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2015年9月22日,陈有兴趣在开平海外华人公园购买房地产中的一处商业房屋,并于当天将押金交付给开发商。双方于2016年5月11日签署了《商品房认购书》,规定陈先生应以设定的价格向开发商购买商品房,预计交付时间为2017年3月28日。 (5月11日),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商品房价格为人民币,交货时间为2017年5月1日。同日(5月11日),陈某支付。开发商支付了第一笔房款,并签署了确认函,注明“发票金额(人民币的80%)”。此后,陈某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返还不当利润,理由是开发商开具的“购房前发票”与实际房屋付款不符。法院认为,陈某与开发商签署的“商品房认购书”是,双方就房屋的买卖,交付,价格等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以达成商品房的销售。该人已按照协议接受了购买价,这是有关当事方的真实意图,并且订购是合法的并有效的。双方随后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为登记房屋产权变更和履行《商品房认购书》而签署的,该合同也有效。关于认购书和销售合同之间的价格差问题,从陈和开发商签署的最终确认信的内容来看,很明显双方都虚报了房屋交易量,以减少纳税。房屋的实际交易价格应视为人民币。确认信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应视为无效。在诉讼过程中,开发人员开具了人民币差额发票。陈将发票的金额用作房屋交易的金额,并要求开发商退还不当利润。袁的诉讼请求最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在房地产交易中,“阳合同”通常是一种低成本合同,已移交给房地产交易中心以进行记录转移,从而减少交税,而“阴合同”则显示了实际交易价格。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市场交易规则进行。尽管签订“阴阳合同”可以给双方带来一些“好处”,解锁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