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应纳税额在2019年4月1日之前发生,则将采用原始税率16%或10%,并将根据原始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如果应纳税额在4月1日之后发生,则将应用调整后的新税率13%或9%征税,并以新税率开具发票。税收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设服务等试点政策的通知《改革(财税(2017)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提供建筑服务及其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69号公告)等。基本规定是发生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值税销售,应纳税额发生在收到销售收入或取得销售凭单之日,具体包括:1。税收货物或加工,维修和更换服务,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销售的付款人应税销售。如果先开具增值税发票,则为开具发票的日期。 【示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专用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应当有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销售由纳税人发行的商品。货物所有权包括直接购买的货物所有权,还包括“先买后售”的货物所有权。所谓“先买后卖”,是指纳税人在从上一所房屋购买商品之前先将其卖给下一所房屋。 2。采取直接付款方式(例如,双方在交付和接受之前达成协议,以确认是否付款购买,而电器商城在交付之前接受付款)出售商品,无论是否购买商品当日发货,已收到销售或获得的销售凭证。 ①货物已经寄出,并承担了付款义务; ②货物已经送出,但没有收到货款,但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发生了纳税义务; ④货物尚未送出,也没有收到付款,但是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到了时,发生了纳税义务。 【示例】直接付款方式用于销售商品。例如,如果在4月1日之前收到销售款项或获得了用于获得销售款项的凭证,则无论是否签发商品,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示例】 2018年3月28日,公司A(一般纳税人)急需购买材料。在网上搜索时,发现B公司(一般纳税人)的网站上的M产品与所需材料非常相似,并且与B公司取得了联系,经过双方的沟通,双方同意第一次将15万元的付款转给了“支付宝”。乙公司等待甲公司将付款转给“支付宝”,然后寄给甲公司,并同意在交货后7天内,甲公司发现该产品不符合要求,可以退货。确认付款没有问题。如果7天后,甲公司没有主动确认,支付宝将自动付款,作为确认。 3月30日,公司B发货。 5月3日,公司A毫无问题地收到了货物。 4月6日,支付宝系统自动付款。 B公司不知道A在装运时是否确认购买,并且与货物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只有当公司A收到货物并确认付款后,才能确认收入的实现。它属于直接付款销售商品,应纳税额于4月发生。 【示例】一家未签合同的纳税人之类的商业公司,实际业务是3月20日发货,4月5日收到货款。该政策规定,如果货物是通过直接付款出售的,则无论不论是否签发货物,应在收到销售付款或获得销售付款凭证之日发生应纳税额。根据规定,在此示例中,纳税人在4月5日收到付款,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1日之后,因此应采用新的税率。此外:如果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直接付款销售商品,则该商品已转移至另一方,并暂时估计了销售收入,但未获得销售款项或销售收入。未获得付款收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纳税义务发生在取得销售付款或取得销售付款凭证之日;在开具发票之日开具第一张发票。 (三)承担收款承诺,委托银行代收卖出货物的日期,收款程序完成; 4。进行信用销售(如果双方同意在发货后几天内付款)并分期收取货款的销售是在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当天。没有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货日期的,为货物交付之日;签发合同约定付款日期,发生纳税义务; ③货物已经寄出,合同没有规定付款日期,货物寄出时,【示例】通过信贷销售和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商品,如果书面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日期为4月1日之前,则按原始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果书面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日期为4月1日(含4月1日),则按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示例】甲公司是服装制造业的一般纳税人,并与乙服装公司签订了服装销售合同,规定今年的服装销售合同将分期执行。 3月2日收到100万元,6月2日收到120万元。因此,甲公司3月2日收取的100万元税款应在4月1日之前按16%的税率开具发票(包括的)。 A公司于6月2日收取的120万元应按照发票的开具税率13%收取。 【示例】一家商业公司于2019年3月签署了货物销售合同。合同规定,货物将于3月20日发货,付款将于3月25日收到。实际上,纳税人已于3月25日获得付款收据。根据合同于3月20日发货后,但直到4月5日才真正收到货款。根据规定,纳税人获取销售收据的日期为3月25日,应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采用原始税率。在4月1日之前。5。卖出货物的收货前付款(例如订购合同)是货物发出之日,但生产和销售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具有生产能力的货物收到预付款或书面合同的期限为12个月以上。付款日期当天; ①已收货,发货,发生了应纳税额; ②已经收到货款,但产品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收到付款后,就产生了纳税义务; ③未收到货款,但商品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合同约定收货日期,产生了应纳税额。 【示例】纳税人使用预付款方式销售商品。如果货物在4月1日之前发出,则应按原始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果货物是在4月1日(含4月1日)之后发出的,则应按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 【示例】甲公司于2019年3月3日向乙公司(一般纳税人)购买了一批商品并预付了货款,乙公司于2019年4月13日发货。乙公司应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货物发出之日送达B公司。 【示例】 A公司(一般纳税人)同意从B公司(一般纳税人)收取预付款。预付款已于3月20日到达,因此未开具发票。3月,A公司已经收到付款,但货物尚未寄出,还没有产生应纳税额。因此,公司A在4月10日之后发货,纳税义务时间在4月10日发生,并且发票以新税率开具。按照上面的示例,如果公司A向公司B要求开具发票,它会在3月28日开具发票,并在3月28日发生应纳税额,按16%/ 10%计。 6。委托其他纳税人在收到寄售单位的寄售清单或全部或部分付款之日出售货物。未收到托运单和付款的,为托运货物发出之日,为期180天;七,应税劳务的销售应当是收到提供劳务的销售款项或取得销售款项的凭证之日;对于维修服务,如果在3月31日之前收到销售付款或获得了获得销售付款的凭证,则会根据原始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果在4月1日之后收到销售付款或获得了用于获得销售付款的凭证,则发票税率。八,下列行为被视为货物买卖,即货物转让之日:(1)拥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会计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进行销售,但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除外; (二)将自产,委托加工的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三)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商品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工商户; (四)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商品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五)免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商品分发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9。