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影响政审吗,避税应不应该补税

提问时间:2020-05-24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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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0-05-24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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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CRS(通用声明标准)符合新税法的反避税规定时,那些在国外开设金融帐户以转移资产或避税的富人可能会面临纳税的情况。经过一年多的准备工作,CRS从本月开始在中国正式实施。这也是中国首次进行金融账户中税收信息的自动交换。这也意味着我们将在数十个其他参与CRS的国家中的税务居民的税务帐户信息交换给中国税务机关。更重要的是,如果通过CRS交换的信息主要用于检查纳税人是否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那么刚刚通过的新税法中的新反避税条款将决定纳税人是否会依法纳税。提供退税。在环环相扣的政策下,拥有海外金融资产的纳税人可能面临退税的情况。有趣的是,根据新税法,退税也可能会产生利息!有一个确定纳税居民身份的新标准。这样,避税行不通。 CRS的全名是通用报告标准,它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自动交换财务帐户税收信息”。中国的财务帐户中的财务帐户会自动交换“统一报告标准”。其本质是反避税。所有签署CRS的国家和地区都必须在其国家金融机构中执行此统一标准,并与其他签署国和地区交换另一方居民的金融帐户信息,以便掌握纳税人的资产状况。确定他们是否在逃税,行贿或洗钱。它主要涉及金融帐户,不包括房地产等非金融资产。 CRS交换的信息包括以下三个方面:海外机构账户:几乎所有的海外金融机构,包括存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和保险公司。资产信息:存款帐户,托管帐户,带现金的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来自金融机构的股权/债券收入。帐户内容:帐户和帐户余额,姓名和出生日期,住所,每年向帐户支付的款项或占帐户总额的款项。中国国际税收研究所研究员刘爽说,在中国实施CRS后,向谁和谁征税的信息交换标准取决于税收居民的身份,这主要取决于他们是否是中国纳税居民,而不是国籍。 。根据最新税法,
或在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居住了总共183天的无住所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居民个人收入,应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没有居民并且没有在中国居住的人,或者没有居民并且在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居住了少于183天的个人是非居民个人。来自中国的非居民个人收入应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新税法采用183天的国际惯例来确定税收居民身份,这意味着仅凭第二国护照规避CRS申报的中国公民将无法工作。普华永道中国私人客户服务中心合伙人王磊在接受First Financial采访时表示,居民身份的确定也与CRS密切相关。中国公民仅仅通过购买另一本护照来绕开CRS申报的时代将完全结束。当中国的新税法向世界公布时,海外金融机构自然不会接受中国公民提供的海岛护照+海岛税收居民证明书+ 30天的离境记录,并继续向其报告该公民的CRS信息闭上眼睛除非中国公民可以提供183天的离港记录,否则请前往一个岛国。因此,避免使用其他国家的护照进行CRS申报的高净值人士应尽快意识到这一迫在眉睫的变化,并及时做出回应。 CRS将主要影响这些人。如上所述,CRS将主要影响那些在海外拥有金融资产的个人,包括投资于财富管理,在海外购买大量保险以及在海外建立家庭信托的海外空壳公司。人。但是,从易于调查的角度来看,最初的CRS交流检查的重点是高资产人群。许多接受采访的金融律师认为,资产超过100万美元的高资产个人是此全球资产透明度流程的主要目标。尽管CRS并未排除资产不足的人,但帐户信息的交换将生成大量数据。即使某些资产较低的人不希望其资产“透明”,但从实际角度看,它们影响不大。不同国家/地区对不同类型的帐户有不同的尽职调查要求和程序。今年一些国家已经开始交换信息。根据中国去年5月发布的“非居民金融帐户税收信息尽职调查措施”,第一个中文版本的CRS检查的是高净值咖啡,帐户余额超过100万美元。
100万美元以下的国家可以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关闭。“避税天堂”不再是天堂根据经合组织发布的消息,中国已正式将《公约》的效力扩大到香港和澳门以及《多边税收管理和互助公约》第29条。 《公约》将于2018年9月1日在香港和澳门正式实施。这意味着,香港和澳门在中国大陆的高净值人士的财务账目将通过以下方式转交给中国大陆的税务部门: CRS自动交换机制;香港和澳门的税务局将很快与更多国家的税务局自动交换财务帐户信息;中国大陆以及香港和澳门在今年9月底之前完成了根据CRS进行的首次帐户信息自动交换。香港加入CRS后,作为中国大陆居民最大的金融账户开放地之一,许多大陆居民以前在香港购买了诸如大型保险和资产转移之类的信息,这也将由大陆税务部门掌握。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承诺实施CRS标准,有65个国家签署了多边自动交易协议,据高明咨询统计,以下61个国家和地区的中国税务居民金融帐户信息将被交换回中国,包括:安圭拉,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法罗群岛,芬兰,法国,德国,直布罗陀,伯利兹,百慕大,巴西,英属维尔京群岛,保加利亚,加拿大,开普敦曼,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希腊,格陵兰,根西岛,匈牙利,冰岛,印度,印度尼西亚,爱尔兰,马恩岛,意大利,日本,泽西岛,韩国,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来西亚,马耳他,毛里求斯,墨西哥,蒙特塞拉特,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萨摩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瑞典,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乌拉圭。中国最富有的人对建立离岸避税国家(包括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更感兴趣。此外,随着新国家和地区的不断加入,越来越多的中国税务居民金融账户信息从其他国家和地区交换回中国。
但是,美国于2010年开始实施《 FATCA法案》,并已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征税。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已就该协议的实质与美国达成协议。真正的大把戏:反避税条款!值得注意的是,CRS交换的信息主要用于验证纳税人是否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信息交换后不直接征税。但是,刚刚通过的新税法为加强高净值个人海外资产的税收征管工作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依据。换句话说,CRS只是一个垫脚石,真正的“大动作”是新税法中引入的第一个反避税条款。新税法第8条涉及反避税条款:在下列情况之一中,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税收调整:(1)个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商业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被减免,我或其关联公司应无故支付税款; (2)在实际税负很低的国家(地区)设立的,由居民个人控制的企业,或者由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企业,没有合理的操作。必要时,应归因于居民的个人未分配或减少; (3)个人为了获得不当的税收利益而实施了其他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税收调整,必要时应当补税,并依法增加利息。据了解,长期以来,我国所得税管理的重点一直是企业,而现有的反避税措施也主要针对企业法人。新税法首次引入了反避税条款,这也意味着相关的个人避税行为也被纳入了反避税体系。王磊说,引入个人反避税条款将防止个人通过关联方交易,离岸结构和其他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特殊安排逃避税收义务。建议具有上述税收相关安排的高净值个人积极注意本条款的实施细节,充分审查现有税收相关安排的遵守情况,尽早发现潜在的税收风险,并采取措施根据新税法确保个人全面征税的必要措施有效且合规。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中国个人A通过BVI(塔克斯港维尔京群岛)空壳公司进行海外投资。只要BVI公司的利润未分配到个人股东的水平,根据现行税法,个人A无需纳税;并且根据反避税条款,
“王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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