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案例】个人避税典型案例前言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中没有“反避税条款”。但是,实际上,一些税务机关通过参考《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反避税规定,对自然人的某些避税行为进行了反避税调整。税务机关基于“实质性征税”的原则对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在很大程度上已经突破了“法定征税”的限制,很容易引起双方之间的争议。在明税务局的一些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案件中,或多或少存在诸如不定期调查程序,时间过长(很多年以上),执法基础不足以及缺乏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等问题。 。 2018年6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与有关部门共同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在下一次会议上向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常务委员会致词。 “个人征税草案”的重点之一是增加了个人所得税中的“反避税条款”。这填补了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缺乏“反避税”制度的立法缺陷,为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执法依据。预计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生效。MingTax整理并总结了各地区税务机关披露的十大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案例,并根据以下内容进行了简要分析:自己的实践经验。案例1: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中国公司股权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1年6月8日,《中国税务报》刊登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跨境税收追回款1368万元》的报道。案情简介:一名香港商人注册了一家典型的“空壳公司”。公司在香港的注册资本仅为10,000港币,在2000年以投资人的身份在深圳注册了法人企业,专门从事物流和运输,并建立了大量的仓储设施,历经近十年的发展子公司在经营上已经形成了具有良好业务前景的品牌企业,并且由于房地产市场一直处于上升趋势,该公司的股票房地产市场具有很大的溢价。2010年,香港公司将香港公司转让给香港公司。海外转让给新加坡公司,深圳公司作为子公司转让,转让价格超过2亿元,各税务公司之间在转让是否转让方面存在很大分歧。香港商人获得的转移收益需要征税。经过反复调查和多次取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认为本案的转让对象是香港和深圳公司。转让价格基于深圳公司资产市场的估值。鉴于香港公司在香港没有实质性业务运营,因此其大部分转让溢价应归因于深圳公司的资产增值。香港公司这种直接股权转让形式实质上是深圳公司的间接股权转让,而且人们怀疑存在重大的避税行为。在指示国家税务总局后,决定征税。全国首例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中国国内企业股权的间接转让,个人所得税为1368万元,已交存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结束了半年的跨境税收跟踪实现非居民个人直接向国外转移。该公司的股权,间接转移了国内子公司股权的税收突破。明税分析:无论是国税函〔2009〕698号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仅适用于间接转让股权或应税财产的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个人)。公司在中国的行为。在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法规中,没有类似于“企业所得税法”的一般反避税规则。因此,深圳的案件征税的法律依据遭到了实践界和理论界的批评。 《个人税法草案》第八条是关于反避征个人所得税的一般规定。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税收调整:(一)个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商业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没有正当的理由; (2)在实际税负较低,没有合理业务需要的国家(地区)设立的,由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居民个人企业,不得分配或者减少应当分配的利润。归于居民个人; (3)个人通过实施其他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得不当税收优惠。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税收调整,必要时应当补税,并依法增加利息。 《个人税法草案》中的“反避税条款”无疑将为税务机关今后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实践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和执法依据。同时,实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还需要更详细的程序规则和实质性识别标准,例如备案,调查和调整程序,同时赋予税务机关反避税个人所得税的权力,而考虑到纳税人权利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