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捐赠有一项税前扣除原则,即纳税人直接向受益人捐赠,这在税法中是不承认的(不允许扣除税前扣除),仅通过非营利性社会福利组织捐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仅在税前可以扣除应税收入的30%时:
1.直接捐赠
2.通过慈善组织捐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60号)第8条规定:“社会公益性社会组织和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及其组成部门接受捐赠时,应当使用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捐赠票据,并加盖公章;应该发出。新成立的基金会申请捐赠的税前扣除后,原基金的捐赠人可以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给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收入中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理事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个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提到的捐赠和其他公益事业税法意味着个人将它的收入通过中国的社会组织和国家机构捐赠给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严重的自然灾害和贫困地区。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财政部和民政部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捐赠税前扣除的通知》第8条(财税[2008] 160号):县级以上团体和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组织接受捐赠时,应当使用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捐赠票据,并加盖公章。应该发出。新成立的基金会申请捐赠的税前扣除后,原基金的捐赠人可以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经批准的基金会,例如农村义务教育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红十字会等,在计算个人应税收入时,可以全额计算个人向他们捐赠的收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