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云婷说|蔡建辉:全球商业模式下跨国公司的价值创造,BEPS与对策(2)编者按:本文由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一带一路”金融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蔡建辉教授撰写。本文发表于《中国“一带一路”金融问题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8年10月。《云顶财富》将连载此系列文章。本期是第二部分“全球商业模式下的跨国公司的价值创造,BEPS和对策(2)”。欢迎对此系列感兴趣的同事参加讨论。全球商业模式下跨国公司的价值创造,BEPS和对策(2)/蔡建辉-3-跨国公司的全球商业模型和BEPS全球商业模型不仅在价值创造中发挥关键作用,而且在相似之处BEPS发行办公室。一方面,跨国公司利用各国资源end赋的差异来布局全球价值链,追求集团价值的最大化。另一方面,他们利用税收制度的差异以及各国的征收和管理差异来进行税收筹划,并力求最大程度地减少团体税负。通过拆分和重组全球价值链中的资产,功能和风险,具有不同目的的两种不同业务模型被合并以规避国际税收规则。跨国公司通常选择在低税率的国家或地区设立“主体公司”,以承担其在全球价值链中的主要职能和风险并获得超额利润,而在具有以下特征的国家或地区设立非“主体公司”:高税率会定期提供利润回报。建立以“总公司”为核心的集中式商业模式,需要重构传统的基于国家的分散式商业模式。基本战略包括:将承担全部风险以履行全部职能的生产者转变为功能有限,风险有限的饲料加工生产者或来料加工生产者;将承担全部风险的分销商转变为执行有限的职能,有限的分销商或承担风险的代理商;将承担全部风险并履行全部职能的研发机构转变为功能有限,风险有限的合同研发机构。通过上述整合,跨国公司将高风险和高回报的业务集中在“主题公司”上,而低风险和低回报的业务则保留在非“主题公司”上。在此基础上,他们进行关联方交易以实现集团的业务目标。同时达到了BEPS的目的。如果“主题公司”真正承担了跨国公司在全球价值链中的主要职能和风险并分配了相应的资产,但是实际上,跨国公司倾向于激进,征税已成为设计和优化其业务模型的唯一或主要目的。 2013年5月,美国参议院就苹果的海外避税案举行了听证会。美国参议院常设调查委员会发布的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显示,苹果将高附加值的知识产权连同其利润转移到避税天堂,已积累了超过1000亿美元的离岸现金。本文根据美国参议院的调查报告,听证会报告和其他公开发表的研究文献,分析了全球商业模式在Apple BEPS中的独特作用。 (1)设立离岸实体以逃避居民纳税人的地位苹果主要通过在爱尔兰建立的离岸关联公司网络开展海外业务(如图6所示),这些“主体公司”承担着苹果公司的主要职能和风险在全球价值链中,并获得苹果全球大部分的销售收入和利润。有三个主要目的:首先,爱尔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仅为12。5%,这是典型的国际避税天堂,也是世界上FDI(外国直接投资)指数最高的国家之一。其次,爱尔兰税法根据实际控制地来识别居民身份,而美国税法则根据公司注册地来识别居民身份。在爱尔兰注册成立的子公司,如果其核心管理和控制活动在美国进行,则该公司不是这两个国家中任何一个的居民纳税人,而只需要为其来自爱尔兰的收入,来自海外的可以双重征税。第三,爱尔兰是欧盟的成员国,在爱尔兰成立的子公司可以利用欧盟法律规避在成员国开展业务的公司所得税和增值税。 1。 Apple Operations International(AOI)苹果公司的第一个海外分支机构是AOI,Apple Inc。 API持有其100%的股权。 AOI设立了一家海外控股公司,并持有Apple离岸子公司网络第二层中关键实体的股权,除持有股份外,AOI还为二线实体和大多数其他离岸子公司提供现金整合功能,并从这些子公司收取股息。但是,如此重要的Apple海外控股公司在爱尔兰没有实际的实体机构。调查报告显示,AOI与AOE,ADI和ASI共享在爱尔兰科克的一家公司的注册地址。没有办公室或员工,只有三个自然人担任董事。其中两名是API雇员,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另一名是ADI雇员,居住在爱尔兰。