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与作者的个人或单位签订合同,作者资助出版一本书。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出版社代表作者支付该书的制作费用,包括纸张,印刷和安装费用,共计人民币。从避税的角度来看,出版商应该以哪种方式更有利地合作?以出版资金形式进行的共同出版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完全承销,部分承销和不负责任的图书销售。我们将对这三种情况进行不同的探索性分析。为方便计算,以下分析未考虑应缴纳的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应交所得税的因素。 ①全部报销。受资助的个人或单位向出版社付款,出版社将制作该书,然后出资人将负责所有书籍的销售。在这种情况下,出版社应将这笔资金用作书籍的销售收入,并按照增值税要求计算并缴纳增值税。投资者投入的全部人民币将确认为增值税收入。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销项税额为9203。54元【÷(1 + 13%)×13%】,其中人民币将以纸面形式支付并由出版社印刷。获取有关安装,安装和其他费用的特殊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为871。95元【÷(1 + 17%)×17%】。两项抵销后,应交增值税为485。59元。 ②部分报销。贡献者投入资金后,他仅负责部分书籍的销售。假设书籍承销率为50%,出版社负责销售书籍数量(承销部分)以外的书籍。如果将投资者投入的全部人民币确认为增值税收入,则计算结果与第一种情况相同,应支付增值税485。59元。此时,出版社可以从节税的角度进行计划。根据收支相抵的原则,按发票比例开具不同的发票,即按照承保比例将人民币分为两部分,其中人民币被确认为增值税。销项税额为4601。77元【÷(1 + 13%)×13%】,进项税额仍为8717。95元,因此可抵扣额为4116。18元(8717。95-4601。77)。此外,人民币用于计算和缴纳营业税,作为出版社权利许可证的收入。税额为2000元,可抵扣额抵扣。③不负责销售。贡献者不负责销售,所有书籍均由出版社出售。如果将全部人民币确认为增值税销售收入,则相同的增值税为485。59元。营业税为4000元,进项税仍为8717。95元。两项抵销后,进项税余额为4717。95元,比增值税收入总额少5203。54元(4717。95 + 485。59)。由此可见,在法律前提下,应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并采用不同的筹划方案带来不同的税收结果。尽管财务人员增加了工作量,但他们确保了计划的最佳结果。欢迎大家关注我的百家号码,并希望发表评论,更多相关的财税知识内容将继续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