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六条
对于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中国赚取工资和薪水的纳税人以及在中国居住但在中国境外赚取工资和薪水的纳税人,纳税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获得收入,生活水平和汇率变动决定了额外的扣除额。国务院规定了适用附加扣除额的范围和标准。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1(适用薪资收入)
级别整个月的应税收入数税率(%)
1少于500元5
2超过500元到2000元的部分10
3人民币2000-5000元之间1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根据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从月收入中扣除800元的费用或扣除附加的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平衡。)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适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营业收入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所得)
级别年度应税收入税率(%)
1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5
(注:此表中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按照本法第6条的规定从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中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