从2006年5月到2012年底,AOI共举行了33次董事会会议,其中32次在旧金山库比蒂诺的API举行。 AOI的资产(主要是现金)存放在其在纽约开设的银行帐户中,并由内华达州的API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AOI的会计帐簿由德克萨斯州API的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管理。此外,AOI在爱尔兰没有开设任何银行帐户,并且AOI的财务活动完全由API完成。苹果公司不同寻常的措施和安排似乎只是向爱尔兰税务机关证明,AOI的核心管理和控制权不在爱尔兰,因此也不是爱尔兰的居民纳税人。从2009年到2012年,AOI从其附属公司获得了总计299。1亿美元的股息,相当于该期间苹果全球净利润的34%(如表1所示)。 2。苹果国际销售(ASI)ASI是AOE的子公司,后者是AOI的子公司,AOE和AOI的定位相似。 ASI负责与苹果在中国的第三方制造商签订合同,以组装苹果产品并将其作为这些成品的原始购买者出售给欧洲和亚太地区。在2012年之前,ASI在爱尔兰没有任何雇员,主要通过AOE进行海外业务。 ASI的大多数董事由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的API员工提供服务。从2006年5月到2012年3月,ASI总共召开了33次董事会会议,所有会议均在API举行。 2012年,苹果公司重组了其在爱尔兰的海外子公司网络,AOE向ASI部署了250名员工。尽管招募了这些新员工,ASI仍然坚持其核心管理和控制活动在爱尔兰以外进行,并声称它不是爱尔兰和美国的居民纳税人。从2009年到2012年,ASI的税前利润为740亿美元,占苹果全球利润的63%,但仅对其来自爱尔兰的收入进行了纳税申报。 ASI全球收入的实际税率平均仅为0。08%(如表2所示)。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笔款项更像是ASI向爱尔兰政府的“捐赠”,而不是税收。 3。苹果公司的受控外国公司(CFC)美国CFC系统规定,对于美国公司的海外子公司,从关联方购买的产品直接出售给非关联方,或者从非关联方购买的产品直接出售给关联方。所获得的利润被视为汇回美国并缴纳了公司所得税。在低税区设立的子公司获得的被动收入也应视为退回美国的税款。 CFC系统旨在包括通过内部关联交易将跨国公司的利润转移到低税区的子公司。该系统的实施需要独立实体的原则,即每个海外子公司被视为独立的纳税人。在这种制度下,ASI通过购买在中国的第三方合同制造商出售给关联分销公司的产品的利润以及AOI和AOE收取的股息,都必须缴纳美国公司所得税。但是,Apple使用美国税法的“复选框”规则来规避CFC系统。根据此规则,美国公司的每个海外子公司可以选择成为独立公司或直通实体。苹果选择将所有AOI子公司视为AOI的渗透实体(图6中阴影部分)。这样,美国政府只会看到AOI从中国的第三方合同制造商那里购买产品,然后将其出售给世界各地的消费者,并且认为Apple集团内部没有发生相关交易。而且当ASI向AOE支付股息并且AOE向AOI支付股息时,它被视为同一企业的内部交易,并且不需要征税,从而避免了美国征税。调查报告显示,仅在2011年和2012年,苹果就通过了“检查”,(2)人为定义离岸实体为承担主要职能和风险的主要公司。如果分布在爱尔兰的“总公司”实际上承担了苹果全球价值链的主要功能和风险,并分配了相应的资产,则其获得的收益与资产,功能和风险的回报相匹配,就不会有争议。遵守国际税收规则。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对苹果海外运营结构的功能和风险的分析(如图7所示)显示,这些“主题公司”并没有真正承担主要功能和风险,也没有分配与其功能匹配的资产。 。 1。研发功能和风险分析。如表3所示,从2010年到2014年,苹果公司的美国员工占全球员工的64。78%,而美国研发人员占全球研发人员的91。52%。苹果公司用于研发活动的重要资产中,有90%以上都位于API中,而苹果公司全球研发支出中有95%以上也都位于API中。此外,苹果公司的全球研发计划和决策是通过API进行的,研发计划的实施,研发活动的开发,研发成果的评估和专利声明也由API完成。 。这表明苹果公司的研发活动主要在美国开展,研发的功能和风险主要由API承担,而在爱尔兰成立的“主要公司”都没有分配研发所需的任何重要资产。