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港为何不收税,避税港未来知乎

提问时间:2020-05-25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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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外上市的VIE结构的所得税管理的讨论【摘要】可变权益实体(VIE)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提议的实体,要求合并财务报表。 VIE结构称为协议控制。它通常是指由离岸公司通过投资建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它与一家国内实体公司签署了一系列协议,成为该国内实体公司实际受益人和资产控制人的跨国组织形式。中国资本市场的不完善发展,促使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一群成长中的公司建立了VIE结构,以赴海外融资。 VIE结构通过财务管理和税收环境相对宽松的国家或地区建立了多层次的股权结构,并以协议控制的形式将国内实体公司的资金和利润转移给了海外控股公司。它必将面临与所得税监管有关的利益转移链问题。 VIE结构的适用法律中的空白以及反避税立法的不完善给税务机关的管理带来了困难。本文旨在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并提出改善海外上市VIE结构的所得税管理的建议。关键词:上市公司所得税管理:建设孙国文,王磊,朱婷,广州开发区地税局。 1。 VIE体系结构的说明(1)VIE体系结构的背景VIE体系结构称为协议控制模式,也称为Sina模型。它最初是由Sina。com于2000年在纳斯达克上市的。有时,经营亏损不能满足国内上市的要求,而海外上市融资是其发展的重要途径。此外,中国政府限制外国对某些行业的投资,例如电信,媒体,广告,教育等,这些行业迫切需要外资和技术的支持。因此,VIE结构最初是用来规避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而受限制的产业则限制了外资的进入。新浪,搜狐,网易,腾讯,人人和阿里巴巴等互联网公司已采用VIE结构来实现海外上市融资。 VIE结构的特点是通过协议控制国内实体运营公司,这与使用股权控制的原始红筹模型本质上不同。使用红筹模式去海外上市的企业需要通过海外投资控股公司收购国内公司的股份,以实现控制。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必须以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的名义合并和收购与其有关的境内公司,并应报商务部批准。因此,为了绕过商务部的批准,许多非外资投资限制的公司还采用了VIE结构来实现实质性控制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完成海外上市的目的。 10号文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VIE体系结构在所有行业的应用。 (B)VIE体系结构的基本设置VIE体系结构的基本设置包括:(标准5层体系结构)1。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该公司的创始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建立一家控股公司; 2。开曼公司:控股公司与风险资本和私募股权基金等其他股东将共同设立一家公司(通常在开曼群岛注册)为上市主体; 3。香港公司:上市实体在香港设立中间控股公司; 4。外商独资企业:香港公司在香港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全资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商独资企业),实行协议控制并在境内形成可变利益相关者; VIE实体”)签署了一系列协议,以实现对国内运营实体的业务决策,管理和利润各个方面的实质控制。图1:海外上市的VIE结构VIE结构中使用的协议通常包括股权质押协议,委托投票协议,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以及独家购买协议,通过这一系列协议,外商独资企业已经实现了对国内实体运营公司的实质控制和利润转移。可以说,VIE体系结构的典型协议可以分为:控制国内实体公司的协议和转移国内实体公司的利润的协议:1。控制国内实体公司的协议:(1)股权质押协议。国内实体公司向WFOE认股权为实施其他VIE结构协议的保证。该协议通常规定外商独资企业打算收购该国内实体公司的所有股权或资产。在完成收购之前,股东同意委托WFOE公司管理国内实体公司,并将该国内实体公司的部分经营资产出售给WFOE公司。为了保护WFOE的利益,股东同意将其在国内实体中的100%股权抵押给WFOE。
国内实体公司的股东将其股东权利转让给WFOE公司的指定人,包括投票权,审计权,信息权,签字权和投票权,或者由WFOE公司任命的人作为独家代理人在境内实体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股东表决权。 (3)独家购买选择权协议。 WFOE,国内实体的股东,具有不可撤销的独家购买选择权,而WFOE有权购买国内实体的全部或部分股份,或购买国内实体的全部或部分资产的权利。 (4)贷款协议。通过外商独资企业与国内实体公司股东之间的贷款协议,该协议通常包括诸如还款方式限制和加速还款等条款。 2。国内实体利润转移协议:(1)独家服务协议。外商独资​​企业为国内实体公司提供管理,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特定服务,目的是将国内实体公司的营业利润转移给外资独资企业。 (2)资产许可协议。 WFOE从国内实体获得许可的特定资产(通常包括知识产权)并收取特许权使用费。 VIE结构的组织形式主要是为公司在海外的上市提供服务,但是在整个组织结构的构建中还存在税收筹划因素。具体表现如下:首先,在避税离岸金融中心(例如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或开曼群岛(开曼群岛))建立海外投资控股公司是因为基本上不需要交税。