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有人说她的丈夫以给孩子北京户口为由提出了“假离婚”。孩子成功安置在房子里后,她的前夫拒绝再婚。她发现另一方已经结婚,并且该名妇女已怀孕。 “假离婚”现象并不新鲜,但“假离婚”背后的法律问题令人深思,而房山法院将在三个典型案例中对此进行解释。案例1:在第二个孩子的“假离婚”协议之后,夫妻俩要求抚养长子。案件审查原告张先生与被告人罗女士结婚,并于2001年12月生了一个儿子张佳。2009年1月,为了登记即将出生的第二个孩子张艺(2009年2月生),张先生张与妻子罗女士同意“假离婚”。双方之间的《离婚协议》规定,张女士和张艺由罗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将支付4000元的抚养费;罗女士将在她的名字下拥有一所房子,张先生每月将支付抵押贷款10,000多元。 ??如今,长子张佳正在寄宿学校读书,小儿子张艺与罗女士住在一起,但罗女士拒绝探望张先生和孩子的祖父母,导致了冲突。 ??张先生认为,尽管罗女士目前在14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中租房,但由于她收养了三个超过一岁的孩子,她还是雇了三个保姆与张艺一起照顾这四个孩子。这四个孩子的学费和日常开支都不低,罗女士有宗教信仰,张先生认为这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因此,张先生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由张先生抚养长子张佳,罗女士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听完后,法院支持张先生的诉讼。法官的解释-中国的《婚姻法》规定,不应因离婚而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离婚后,无论孩子是由父母直接抚养的,还是父母双方的孩子。离婚后,父母仍然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母乳喂养期间的孩子应得到母乳喂养的母亲的支持。如果哺乳期以后的孩子由于抚养费纠纷而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孩子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张先生和罗女士同意离婚,但作为结婚期间有两个孩子的父母,他们仍然有权利和义务抚养和教育自己的孩子。尽管张先生和罗女士同意由罗女士抚养两个儿子,这种冲突对儿童的养育和教育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罗女士在租来的房子里花了三个保姆抚养四个刚满一岁的孩子。除了经营公司等的日常繁忙之外,长子张佳也缺乏照料和关注,导致学业成绩下降。为了影响他的身心健康成长,法院因此裁定长子张佳由张先生抚养长大。案例2:一个丈夫承认离婚协议对买房和避税目的无效?案件审查原告刘先生抱怨说,他和被告张女士结婚前共同在北京买了房,并签署了该协议。双方同意:房子由双方共享;如果双方分手,该财产仍归刘先生所有,但她应将张女士承担的所有费用退还给张女士;实际投入的资金用于支付张女士的增值收入。 ?? 2013年8月,刘先生和张女士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6年2月,刘先生和张女士谈判以刘先生的名义购买了另一套位于北京的房屋。两人计划通过“假离婚”避税,并在财产交易完成后再婚。 ?? 2016年3月,刘先生和张女士签署了《假离婚协议》,然后在民政局签署了《离婚协议》并登记了离婚。 《假离婚协议》明确规定,“假离婚”是为了逃避购买第二套房的税费。在房屋由于卖方的原因未能完成交易后,两方在重新签署婚前购买房屋的归属协议方面存在冲突。张女士随后轰炸了刘先生,他的父母和孩子进入住宅。 ??刘先生多次尝试再婚,但被张女士拒绝。刘先生认为,两党在民政局提交的《离婚协议》是为了逃避国家以离婚和再婚方式购买第二套房的税费。因此,刘先生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法院裁定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无效。法院审理后,刘先生与张女士签署的《离婚协议》无效。法官的解释中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犯罪者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意思是真的。第三,不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 ??根据法院发现的事实,双方购买了两套房屋后,签订了《假离婚协议》,在《假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两人离婚是为了避免两套房的税费。申请离婚。离婚后,双方多次商定再婚。以上事实可以说明,刘先生和张女士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目的是购买两套免税产品,行政备案手续需要签订《离婚协议》。抚养子女的问题实际上存在分歧。刘先生在《离婚协议》中的协议不是其自治的体现,其结果也不是他的真实意愿。 “离婚协议”中的协议并非基于双方财产和子女抚养费的分离。基于对此的清晰认识和共识。 “离婚协议”中的协议不是双方的真实表达,对双方均没有法律约束力。最后,法院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讼。案例三:妻子因病与丈夫协商“假离婚”。该名男子已重婚,并被起诉“清理”。案件审查原告李女士和被告李先生是该大学的同学。后来,李女士在沈阳工作,李先生在北京工作。两人于1991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96年2月生了一个儿子李佳。 2005年,李女士因躁狂抑郁症住院两次。 ??李女士离开医院后,与丈夫协商决定“假离婚”,并于2006年2月签署了“假离婚协议”,并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同意,现有房屋归该男子所有;为了更好地照顾孩子,妇女有权居住直至购买房屋;房屋以外的家庭财产(包括定金,保险等)折算为人民币22万元。双方还同意,如果其中一方首先与第三方结婚或同居,则实施该行为的一方必须放弃所有家庭财产,而另一方将获得所有家庭财产。 ??李先生于2010年再婚,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李先生“离开家”。听完后,法院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 ?法官解释?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女士的诉讼是否应得到支持和适当处理。根据发现的事实,李女士和李先生于2006年签署了《假离婚协议》,从那以后,两党解除了婚姻。另外,李女士和李先生2006年签署的“虚假离婚协议”的内容显然与中国《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原则相抵触,不能被视为双方的真实表达。此外,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的主要条款均已履行。李女士的诉讼和主张也缺乏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北京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