负担。第二个挑战:自然人的国际税收征管能力尚待提高,这影响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1。跨境个人税收信息掌握不足。主要表现如下:第一,税收非居民个人和税收居民个人的识别信息不足。主要是居住时间和时间标准,必须由移民信息,住房信息等各方信息综合判断。税务机关需要加强与移民管理,房地产管理等部门的协调。与居民企业的识别相比,存在一定的困难。
不够。当前的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需要对中国纳税居民的全球收入和非居民个人的国内收入征税。但是,目前,我们对非居民个人非独立劳务收入的判断相对复杂。有时间规定(例如90天或183天和1年)和付款人规定。方面信息的综合判断。对于税收居民个人的海外收入信息,尤其是税收居民个人通过国外的分层结构间接持有的信息,获取渠道相对单一,仅通过纳税人的申报,分散在税收征管体系的不同模块中扣缴信息,以及一些第三方信息和Internet信息的捕获,影响了有针对性的税收收集和管理。第三是需要对税收相关信息进行进一步的技术分析。因为当前的个人所得税是按类别征收的,所以获得的与税收相关的信息有时难以准确地表征其收入,基础不足,并且难以有效控制。 2,相关配套管理体系不健全。已经有一套针对非居民企业和“走出去”企业的配套管理系统,例如与税收调整有关的特殊系统,承包项目运营和提供劳务的税收管理系统,源头扣缴系统,间接股权转让管理系统等等。但是,对于跨境个人,显然缺乏系统。例如,有一个非居民个人的薪水和薪金收入未被常设机构雇用。因为雇主在国外,所以很难预扣来源,也很难在国外征税:“外出”的人,由于购买住房和保险因素,工资通常是在国内支付并预扣所得税,但是由于成为国外纳税人,在国内支付的薪水需要在国外申报税款,导致重复。对于税收征收,您需要在每年汇款时申请退税。如果无法退税,税收负担将不公平;由于没有相应的制度安排,个人之间的股权转让无法渗透,从而导致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漏洞;受控外国企业对于中国的个人股东,因为没有针对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条款,延迟的利润分配以及特殊的税收调整;一些非居民个人由于各种原因(例如在中国没有银行帐户)无法在税务机关进行实名认证。申报个人所得税人员的详细信息更加困难;此外,由于缺乏“走人”式个人离境清关系统,在税收收集和管理方面存在漏洞。 3。需要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
总局《关于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国税发〔2012〕41号)明确指出,国际税收管理的任务包括“组织和实施辖区内非居民企业和个人, “走出去”的企业和个人税收服务与管理。但是,在目前的实施过程中,“非居民个人”和“境外个人”的政策指导相对薄弱,职能存在交叉。各省地方税务部门对跨境个人的税收管理形式不同,有的分散在不同的税收管理部门。随着国家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如果责任不清,机制不健全的现状持续下去,将无法适应税基全球化和税收管理带来的挑战。未来的国际金融帐户交换。从国外的角度来看,美国,英国等都成立了专门的国际税务机构,专门从事跨境个人的税收收集和管理。挑战三:跨境个人的税收合规性尚待改善,这使得有效的征收和管理变得困难。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在“跨界”个人中,对税收合规的主观认识相对较高。尤其是,一些外国人在进入中国之前与海外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有相应的税收负担规定。因此,大多数外国人通常不愿冒险冒险逃税。但是,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尽管针对“外出”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对其全球收入征税,但由于收入的多种来源和情况的复杂性,加上一些人的家庭和外国税收不熟悉税收政策,尤其是不清楚的税收申报程序,导致在国外产生税收风险,或者未能按照该国国内法律的规定合并海外收入,在纳税年度的30天内返回该国。自我申报和12万元申报;一些人利用中国自然人税收抵免制度不健全的现状,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相对落后,通过各种手段将收入藏匿国外,不联合申报个人所得税。除个人主观原因外,国内税务机关的征管方式相对滞后,信息获取与共享机制不健全也是重要原因。三,加强自然人国际税收管理的建议针对当前自然人国际税收管理的新情况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国际税收的征收和管理,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为了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体系,
首先,建议尽快修改税收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将税收征管改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增加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条款以及个人反避税条款,统一了税收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建议取消或进一步规范针对外国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满足当前的跨境个人所得税管理要求和未来的CRS实施需求。二是尽快完善有关自然人国际税收管理的配套体系。建议参照现行的企业国际税收管理支持体系,制定调整自然人特殊税款的有关措施,发展和完善国内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或指定扣缴)制度。来源方面,实行“预扣”个人预扣制度,自然人间接股权转让管理制度,离境税款清算制度等,减少了税收征管的漏洞。 (2)建立健全国际自然人税收信息共享机制,为跨境个人税收管理打下坚实基础。