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这是支付增值税时识别的标准。事实证明,10%的毛利率是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一种征收手段。但是,您问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与小规模,10%的毛利率无关。有专门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看法规。
1.提取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
借款:税金及附加
贷款:应付税款和费用-城市建筑税
应付税费-教育附加费
应付税费-当地教育附加费
2.预扣公司所得税
借款:所得税费用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
3.增值税的计算
借款:应收帐款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
4.付款时:
借款: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
贷款:银行存款
5.无需计提个人所得税,应计工资
借款: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薪水
贷款:应付职工薪酬
6.实际分配
借款:应付职工薪酬
贷款: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应付税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缴纳个人所得税
借款:应付税款和费用-预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扩展配置文件: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低于规定标准,会计核算不健全,无法按规定提交有关税收信息的增值税纳税人。
不完善的会计处理意味着无法正确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进项税和应交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的主要征收方法有三种:检查征收,核查征收和定期固定征收。
1.税收: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财务报表中反映的经营状况并按照适用的税率计算和纳税。此方法通常适用于财务和会计制度相对健全,可以认真履行其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第二,核查和征收: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雇员,生产设备,原材料的使用等因素以及所采用的方法,对生产的应税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进行核查。收税。此方法通常适用于账簿不够健全但能够控制原材料或商品买卖的纳税人。
3.定期收取固定收益:税务机关通过典型调查,逐户调查和根据征税方法确定营业额和收入。这种方法通常适用于没有完整评估依据的小型纳税人。
第十三条自雇业主和职工工资扣除的扣除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记录。
自雇所有者的工资不可抵扣。
第十四条,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自雇人员所发生的支出,除购置无形固定资产外资产,以及应计资产价值的交换除损益和利息支出外,它还可以作为启动费,从开始生产和运营之日起平均扣除不少于五年。
第十五条自营经营者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所借的借款利息支出,如果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就同一类型贷款利率计算出的金额,则不得扣除。
第十六条自雇人士购买低价易耗品的支出原则上应一次性摊销,但一次性购买的较大价值应分期摊销。分期还款的价值标准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决定。
第十七条自雇人士购买税控收款机的支出应在两至五年内分期扣除。具体时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十八条职工的自营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职工的养老,医疗等保险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扣除。
(3)对于实物投资,应根据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值进行估值;
(4)对于以原始固定资产为基础的重建和扩建,原始账面价减去重建和扩建项目产生的价格变动收益加上重建和扩建的支出增加;
(5)为牟利,应使用同类固定资产的全部价值进行估值;
(6)如果是融资租赁,则应根据租赁协议或合同中确定的租赁费加上运输费,保险费,安装和调试费等进行定价。
第35条下列固定资产允许折旧:房屋和建筑物;房屋和建筑物。使用中的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各种工具和工具;季节性暂停,维修和停用的设备以及操作方法固定资产租出并通过融资租赁租入。
以下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和不需要的固定资产;以商业方式租赁的固定资产;已完全折旧并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六条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之前,应估计残值,并从固定资产的原价中扣除。残值按固定资产原价的5%确定。
第37条允许扣除自雇人士按规定应计的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少于以下规定的期限,经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审查后可以实施:
(1)房屋和建筑物已有20年;
(2)船舶,机械,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使用十年;
(3)五年来,与船舶生产和经营有关的电子设备和运输工具,除船舶和用具,工具,家具等外。
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率,例如被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械和设备,以及简单或处于震动状态的房屋和建筑物。振动多年,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个体经营者可以提出申请,并提交省税务机关审查批准。
第38条固定资产折旧是根据平均年龄法和工作量法计算和得出的。
根据平均年龄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的年折旧率= 1-5%(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每月折旧率=年度折旧率÷12
每月折旧=固定资产原价×每月折旧率
根据工作量方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公式如下:
单位里程(每工作小时)折旧=原始价格残值/总里程(总工作时间)
第39条自营职业者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保留用于销售或消费的材料是库存,包括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低价易耗品,包装,在制品,外国采购商品,自制半成品,成品等存货应按实际成本计价。原则上,存货的收支核算应采用加权平均法。
第40条自营职业者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是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版权,网站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估价应以实际取得的成本为基础。具体是:
(1)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原始价格应为协议或合同中规定的合理价格;
(2)购买的无形资产的实际支付价格为原始价格;
(3)对于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根据所附文件或参照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原始价格;
对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评估应在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后确认。
第四十一条无形资产应从分期付款中扣除有效使用期内的平均分期付款金额。
作为投资或可转让的无形资产,如果法律,合同和协议中规定了使用寿命,则可以根据使用寿命分期扣除;无使用寿命或无偿开发的无形资产,扣减期限至少为在十年内。
第四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这些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