在避税天堂。提款时的税负很小。其次,在香港设立中间控股公司而不是在国内直接注册也是大陆与香港之间签署的一项税收安排(称为“中港税收安排”),这为香港提供了更多有利的税收条件。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中国没有机构或场所的非居民公司必须在中国缴纳10%的预提企业所得税才能获得股息收入。根据中港税收安排,香港公司可以按照规定从中国股息收入中按5%的税率征收预提公司所得税。因此,许多VIE框架都设立了直接在香港国内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公司。享受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股息收入的税收优惠协定。以阿里巴巴集团为例,其在美国上市时建立的VIE结构也是“ BVI-Cayman-Hong Kong”的多层结构,如图2所示。
2013年1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了第46号(FIN46)解释性信“可变利益实体合并”(VIE),提出了可变利益实体(VIE)的概念,合并财务报表已经重新解释。 VIE是指需要根据FIN46合并财务报表的实体。如果离岸公司对国内VIE实体没有实际的股权控制,但采用协议控制的模式,则适用于可变权益实体合并的FIN46。在引入FIN46之前,一家公司在需要合并财务报表之前拥有另一家公司的多数表决权。引入FIN46之后,只要该实体符合VIE的标准,就必须合并财务报表。 FIN46的引入为VIE结构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处理意见,这大大提高了VIE结构的透明度,有利于加强VIE结构的管理。 2。中国对VIE结构的国内监管现状(1)中国公司在海外上市根据Zero2IPO的创业和投资大数据平台,2014年是中国股票集中爆发的一年,有96家中国公司在海外上市包括香港在内,共有72家上市公司,其中15家在美国上市,其余9个市场(主要是互联网公司)在阿里巴巴在美国的上市吸引了业界的最大关注。 2015年,有89家中国公司在6个海外市场上市。 2016年第一季度,共有12家中国公司在三个海外市场上市。总体而言,尽管海外上市公司的数量并不大,但它代表了中国的高质量,大批量,有前途的公司。随着中国“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推进,“走出去”企业将逐步增多。表:市值排名前15位的美国上市股票(2)国内监管的VIE结构促进了外资,技术和管理资源进入中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多种产业的发展。但是,VIE结构实际上绕过了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法律角度来看,VIE结构尚未得到明确支持,并且存在一定的监管风险。就支付宝VIE事件而言,支付宝最初是阿里巴巴的全资子公司,属于中外合资企业。但是,中央银行对进入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外国投资部分施加了一些限制。为了规避风险,
马云在2009年和2010年两次以其名义将支付宝的股权转让给一家纯粹的内资公司。据马云称,为了保证支付宝的纯内资投资地位,雅虎和软银的两个主要股东此前都同意:在这家新公司中的外国权益没有体现在股份中,而是通过双方签署的协议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此模式是协议控制。当中央银行发信询问支付宝是否与外国投资者达成协议时,马云根据许可审批情况的判断,单方面终止了该协议,并赔偿了雅虎和软银。中国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也不需要VIE结构的信息披露。由于国内的WFOE公司和VIE实体没有直接的股权控制权,根据现有法规,因此无需合并财务报表。 3。适用于VIE结构的所得税政策和管理(1)股利红利国内外商独资企业向香港控股公司分配股利红利。香港控股公司通常根据中港税收安排的规定申请条约待遇。但是,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香港控股公司必须是股息的真正受益者。所有人才都有资格获得条约待遇。国税函〔2009〕6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确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规定(以下简称601号文)规定,“受益所有人”是指权利人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控制权。 “受益所有人”通常从事实质性的商业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或任何其他团体。代理商,导管公司等不是“受益人所有者”。如果VIE结构中的香港控股公司没有实质性业务,则它不是根据601号通函的“受益所有人”,并且不能享受股息预提税率的5%的税收协定优惠税率。中港税收安排。但是,哪个公司是受益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安全港”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收协定中确认“受益人”的公告第30号,如果股息是从上市公司持有的股份中获得的,可以直接确定申请人的受益人身份,因此,具有VIE结构的上市公司应被视为税收的“受益人”,而开曼群岛尚未与中国签署税收协定,应扣留非居民公司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确定受益所有人的关键在于获取有关跨国企业组织结构的信息以及对企业运营本质的掌握。如果税务机关不能完全控制集团的整体运作,则受益人的判断容易产生偏差,即使由于信息不对称因素,香港中间控股公司也将被视为受益人。店主享受约定的待遇。图3:确定受益人所有者(2)股权转让公司的创始人或投资者具有股权转让行为。由于VIE结构是一个多层次的股权结构,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国内实体企业通过股权间接转移的情况。