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镇江市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税的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镇地水发if2006﹞77):“如果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在个体经营中,获得税务登记证后,持以下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一)减免税申请; (二)《再就业偏好证明》; (三)税务登记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
下岗职工可享受以下再就业优惠政策:
(1)税收减免政策。下岗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职工,符合免税项目范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更多项目),在规定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和免税范围内建筑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其他税项优惠政策。
(2)商业登记的优惠政策。申请自雇或创办民营企业的下岗职工,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免征企业管理行政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的,三年内免征企业管理行政费。
(3)行政费优惠政策。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的,三年内免征行政管理费。下岗工人申请个体工商,家庭手工业或者创办民营企业的,工商,城建等部门必须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减少工商行政管理费用。开业一年内进行商业管理。
(4)信贷优惠政策。对于积极吸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其他就业单位,以及从事个体经济或组织创办服务型企业的下岗职工,因为它们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销产品并符合贷款条件,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应积极提供贷款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应优先考虑此类贷款。
此外,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失业人员在下岗后可以享受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第186号
2006-1-23 0:0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部门(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的精神,经国务院批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如下:
1.是加工企业和服务社区的加工企业和小型企业实体(广告,房屋代理,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劳工和就业服务企业在新增岗位上,当年新聘有《再就业偏好证书》的人员,签订了为期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该岗位中扣除。营业税和城市又根据实际招募的人数。维修和建筑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激励措施。配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变动20%。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该范围内的具体配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减税额,应从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如果当年扣除额不足,则不得结转到下一年采用。
对于在2005年底之前获得批准享受再就业税减免政策的企业,他们将继续以原来的优惠方式享受减税和免税政策,直至该期限结束。
其次,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书”的人从事自谋职业(建筑,娱乐和房地产销售,土地使用权转让,广告,房屋代理,桑拿浴室,按摩,网吧,氧吧)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的上限,将依次扣除当年实际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年度应纳税额小于上述扣除限额的纳税人,应按照实际缴纳的税款缴纳;大于上述扣除限额的,按前述扣除限额缴纳。
对于在2005年底之前获准享受再就业税减免的自雇人士,将从2006年1月1日起按照上述政策法规以及原政策和优惠法规将不再执行。
3.对于大中型国有企业,通过主,辅产业的分离和辅业的重组,由企业的剩余人员建立的经济实体(金融保险,邮政和保险)电信,娱乐,房地产销售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服务型企业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但从事建筑业总承包的除外,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批准,税务机关审查;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使用原企业的非主营业务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明确产权,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的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