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剥离的税收筹划研究,资产处置的税收筹划

提问时间:2020-04-08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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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08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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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置的税收筹划?

处置的物品,如果是存货,则可以视为已使用,如果是固定资产,则可以与已使用的旧资产一起处理

对于资产转让的税收筹划有什么借鉴意义

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的全部出售应被视为在交易发生时以公允价值出售其所有资产以进行税务处理。税收筹划可以节省大部分税收。

如果分支机构拥有的资产全部出售,假设双方均以评估价格作为交易价格,则评估后的工厂价值400万元,房屋为新房的60%;土地所有权价值540万元;万元;总资产交易价为1000万元,企业A获得总资产销售收入1000万元。这样,甲公司应按以下方式纳税:

房地产销售要缴纳营业税:400×5%= 20万元。

无形资产的转让应缴纳营业税:(540-40)×5%= 250,000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20 + 25)×(7%+ 3%)=人民币4.5万元。

应付土地增值税的步骤如下:

(1)植物和土地所有权转让收入:400 + 540 = 940万元。

(2)扣除额:A:工厂的允许扣除额:400×60%= 240万元。B:土地出让金:40万元。C:转让税:20 + 25 + 4.5 + 0.47 + 0.018 = 499.8万元。D:扣除项目总额:240 + 40 + 49.988 = 3299.8万元。

(3)增加值:940-329.988 = 610.10万元。

(4)增值金额与扣除项目的比例为610.012 / 329.988×100%= 180%。

(5)应付土地增值税额为:610.012×50%-329.988×15%= 25551万

关于固定资产处理的税收筹划方法

2003年,宏达公司购买了专用设备,合同金额为800万元。该企业于五月份收到设备并立即投入使用,但没有立即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因此未在帐户中进行计价。供应商直到9月才提供发票,发票上的价格为820万元。企业在看票后立即付款,并将专用设备记录为固定资产。

实际上,该公司对固定资产的处理是不合适的。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它将损失很多税收优惠。

企业在2003年5月收到并使用专用设备时,无论是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还是税收政策,都应在5月底将其记为固定资产,接下来的一个月(六月)将根据评估中记录的固定资产的价值进行折旧。但是,企业计提折旧的前提是账簿上必须有固定资产。

设备的合同价格为800万元,企业可以800万元入帐。同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设备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不少于10年。企业计算10年以上的折旧。6月至9月,可计提的折旧为266,700元[800 /(12×10)×4]。但是,这仅根据估值来应计。根据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的规定,企业正在征收开具正式发票后,必须根据实际折旧调整原始估值产生的折旧。因此,6月至9月,企业可计提的实际折旧为273,300元[820 /(12×10)×4]。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仅在9月收到供应商的销售发票时才进行固定资产会计,也就是说,公司帐簿从9月开始就反映固定资产。资产。根据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的规定,企业只能从10月起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由此,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及时处理固定资产对企业有利可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