关于间接股权转让,国税函【2015】 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财产性收入间接转让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第7号)和国税函【2017】 7号。 。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37。关于代扣代缴税款问题的公告明确了对境内企业股权的间接转让是否要征税以及如何征税。但是,由于上市公司的特殊地位,现行的税收政策无法适用于海外上市的VIE结构,因此VIE结构下的间接股权转让与税收监管是分开的。具体表现如下:一,在VIE架构中有境外上市的主要公司公告7,显然不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同一家上市外资企业的股票以获得中国应税财产收入的间接转移。”也就是说,VIE结构公司的创始人或投资者将国内企业的股权间接转让给海外。即使中间控股公司(例如香港公司)没有合理的经营目的,税务机关也无法逐层渗透其股权结构。获得的收入被征税。第二个是个人所得税法的反避税立法空白。所有企业的最终控制人都是个人,VIE建筑公司的创始人也是国内个人或改变国籍的前中国公民。但是,根据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没有反避税法规。对于改变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国内企业股权的间接转让,税务机关不能对所得收入征税。但是,中国公民间接转让国内公司股权通常使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信息,从而导致税收征管方面的漏洞。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海外上市的VIE结构仍然为公司利用股权进行利润转移和税收筹划提供了有利的障碍。
海外上市公司将被授予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的员工,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在将来以特定价格购买公司的一定数量的股票。职工参加中国股票期权计划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工资和薪金计算和支付;职工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征税。一般而言,当国内外商独资企业执行股权激励计划时,外商独资企业将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境内人员将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份转移,由于收入发生在境外,缺乏合法的扣缴义务人,管理将滞后。 (4)关联交易如上所述,VIE结构由国内外商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通过一系列协议控制以实现对国内VIE实体公司的控制,然后国内外商独资企业转移利润到海外控股公司。关联交易体现在两个层面:第一,国内外商独资企业与国内VIE实体之间的关联交易。境内外商独资企业与境内VIE实体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以协议控制的内容为基础。国税〔2017〕6号《专项税收调查调整和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国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具有相同的实际税负,只要该交易不直接或间接导致减少国家税收总额中的税收原则上,不进行特殊税收调整。因此,如果国内外商独资企业和国内实体经营公司的税负相同,尽管利润已经转移,但不会进行调整。但是,一些VIE框架已在上海浦东和西部地区等税收优惠地区建立了国内WFOE公司,这导致了国内“区域避税”。但是,由于受协议控制,因此不容易发现关联关系,并且国内WFOE公司和VIE实体公司之间的交易通常不会引起主管税务机关的注意。第二是国内外商独资企业与海外控股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国内外商独资企业与海外控股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通常包括产品购销,技术使用费,商标使用费和资本占用费。国税【2017】 6号《关于调整税收专项调查和相互协商程序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6号公告),加强了境内外关联方通过缴纳费用转移利润的管理。 ,形成一定的威慑力。 【编者注:第6号公告第34条规定,
税务机关可以实施特殊的税收调整。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服务交易应为受益服务交易,并应在相同或相似情况下,根据非关联方的商业惯例和公平交易价格进行定价。受益劳动服务是指可以直接或间接为劳动服务接受者带来经济利益的劳动活动,无关联方愿意购买或愿意在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开展自己的工作。第六号公告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向没有履行职能,承担风险或者没有重大业务活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境外关联方缴纳费用的,可以由税务机关执行特别税收调整。 】因此,可以说,第6号公告为VIE结构设置了“紧缩咒语”,以通过有形或无形资产转移利润。在实际的税收管理层面,税务机关必须识别和识别与国内外有关的关系,以管理国内外支付费用,并对控股公司的实际职能做出合理的判断。 VIE结构具有多个级别,并且股权关系复杂。为了回应税务机关对商业物质的审查,跨国公司将增加中间控股公司承担的职能和责任,以与国内WFOE公司支付的费用相匹配。主要税务机关的审核困难。 (五)拆除VIE结构回归国内资本市场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完善以及新三板市场的持续升温,一些VIE建筑公司打算拆除VIE结构并回归国内资本市场上市。取消VIE结构是企业的重组,并购,股权转让和其他交易的过程,最终,公司创始人的股权被部分或全部返还给中国。因此,拆除VIE结构将在上述链接中涉及复杂的税收问题。对于拆解VIE结构的税收管理,有必要掌握跨国企业的整体组织结构及其价值链分布,否则是分散的管理,很容易陷入“盲人”的困境。触摸大象”。 4。完善VIE框架所得税管理的建议(1)加快建立和完善隐藏的境外投资风险监管体系。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曼岛和其他离岸金融中心拥有宽松的金融环境和严格的保密制度,为公司创始人和投资者获得资金并分享营业利润提供了有利条件。