针对目前不完整的跨境个人信息,很难在金三系统的基础上进行收集和管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与税收相关的信息共享机制,既包括内部税收信息共享,也包括内部税收信息共享。国家和地方税收信息共享,特别是收集跨境个人的“四项数据”,建立和完善跨境个人清单,进行分类分级管理。一种是收集税收数据。基于Jinsan系统软件,重点收集跨境个人的税务相关数据,包括注册数据,报关数据,收集和管理数据等。第二个是收集第三方数据。从人民银行,商务部门,人文社会部门和移民管理部门积极获取有关跨境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移民信息,国外支付信息,就业信息等。第三是收集互联网数据,并使用Web爬虫和其他技术手段来收集在线“走出去”的公司和个人,尤其是海外上市公司的经营信息,利润分配信息,上市公告信息等。第四是收集良好的情报交换数据。一方面,我们将做好分析税收征管实施对我们税务部门的政策效果以及征收和管理效果的工作。同时,在正式交换海外金融账户信息之前,必须做好政策的熟悉和准备。另一方面,增加特殊信息请求和自动情报报告的强度,以及对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情报的核实,为跨境个人税收管理提供强有力的税收信息支持。 (三)做好跨境个人税收风险管理,达到国际税收管理的精度。
落实分类分级管理的有关要求,同时结合现行的跨境个人所得税管理做法,建议全面实施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跨境个人所得税管理机制,并制定和实施《跨境个人风险管理指南》及相关配套指南,全面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跨境个人税收风险管理指南》中所列的跨境个人风险点,结合收集的与税收有关的信息,建立和完善跨境个人税收风险指标和风险模型,进行科学分析。项目,准确确定税收风险点并有效应对。将对外国人员的合作教育的内容,常设机构外国人员的收入,外国运动员和艺人的收入,国内外人员的收入以及“ “走出去”个人确保跨境个人税收管理有重大突破。 (4)加大对跨境个人的税收服务,增强跨境个人的税收合规性。鉴于当前一些跨境个人的税收合规性较低,采用各种形式为跨境个人提供税收政策咨询服务,以使跨境个人熟悉国内税收政策,国外税收制度和税收协定(安排)相关内容,包括申报的程序和方法等,以便在“走进”和“走出去”的过程中,可以预先进行相应的计划和安排,以减少税费。同时,跨境个人将面临各种与税收有关的风险,包括被投资国(地区)确定为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的风险,双重征税,享受条约待遇和税收优惠等,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这就要求税务部门提前介入,梳理跨境个人可能遇到的涉税风险,并提出防控建议;对于遇到的风险,要充分利用税收协定(安排)的有关规定,并利用税务机关职能部门之间的谈判优势,努力消除有关风险。 (五)理顺自然人在国际税收管理中的职责,巩固参与税收征管的各方力量。国家土地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改革计划明确指出,自然人的管理也应进行分类和分级。因此,一方面要着眼于地方税务部门职能的变化和机构调整的需要,一方面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对自然人国际税收管理的指导,另一方面,包括促进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制定相关支持系统以及加强日常工作指导中的政策等,
建议省级地方税务部门参照现有的大企业管理模式,建立高净值自然人税收管理机构,专门负责跨境,跨境,跨境,跨境,跨境,跨境,跨境,跨境,跨境,跨境,跨境,跨境,跨境,跨境,跨境,跨境,跨境,跨境,跨境,跨境,跨境,跨境,跨境,跨境,跨境,跨境,跨境,跨境,跨境,跨境,跨境,跨境,跨境,跨境,跨境,跨境,跨境,跨境,跨境,跨境,跨境,跨境,跨境,跨境,跨境,跨境,跨境,跨境,跨境,跨境,跨境,跨境,跨平台,跨平台,跨平台,跨平台,跨平台,跨平台,跨平台,跨平台,跨平台,跨平台,跨平台,跨平台,跨平台,跨平台,跨平台,跨平台,跨平台,跨平台,跨平台,跨平台,跨平台,跨平台,跨平台,跨境跨区域自然人和高净值自然人。地区税收相关信息,开展相应的税收管理和服务,维护国家税收权利,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可以专门增强自然人税收相关信息的安全性,维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高净值自然人。 (六)完善国际税务人才的培训机制,为加强自然人的自然税收管理提供人才支持。加强自然人的国际税收管理是最活跃和动态的因素。鉴于当前国际税务人才,特别是外语人才的匮乏,有必要有针对性地增加对人才的培训。建议充分利用总局,省局和省局以下基层机构选拔的领导人才,中坚人才和业务专家。平台,增加培训,并选择一组国际税收领域的专业人才。同时,有必要加强实践培训,建议系统中的所有部门整合自己的国际税收管理资源,建立自然人国际税收管理专业团队,并就重大国际税收案件进行集体咨询。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同时,对团队成员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更新和调整,优先考虑参加系统中的国际税收培训任务,加强专业学习,不断提高国际税收业务的能力和水平。 (七)完善跨境个人税收抵免信用体系,为加强自然人的自然税收管理提供良好的环境。目前,在企业层面,已实行信用评级制度,鼓励企业诚信纳税,效果相对明显。但是从自然人的角度来看,它仍然是空白。 2016年,国务院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其中包括税收抵免,这也预示着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已进入快车道。为此,建议加快跨境个人,尤其是外国税收居民个人的实名识别管理,并将其纳入税收抵免评估系统中,将评估结果与个人银行贷款,个人出口和其他事项,鼓励他们真诚地纳税,并改善税收合规性。 (本文的作者是国际税务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