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某些单位销售人员,没有基本工资,单位也不偿还差旅费。根据一定比例的销售收入,是否有必要扣除一定比例的费用?个人所得税是基于劳动报酬还是基于工资
“工资性收入是指与个人因任用或受聘而获得的与任用或受雇有关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工资增长,劳动红利,津贴,补贴和其他收入。”《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从工资收入和工资收入中减去月收入2000元后的余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税率规定,工资性收入应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因此,赚取除工资以外的销售佣金的销售文员是通过就业或就业获得的,属于工资和薪金收入。从所有收入中扣除2000年后的余额应逐步提高5%至45%的9个水平找到相应的税率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对具有较大销售费用的销售人员的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必须以每个销售人员实际获得的收入为基础(包括任何形式的工资,任何名称,奖金,各种补贴,加班和加班收入,差旅费补贴,通讯根据税法,扣除税务机关批准的相关销售费用扣除后的费用补贴,交通补贴,个人招待费,场外房屋租金补贴以及与就业相关的其他收入(无可比性)特定行业)计算收款;如果超过了企业向大规模销售人员收取的收入,则扣除了税额的企业所得税大规模销售费用税前扣除限额和个人所得税营业收入大规模销售超出费用扣除限额,超出部分不得作为计算销售费用的基础,销售主管的税前扣除额。销售人员获得的年度一次性奖金,可以按照有关年度奖金的有关政策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