研发或实施任何实质性的研发活动,仅承担API研发活动的部分研发费用,分享研发成果,即根据成本分摊协议获得的知识产权的经济权利,并凭借经济权利获得苹果全球价值链的大部分利益。 2。生产功能和风险分析。 Apple仅提供产品的整体设计。产品零部件的加工和制造全部外包给全球200多家供应链公司。最后,第三方中国制造商完成产品组装。根据苹果发布的“ 2016年供应商责任进度报告”,苹果在全球共有18家组装工厂,其中14家位于中国,包括富士康(7家工厂),华硕科技(2家工厂)和广州塔特计算机公司。 (3个工厂),纬创集团(1个工厂),英业达(1个工厂)和仁宝电脑(1个工厂)。同样,苹果公司在爱尔兰的“主题公司”不承担与产品加工和制造相关的任何功能和风险。3。营销功能和风险分析。苹果产品的海外销售主要由ASI和ADI组织,但与中国第三方制造商进行谈判并签署合同处理服务协议的代表来自API,而不是ASI和ADI。甚至ASI和ADI实际上都不在爱尔兰拥有商品,而是仅通过API授权从中国的第三方制造商购买产品并将其直接转售给世界各地。其中,在中国的销售由ADI组织,并转售给中国的分销商和零售商。亚太地区的销售由ASI安排,并通过苹果新加坡(ASA)转售给亚太地区的分销商和零售商;在欧洲的销售它还由ASI组织,并通过ADI转售给欧洲的分销商和零售商。美洲地区的销售直接由API安排,并出售给美国和其他美洲地区(ACAL)。值得注意的是,在Apple产品最终销往世界各地的消费者之前,上述营销过程是在Apple的关联方之间进行的,并且没有常规的物流。中国第三方制造商直接将商品发送到消费市场的所在地。尽管ASI和ADI是在爱尔兰的Apple注册实体,并且是Apple产品的原始购买者,但只有一小部分Apple产品进入了爱尔兰。上述事实表明,苹果进行实质性经济活动的地方与申报应税利润的地方是分开的。苹果公司在爱尔兰成立的“主题公司”不执行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功能。相反,这主要是为了将利润集中在避税天堂。 (3)以无形资产为基础的Apple BEPS实施转让定价的关键环节是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通过成本分摊协议和合同处理服务协议,Apple将全球价值链中的大部分利润转移到了爱尔兰。 1。基于研发成本分摊协议的转让定价调查报告显示,API与AOE和ASI已达成一项研发成本分摊协议(如图8所示),以共同资助与产品相关的研发活动,共同承担研发风险,共享研发成果-知识产权的经济权利。根据协议,API拥有在美洲生产,销售和分销Apple产品的经济权利。 AOE和ASI拥有美洲以外的上述知识产权的经济权利,并且知识产权的所有合法所有权均属于API。API和ASI将根据各自负责的区域市场的销售收入来分享苹果公司的全球研发支出。由于知识产权的经济权利是分开的,因此ASI不再需要向API支付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任何特许权使用费。参与研发费用分摊协议的ASI和API属于关联方,关联方的联合研发活动应遵守经济实质和独立交易等国际税收原则。首先,关联交易的合同形式应与关联交易的经济实质相一致。也就是说,协议双方应实质性参与研发活动,使用研发资产,履行研发职能,并承担研发风险。如果一方不能为知识产权的价值创造做出重大贡献,就不能分享知识产权带来的经济权利。其次,参与者承担的研发费用应与其享有的经济权利相匹配,即关联方承担的研发费用应与非关联方支付的研发费用相一致。在可比较的条件下获得上述权利。从经济本质上讲研发费用分摊协议。首先,创造知识产权价值的研发活动主要由API进行。根据协议,ASI仅承担部分研发费用。它实际上不参与研发过程,也不分配相应的研发资产,不执行相应的研发功能,也不拥有研发成果的合法所有权。就API而言,与ASI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似乎是为了经济补偿,而不是与ASI共同进行研发活动。其次,苹果将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分为合法所有权和经济权利。其中,美洲地区保留了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权和知识产权的经济权利,而美洲以外地区的知识产权的经济权利被转让给了ASI。但是两者出售的产品完全相同。从小组的角度来看,这项协议安排对苹果的商业惯例没有影响。