纳税人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应税行为,收取销售款项(指销售期间或之后所收到的款项)或收到销售款项收据的当天(指确定的付款日期)否;如果签订了书面合同或未确定付款日期,则指服务或无形资产的转让完成或财产所有权发生变更的日期。【示例】提供应税服务,例如作为3月31日之前的销售收据或收据,要求销售凭证的人应按原始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果在4月1日之后收到销售凭证或获得销售凭证,则应按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10。如果提前提供租赁服务,则应在收到预付款之日发生应纳税额。如果在3月31日之前收到预付款,则将按原始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果在4月1日之后收到预付款,则将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十一,为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承包方从项目付款中扣押的抵押保证金和保证金,如果未开具发票,则以纳税人实际收到抵押保证金的时间为准。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12。如果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的转让,则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让的日期。 13。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和其他所有制形式),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机构发行后,经营金融保险业务贷款,自利息清算之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应按现行规定增值。对于税收,自利息清算之日起90天以内发生的应收未付利息暂时不征收增值税,且当利息实际收到。十四,银行定期提供贷款服务并收取利息的,将结算日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计入结算日当期的销售额,计算并缴纳增值税按照现行法规。如果未开具发票,则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实际收到利息的时间。 15。以下情况被视为销售,应纳税额在服务和无形资产转让完成之日或不动产所有权发生变更之日发生。 (一)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免费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但公益事业或者一般公众除外; (二)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但是公益事业或者针对社会的除外;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十六,供电供电企业在未开具发票的情况下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如下:(一)发电公司及其他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电网在线且当天发布确认文件的时间是指销售电力产品的机构。 (二)供电企业采用直接收取电费的方法,其销售对象在开具发票之日即属于企事业单位;它属于居民个人,属于电费单的发放日。 (3)供电企业采用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4)发电和供电公司在发电之日将电力产品用于免税物品,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5)在供电公司和供电公司相互供电的那一天,检查双方的电量,并出具抄表确认文件。 17。进口货物是海关进口之日。 18。发生增值税预扣税款的时间是纳税人发生增值税税款的日期。 19。对于通过出售燃料卡或燃料券出售燃料油的纳税人,他们可以在出售燃料卡或燃料券时开具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增值税应纳税额在货物发出之日发生。 20。具体政策规定(1)《国务院裁定和修改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规定:第十九条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以收取销售所得款项或获得销售凭证的日期;如果发票是最先开具的,则为发票的日期。 (2)进口货物为海关进口之日。增值税预扣义务发生的时间是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发生的日期。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货日或收款凭证之日。 ),不同的结算方式如下:(1)直接付款方式用于销售商品,无论是否发送商品,都是在收到销售款项或发票的当天。获得销售款项; (二)托收承诺及委托银行以付款方式销售的商品,是指发货后,托收手续已经完成的日期; (3)通过赊销和分期付款的方式销售货物是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没有书面合同,也没有书面合同。如果约定了托收日期,则为发货之日。 (4)货物是在付款前一天(即发出货物之日)出售的,但出售了生产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和其他货物。在预付款日或书面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日期;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在收到寄售单位的寄售清单或全部或部分付款之日出售货物。未收到托运单和付款的,为托运货物发出之日,为期180天; (6)应税服务的销售;货物转移的那天。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公告另一方暂时核算销售收入,但未取得销售付款或取得销售付款收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情况,其增值税应纳税额发生在取得销售付款或销售收据之日;首先开具发票是开具发票的日期。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营业税增值税改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建筑服务业增值税改革试点税收管理办法》(财税【2017】 58号)规定:第四十五条增值税应纳税额及代扣代缴义务发生的时间:(一)纳税人之日采取应税行为收取销售所得或取得取得销售所得的证明;第一张发票在发票当日开具;销售收入的收据,是指纳税人在完成服务过程中或完成服务后所收到的付款,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获得销售收据凭证的日期是指书面合同中确定的付款日期;如果未签订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不能确定付款日期,则为用餐之日,即服务和无形资产转让完成之日,或者房地产所有权发生变更之日。 (2)纳税人以预收款的形式提供租赁服务的,其应纳税额在收到预付款之日发生。(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即当日。金融商品的所有权已转移。 (4)在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下,对于纳税人而言,应在劳务或无形资产转让完成之日或不动产变更之日发生应纳税额。 (5)增值税预扣义务发生的时间是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提供建筑服务的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69号公告)规定,承包商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应从项目付款中扣留。质押金和保证金,如果未开具发票,则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和保证金的日期为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二)供电企业采用直接收取电费的方式,则销售对象属于企业,事业单位,即开具发票之日;它属于居民个人,是电费支付证书的颁发日期。 (3)供电企业采用预收电费的结算方式的,为用电之日。 (4)发电和供电企业在发电之日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5)供电公司与供电公司提供相互供电的日期,检查双方的电量,并出具抄表确认文件。 (六)纳税人对发电,供电企业销售的电力产品以外的商品支付关税的时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及其执行规则xiaochenshuiw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