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管理措施是于2011年9月正式实施的改革和调整。一是将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收起征点(免征额)调整为3500元。二是调整原来(个人的工资和薪金收入所得税率)将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当前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免税工资是可以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工资收入。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以下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合法收入免税。下列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
(1)奖金。省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军队以上军事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在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励。
(2)债券利息。国家发行的国债和金融债券的利息;
(3)补贴和津贴。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的免税补贴和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4)救济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于某些具体问题和原因,给纳税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工作单位从留存的福利或工会经费中,向个人发放临时生活补助;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救济和退休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5)保险赔偿。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偿金;
(6)遣散费和遣散费。军事转移费和遣散费;
(7)安置和退休费用。按照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辞职费,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津贴;
(8)外交人员收入。各国驻中国使领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收入,应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免税;
(9)来自协议的免税收入。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议中规定的免税收入;
(10)其他收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免税收入。
(1)奖金。个人用于报告和协调调查各种非法和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2)手续费。个人代扣代缴税款,按规定代扣代缴费用;
(3)房地产转让收入。转让个人使用超过5年和唯一的家庭起居室获得的收入;
(4)递延退休工人的收入。达到退休年龄,但由于工作需要,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在延长退休期内的工资和薪金收入的高级专家被视为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下列外国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生活费用。外国人以非现金或负责任销售的形式获得的住房补贴,食品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旅费。外国个人以合理的标准获得的国内外旅行补贴;
(3)其他费用。外国个人获得的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经核定为合理部分;
(4)股息股息收入。外国个人从外国投资企业获得股息和股息。
4.外国专家的薪金收入免税。以下外国专家的薪金收入和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世界银行直接派遣外国专家到中国,按照世界银行特别贷款协议工作;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遣专家到中国;
(3)在中国从事联合国援助项目的专家;
(4)援助国派专家前往中国,为该国的无偿援助项目工作;
(5)由两国政府签署的文化交流项目在两年内来到中国的文化和教育专家,其工资和薪金由国家承担;
(6)来中国工作的专家是根据中国高校的国际交流计划工作的,其工资和薪金由国家承担;
(7)通过私人科研协议来中国工作的专家的薪金和工资收入应由国家机构承担。
5.股息和股息收入免税。来自股息的个人收入以及从基本的供销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获得的股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8.海外收入免税。对于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中国居住了一年但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外的收入仅需对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个人所缴纳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中国境外企业和个人支付的海外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148号)。
9.将英勇视为奖品是免税的。建立经乡镇以上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基金会或类似组织,对有意愿的人奖励的奖励或者奖赏免征个人所得。征得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财税资[1995] 25号)
10.免收青苗补偿费。在征地过程中,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7〕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