第三,该协议未将与研发活动相关的任何成本,风险和利益分配给除Apple以外的第三方。因此,无论如何,API和ASI之间的研发费用分配是在Apple内部进行的。它不会改变苹果的风险和利益,而只会改变苹果应纳税利润的纳税申报地点,也就是说,根据协议,苹果的应纳税利润已从美国转移到了爱尔兰。就结果而言,研发费用分摊协议仅产生税收后果,而没有经济后果。最后,该协议是按照预先安排实施的,最终收到了预期的效果,表明该协议是有意的,主要目的是避税,没有经济实质。从研发成本分摊协议的独立交易属性的角度来看。如表4所示,在2009年至2012年这四年期间,ASI向API支付了总计约49亿美元的研发费用。同期,该公司的税前利润为740亿美元,利润与成本之比超过15:1。相比之下,在过去四年中,API在研发方面的支出为40亿美元。费用分摊协议的费用支出,实现税前利润387亿美元,利润成本比小于10:1。该协议严重不平衡。为了获得ASI的49亿美元的研发费用,API实际上放弃了740亿美元的利润!难以想象的是,如果ASI不是API的分支机构,那么双方将签署这种“不平等的”成本分摊协议吗?这表明API和ASI之间的成本分摊协议在没有税收影响的情况下几乎没有经济意义。其次,苹果在世界各地都有业务,但它尚未将知识产权的经济权利转让给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开展相同业务的关联方。相反,经济权利的转让仅限于爱尔兰。在那里,由于ASI作为非纳税居民纳税人的身份,其公司所得税税率不到2%。换句话说,成本分摊协议实际上为苹果提供了一种法律机制,可以将知识产权产生的海外利润转移到低税国家或地区。 2。基于合同处理服务协议的转让定价在美国国会常设调查委员会发布的调查报告中,本文未提及苹果与中国第三方制造商之间的转让定价问题。苹果公司的“合同处理服务协议”在BEPS中扮演的角色也被完全忽略。尽管中国的第三方制造商是独立的公司,但它们与苹果并没有传统的关系。但是,根据中国《关于由一方控制关系的判断标准的特殊税收调查和相互协商程序调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上述控制手段为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苹果公司对中国第三方制造商的生产,经营和交易构成了实质性控制,并且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中国税法中有关关系的定义。因此,苹果与中国第三方制造商之间的“合同处理服务协议”属于关联交易类别,应包括在转让定价法规中。在苹果公司的海外子公司网络中,ASI和ADI被定义为职能和风险的主要承担者,而以富士康为代表的中国供应商被定义为具有单一职能和有限风险的合同制造商。 ASI和ADI签署了“合同处理服务协议”,为Apple提供零件采购和产品组装服务,并获得微薄的回报。从2013年到2017年,苹果的平均营业利润率为28。5%。在同一时期,富士康的平均营业利润率仅为3。5%,不到苹果的1/8(见图9)。 ASI和ADI既不占用富士康的生产设施,也不承担与苹果产品生产相关的主要功能和风险,但它们以低价加成本的方式从富士康获得产品,并通过各级分销商和分销商提高价格。最终,高价被转移到了世界各地的消费者手中。在此过程中,ASI和ADI甚至没有实质性承担销售的功能和风险,产品直接从富士康运送到ASI和ADI指定的消费市场。苹果产品的价值似乎不仅在流通中实现,而且在增值中实现。苹果在中国的唯一利润来自其在中国的产品销售。在苹果公司的全球销售收入中,中国第三方合同制造商的利润加上近200万工人的薪水仅占4%(WIPO,2017年)。 (4)简要结论全球化促使跨国公司采用以主要公司为核心的集中式商业模式来取代以前基于国家的分散式商业模式。通过全球价值链中资产,功能和风险的分离和组合,跨国公司将高风险和高回报业务集中在低税率国家或地区,将低风险和低回报率业务集中在高税率国家或地区。地区,并使用关联方转让定价来实现BEPS目标,同时实现总体业务目标。这种集中式业务模型的最大特点是将BEPS集成到业务模型的设计和优化中。 BEPS更具隐藏性和欺骗性。将来在设计抗BEPS系统时,将面临巨大挑战。所谓的无形资产决定论不过是发达国家巩固自身竞争优势并获得更多税基的幌子。案例研究表明,苹果故意夸大了无形资产的作用。