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错误的离婚变成真正的离婚,一方可以要求重新分配财产吗? (附带案例)在电视剧《安家》中,徐阿姨决定使用“假”离婚来逃避购买限制政策,因为她想买房。当时,徐阿姨将所有财产都以妻子张成诚的名字命名,但是在妻子离婚后不久,出轨和怀孕。现在,徐阿姨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并归还其中一所房屋。↓↓↓如何处理此类事件在真实生活中?我想知道对方欺骗离婚协议的签署是否违反了真实含义?案情简介A和B在同一个单元相遇,后来相恋并结婚。双方于2017年9月29日同意在深圳市龙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离婚。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指出:鉴于结婚后的长期不满,两人在深圳××××年××月××日结婚时均在深圳登记。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继续生活在一起。经过两党之间的多次谈判,没有和解的可能,因此两党自愿离婚。该协议全面规定了儿子的监护权,lim养费,探视权,户籍关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债务处理以及违约责任。离婚协议书规定了违约责任。履行不当,不履行或者违约的,除上述财产分割外,观察方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并向观察方额外赔偿100万元。协议条款的含义很明确,并且愿意充分执行本协议,没有任何胁迫,欺诈或误解。后来,原告(男)说,协议没有反映他的真实含义。在起草协议时,两方都不知道被告在婚姻中出轨并且与他人育有子女。该协议是在他被欺骗和强迫时签署的。离婚协议中的协议对我来说是不公平的,当被告通过经济和冷暴力威胁和胁迫时,情况就已签署。被告否认了原告的主张,表明第三方见证了签署协议的全过程。原告说,他是在××××××日离婚协议同意配合房屋变更手续的情况下,意外得知被告在离婚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向外人陈某登记的。 。他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生了一个孩子,原告提供了微信视频和屏幕截图作为证据。原告表示,微信是通过外人陈某的手机号码找到的;被告否认了该证据,并声称该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与孩子父母的关系,法院的意见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已同意离婚,此案是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双方对2017年9月29日的《离婚协议》是否存在可撤销的情况提出异议。经过审查,双方在经过长时间的充分谈判并由第三方见证人见证后签署了该协议。双方均已在深圳市龙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签字反映了双方的真实意思。原告在申诉中声称,被告在婚姻中出轨,并与其他人育有一子。有一起恶意欺诈案。他还声称,被告在法庭审判中曾采取恐吓和胁迫手段,但没有有效证据证明这一点。在原告描述的情况下,原告请求法院取回被告人和外人陈某的婚姻登记信息,外人和关联人的户口登记信息,该名儿童的出生医疗证明局外人,在法庭开庭审理之前,医院的生育信息和相关药物。病历和其他证据后,法院认定原告提起诉讼,理由是被告存在欺诈情况,应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存在欺诈情况,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基于主观判断获得证据。人民法院调查取证这是查明案件事实的辅助手段,不能代替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因此,法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权限范围,法院也未批准该申请。原告不能证明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具有欺诈,胁迫和其他可撤销的情况,并依法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该法院要求夫妻双方在财产上具有共同财产。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被撤销。不支持分割部分协议书和其他诉讼书,以重新分割夫妻财产。假离婚能否成真,可以要求财产分割?案情简介王某和李某原为夫妻。 2016年5月,王先生想在北京购买两套房屋,王先生已经在福州购买了不符合购房条件的房屋和商店。因此,王某想出了一种“假离婚”的方法。王和李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同意将夫妻的全部财产带给王某。 2018年11月,由于王与李的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破裂,“假离婚”成为真正的离婚。李想重新划分夫妻的共同财产,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李先生是否可以在本案中起诉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重新分配的争议性观点,王与李在离婚过程中签署的离婚协议并不意味着他们想分割配偶的共同财产。这是一次“假离婚”。根据公平原则,李可起诉并要求分割配偶的共同财产。另一种观点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您对财产分割问题pent悔,可以起诉更改或取消财产分割协议,但一年以上,没有遗失财产,一方隐藏,转让,出售,销毁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且时效期限已到期,李某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无论双方选择离婚的原因为何,婚姻登记机关签发的离婚证明均为合法离婚。在这种情况下,王和李真的离婚了,不是假离婚。离婚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表达,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根据中国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如果一方在离婚期间隐藏,转让,出售或破坏了配偶的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以侵犯另一方的财产,则该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配偶的共同财产,但以诉讼时效为限。 《婚姻法司法解释》(3)规定,离婚后,一方当事人以未处理夫妻的共同财产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夫妻分居,经审查,该财产确实是不参与离婚的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在这种情况下,王和李签署的离婚协议没有一方隐藏,转让,出售,破坏夫妻的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试图侵犯另一方的财产,协议规定,所有财产应归王所有,即夫妻共同财产,所有人均已分割,没有遗失财产。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没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因此李某无法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新的分割。复审其他案件:原告刘先生抱怨,他与被告张女士在婚前共同在北京购买了房屋,并签署了《婚前购房协议》。双方同意:房子由双方共享;如果双方分手,该财产仍归刘先生所有,但她应将张女士承担的所有费用退还给张女士;实际投入的资金用于支付张女士的增值收入。 2013年8月,刘先生和张女士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6年2月,刘先生和张女士谈判以刘先生的名义在北京购买了另一所房子。房地产交易完成后再婚。 2016年3月,刘先生和张女士签署了《假离婚协议》,然后在民政局签署了《离婚协议》并登记了离婚。 《假离婚协议》明确规定,“假离婚”是为了逃避购买第二套房的税费。在房屋由于卖方的原因未能完成交易后,两方在重新签署婚前购买房屋的归属协议方面存在冲突。张女士随后轰炸了刘先生,他的父母和孩子进入住宅。刘先生多次尝试再婚,但被张女士拒绝。刘先生认为,两党在民政局提交的《离婚协议》是为了逃避国家以离婚和再婚方式购买第二套房的税费。因此,刘先生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法院裁定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无效。法院审理后,刘先生与张女士签署的《离婚协议》无效。法官解释:中国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第一,犯罪者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事实是表达的;第三,它不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刘先生和张女士在离婚前与他人签订了购房合同,并购买了两套房屋。之后,双方签署了《假离婚协议》。为逃避第二套房的税费,双方于同日在民政局签署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以上事实可以说明,刘先生和张女士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目的是购买两套免税产品,行政备案手续需要签订《离婚协议》。抚养子女的问题实际上存在分歧。刘先生在《离婚协议》中的协议不是其自治的体现,其结果也不是他的真实意愿。 “离婚协议”中的协议并非基于双方财产和子女抚养费的分离。基于对此的清晰认识和共识。 “离婚协议”中的协议不是双方的真实表达,对双方均没有法律约束力。最后,法院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讼。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隐藏和转让共同财产等。】离婚期间,一方隐藏,转让,出售或毁坏配偶的共同财产,当分割配偶的共同财产时,隐藏,转让,出售,破坏配偶的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分为几分或无分。离婚后,如果对方发现上述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夫妻共同财产再次分割。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前款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在男女双方达成协议后一年内接受财产分割的悔改。女人,以及更改或取消财产分割协议的请求。人民法院审理后,如果财产分割协议订立时未发现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应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