因此,对海外收入的监管仍处于被动状态,因此迫切需要加快建立对海外投资风险的监管体系。数据情报是加强跨境税收来源风险管理的重要基础和前提。一种是利用《税收管理法》的修订,通过立法确立第三方共同税收保护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税务机关通过与商务部,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获取境外投资企业或个人名单,掌握境外投资的信息和股权结构,为积极管理提供信息支持。二是建立境外投资风险管理机制。在完善境外投资公司数据库和境外投资信息的基础上,建立风险管理指标,形成支付境内外关联交易,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资本借款等费用的风险识别和应对系统。 (2)加快完善所得税反避税立法框架。一是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法规。当前的个人所得税法未建立反避税的立法框架。长期以来,税务机关对自然人反避税的管理仍然有很多限制。例如,即使公司的国内创始人通过资本交易或借款从在避税天堂成立的公司中获利,税务机关也无法获得其避税的证据,也没有支持该避税的反避税法规。对所得收入进行实际征税,导致税务机关对全球范围内获取收入的高净值家庭个人的监管仍然非常薄弱。另一个例子是,一些国内创始人通过改变国籍成为具有单一税收管辖权或轻税的国家或地区的公民。通过VIE结构获得的收入可以达到双重的免征收入来源和国籍所在地的目的。因此,借鉴国际反避税法规的经验,特别有必要建立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法规,并加强高净值个人的所得税管理。二是加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法规的协调。所有企业的最终控制者都是个人,在VIE结构中,企业是经营主体和资本流动的载体,但最终受益者是个人。如何协调企业和个人股东的所得税政策管理,应成为税收制度建设的考虑问题。例如,国内个人去海外注册公司,然后返回中国投资。间接股权转让是否直接渗透到个人或其实际控制的公司?研究。三是完善纳税居民的确定和管理。在早期吸引中国外资的政策环境中,
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大量的“回笼投资”外资企业,实际的控制者是国内企业或个人。关于“归还投资”企业如何适用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实际管理机构”的纳税居民的判断标准以及受控外国公司的管理,仍然存在很多不确定性。但是,提高税收居民的判断标准和增加应用实践,有利于减少组织结构中避税的规划空间。 (3)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国际反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反对浪潮中,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反避税合作,在国际税收中争取更多的声音和主动性领域。改变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税收权益分配中的弱势地位是有益的。同时,我们必须积极利用经合组织对BEPS的研究成果来改善信息披露管理,有效解决税务机关跨境税收来源管理中的“盲人碰象”问题,合理解决分配国际税收优惠。一是加强与离岸金融中心的信息交流。截至2017年12月31日,除签署103项税收协定,2项税收安排(香港,澳门)和1项协议(台湾)外,中国还与以下八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税收信息交换协议:巴哈马,英属维尔京群岛,马恩岛,根西岛,泽西岛,百慕大,阿根廷,开曼。与离岸金融中心的信息交流应成为获取跨境投资信息的直接渠道。在BEPS项目的推动下,避税离岸金融中心将面临更大压力,要求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信息交流。二是积极利用国际税收合作的成果。 2017年12月31日,包括中国在内的68个国家签署了自动交换国家报告的多边主管当局协议(MCAA)。 MCAA是提高大型跨国公司信息透明度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实现OECD税收。基本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的重要里程碑表明,未来税收跨境合作将得到显着加强。此外,中国还签署了《多边税收征收公约》和《自动信息交换统一新标准》。积极利用国际税收合作的新成果,加强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将有助于解决国际反避税工作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参考文献:唐景春,关于VIE框架中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讨论。国际税收,2015年第12期:55-59。赵薇薇
2014年第9期:14-17。郭亚辉,谈到《外国投资法(征求意见稿)》下的VIE结构投资模式。山西青年,2016:69-71。版权说明:由于每一位作者的辛勤工作和创造,“财务实践链”在本文中注明了出处。如果找不到作者和原始出处,希望能够理解。如果原始作者认为有此问题,请与“金融业务链”联系以要求保护。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