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谈论从事金融咨询业务的经纪人,而他的兄弟毛泽东也简短地谈到了这一点。时间短,细节不详细。仅供参考。 《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证券经纪; (二)证券投资咨询; (三)证券交易1。与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证券承销和保荐; (五)证券自营职业; (六)证券资产管理; (七)其他证券业务。在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中,大约有三项与财务咨询相关的业务。一种是与证券交易和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咨询,第二种是证券投资咨询(可以细分为发布研究报告,投资顾问等),第三种是资产管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在实践中,大多数财务顾问是并购和重组财务顾问业务,主要由投资银行部门领导。二,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顾问,主要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第三是中介财务顾问。经纪业务部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普通公司可能会做。需要解决三个问题:第一,证券公司可以开展上述财务咨询业务吗?第二,业务部门可以开展跨部门的财务咨询业务吗?第三,经纪分公司可以做上述财务咨询业务吗?达茂的兄弟总结了大家的看法,并通过简单分析,认为:1。上市公司财务顾问的特殊资格似乎没有得到认真落实。只要持有投资银行牌照的证券公司就应该进行并购和重做财务咨询业务; ,应能够按照规定为资产管理产品开发财务顾问。是否从事无执照的中间业务类型的财务顾问值得商question。主要是对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的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管规定的理解。作者倾向于认为这是可以做到的。可以在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制定法律。如果普通公司可以开展业务,那么作为法律机构的经纪人显然是不公平的。但是在业务中,我们应该关注:它是否仅收费而不涉及诸如洗钱等仅涉及洗钱的服务;但是收费是否满足内部和外部系统的要求;第三,所提供的服务是否涵盖其他收费项目,是否重复?第四,服务是否合格,合格且在业务范围内;第五,服务内容是否得到其他内容的支持,例如报告或其他信息的支持文档。财务顾问协议没有看到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限制性规定。判决书网络的搜索结果显示,有64起案件涉及“财务咨询服务协议”字样,法院没有判决任何案件否认该协议的有效性。 2。财务顾问合同通常内容丰富,提供研究报告,投资建议,匹配交易等。这时,只要以公司名称签字,业务部门就应该能够跨部门发起合同。公司。但是,相关业务应由相应的授权责任部门完成,例如研究报告,除非将其外包,否则大多数研究部门应将报告形成给业务发起部门,然后再转移服务对象,这不适合于领导业务部门自行撰写报告;它应由财富管理或投资咨询部门完成,但不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完成。实际上,有些人为Abs和场外业务提供财务顾问,所有这些都需要谨慎进行。 (三)有相应合同资格的,尽管分行不能独立从事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业务,但可以承包;如果他们有资格担任财务顾问(许多分支机构都有执照),则他们应该能够独立完成中介机构的财务顾问资格。以上所有行为均必须依法合规,严格执行尽职调查的要求,如反复尽职调查,遵守投资者准入门槛,持续识别客户,充分发挥反洗钱义务,严格执行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