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认为委托朋友处理他们的财产应该没问题。熟料朋友吞下10万元,要求业主付账。买方认为,经过“委托公证”后,房主无法pent悔,于是法院将其没收。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发布了两起案件,提醒消费者注意“委托公证和转让”的交易风险,确保交易安全,减少不必要的交易纠纷。案例1:委托公证仍然存在交易风险。去年9月1日,业主王某和购房者周某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以170万元的价格出售其在海珠区的房产。由于工作繁忙,王某出差很长时间,因此委托公证并委托其朋友陈某办理房产交易。去年10月5日,王某收到陈某发来的短信,称已售出170万元货款和财产。但是几天之内,王某收到法院的传票,呼吁方舟某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王问陈的原因,说该物业不是卖给周,而是以180万元卖给了另一位买家,并完成了交易。差价10万元已包括在自己的包里。 。经法院审查,王某是该财产的原所有人,他完全委托陈某处理该财产的交易,在代理过程中应将陈某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给周先生。最后,法院判决王某对与周某的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王还单独起诉,从陈中追回。 【案例分析】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的律师提醒消费者,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房主应尝试亲自处理收取房款,转让产权和交付房屋的程序。如果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处理,则所有人在办理公证委托时应当限制授权范围,以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授权的限制主要包括:1。限制授权时间,应约定一个特定的时间以确保按时履行合同; 2。限制授权范围,例如代理商的代理事宜不包括房屋付款的收取。案例2:委托公证转移的风险很大。去年4月10日,买家张某通过一家中介公司看中了位于海珠区的一处房产。由于张先生不是广州市居民,因此他的社会保险必须支付至连续12年3月的全额付款,才能获得购房资格。因此,张某与房主陈某协商:收取房款120万元后,陈某通过委托公证的方式将财产移交给张某。买卖双方就约定的内容达成协议后,他们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第二天,张某向陈牧付清了全部房子,两方通过了委托公证程序。 8月15日,陈因投资失败而负债累累,法院将他的财产封锁。由于上述财产仍以他的名义注册,他被法院查封。陈无法继续执行“房屋买卖合同”,并被张诉至法院,要求他对违反合同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买方张某和所有人陈某委托财产公证,但由于财产登记未处理并移交给房地产管理部门,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保持不变。属于陈某。因此,当陈的财产出现问题时,也牵涉到该财产。在此,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的律师提醒消费者,即使他们在交易过程中委托了产权公证,也应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以减少交易风险。和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