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9年第167号通知的第三点:“个人转让限制性股票,每份限制性股票转让收入的余额,在扣除股票的原始价值和合理税金后,即为应纳税所得额。是: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限制性股票所得的收入-(限制性股票的原价+合理税金)
应税金额=应税收入×20%
本通知中提到的出售限制性股票的收入是指转让限制性股票实际获得的收入。限制性股票的原始价值是指购买限制性股票时的购买价格以及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合理的税费是指转让限制性股份期间发生的税费,佣金,转让费以及与交易有关的其他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制性股票原值证明,如果不能准确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原值,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15转让限制性股份收益的百分比价值和合理的税收。”
第四点:“出售限制性股票的个人所得税,限制性股票的持有人为纳税人,个人股东开立账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3.对于转让限制性股票的个人,每份限制性股票转让收入的余额,在扣除股份的原始价值和合理税金后,即为应纳税所得额。这是: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本通知所称出售限制性股票所得的收入,是指转让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实际收入。限制性股票的原始价值是指购买限制性股票时的购买价格以及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合理的税费是指转让限制性股份期间发生的税费,佣金,转让费以及与交易有关的其他税费。
五,转让限制性股票的个人所得税,应结合证券机构的代扣代缴,纳税人的自我申报和清算以及证券机构的直接代扣相结合收取。证券机构代扣代扣代缴税款,应在下个月的7天内以税收保证金的形式支付给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当向证券机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的收据》,并将其存放在专用账户中。
根据证券机构的技术和机构准备工作的完成,在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制性股票采用了不同的收取和管理方法。
(1)对于在证券机构进行技术和机构准备之前所形成的限制性股票,证券机构应根据当日的股改限制性股票的收盘价计算出转让收益。恢复营业或新股票的收盘价限制了上市首日的销售股票。确定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原价和合理税额,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额的余额为20%税率,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计算。
如果纳税人根据实际转移收入和实际成本计算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的预提税额不同,则纳税人应于第一天从证券机构预扣和提取税款下个月的在保存有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有关完整真实的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清算声明并处理清算事宜。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应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完成退税(补偿)程序。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务的,税务机关将不再处理清算事务,所缴纳的预扣税款应从纳税保证金账户中全额缴纳到国库中。
(2)证券机构的技术和机构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当按照原限制性股票的原始成本和合理的税费从实际转让收益中扣除新上市公司的限制性股票。以及证券机构在结算系统中预先产生的费用。扣除原始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按20%的税率缴纳,直接扣除个人所得税
简而言之,就是出售受限制的股票时要缴纳的税款,由证券机构代扣代缴,您可以到税务机关结清付款,少退多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