富士康雇用了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工资低的工人来生产产品,这为苹果的超额利润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根据西方主流经济学理论,富士康和许多其他铸造厂雇用的工人仅为苹果生产廉价的消费品,他们对苹果的利润没有任何贡献。夺取价值被误认为是增值。可以说,BEPS反映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分享税基的过程中的不公正现象。长期以来,发达国家一直依靠规则制定。无形资产的地位和优势在与中国税收来源的竞争中获得了跨国公司的大部分收益,而中国却获得了很少的利润,却以巨额利润为代价。市场,廉价劳动力,能源消耗和环境破坏。完)苹果于1976年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成立。1980年,为了扩大其在欧洲的业务,苹果建立了多个爱尔兰子公司。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苹果公司的大部分研发工作都是在美国进行的。在科克,加利福尼亚和爱尔兰生产。在1990年代后期,苹果公司遇到了严重的财务困难。在1996年和1997年连续两年遭受数十亿美元的损失之后,苹果开始大幅调整其业务框架,将其大部分制造业务外包,并使用第三方合同制造商在加利福尼亚生产产品。该工厂开发产品组件,并将几乎所有成品的组装外包给中国的第三方合同制造商。苹果随后取消了150多个外国分支机构的银行帐户,并将其合并到爱尔兰分支机构。截至2013。4。23,苹果拥有约1450亿美元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证券,其中1020亿美元在海外。数据离岸利润转移和美国税法第2部分(苹果公司)2013年5月21日,API直接持有AOI 97%的股份,在美国国会的一次听证会上,苹果声称鲍德温控股公司是AOI和其他爱尔兰实体的指定股东,因为爱尔兰公司法要求AOI在欧盟以外拥有第二个股东。 Baldwin Holdings没有任何运营功能。美国媒体(包括一些国内文献)透露,苹果通过鲍德温将海外利润转移给了维尔京群岛,但美国参议院永久调查委员会在调查报告中并未提及这一点。根据爱尔兰法律,为证明一家公司在爱尔兰受到管理和控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所有董事会会议应在爱尔兰举行。 2。大多数董事应居住在爱尔兰。 3。所有重大决定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董事必须能够做出有关投资营销,采购等方面的实质性决定。4。出席董事会的爱尔兰当地董事人数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5。主合同是在爱尔兰谈判达成的。 6。所有重要的政策问题应在爱尔兰决定。 7。如有可能,所有股东大会应在爱尔兰举行。 8。公司的主要会计记录应保存在爱尔兰。 9。基本帐簿应在爱尔兰输入。 10。公司会议的记录簿应保存在爱尔兰。 11。公司的印章应保存在爱尔兰。 12。股东名册应保存在爱尔兰。 13。股息应在爱尔兰宣布。 14。公司应在爱尔兰拥有一个银行帐户。信息美国参议院常设调查小组委员会,追踪后续问题,日期为2013年2月11日。费用分摊协议是一项特殊的合同安排,合同双方均同意共同开发,生产或转让无形资产,有形资产和服务。应当承担的贡献和风险,并且预计上述无形资产,有形资产或服务将为有关各方创造利益。如果成本分摊协议未能合理评估各方的贡献和预期利益,则会转移创造经济活动并创造价值的当事方的相应利润(OECD,2015)。根据美国收入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 Section367)的第367节,如果海外子公司不开发无形资产并直接出售,则无论销售收入是否汇入美国,都必须对美国公司的收入征税。但是,如果海外子公司进一步开发和出售美国公司授权的无形资产,则销售收入将不再直接计入美国公司的税收收入,而是通过“成本分摊协议”分摊。分享。海外子公司只需要支付少量的“购买”付款。约翰·史密斯(John Smith),《 GDP幻觉:增值与价值捕获》,2012年7月1日。蔡建辉:全球商业模式下跨国公司的价值创造,BEPS与对策:全球商业模式下跨国公司的价值创造,BEPS与对策(1)编辑/郑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