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9号公告规定:企业在解除限售股份之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份转让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受让人”),并发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如下:
(1)企业应根据减少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制性股份所获得的总收入计算并缴纳税款,该收入应包括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年。
(2)在解除禁令之前,企业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已经签署并转让给了受让人,但是股权登记没有改变,企业仍然持有该企业,企业实际上减少了持有限制性股票获得的收入按照本条第一款纳税后,如果余额转移给受让人,受让人将不再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