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是制定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的法律和基础。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条如下: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的决定》,第十九次修订《国务院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2008年2月18日)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的第三次修订制定此法规。
4.对于劳务收入,手稿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财产租赁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收800元; 4000元及以上的,降低比例第二十笔费用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收入,指扣除财产的原始价值和合理费用后的财产转让收入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每个收入的金额均为应税收入。
个人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税收入中扣除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收入的一部分。
对于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中国赚取工资和薪水的纳税人以及在中国住所但在中国境外赚取工资和薪水的纳税人,纳税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生活水平和汇率变动决定了额外的扣除额。国务院规定了适用附加扣除额的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纳税人应被允许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已在国外支付的个人所得税。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纳税人的海外收入按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8条对于个人所得税,收入应为纳税人,而支付收入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数额,工资或者薪金所得是在两个以上地方取得的,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况下,由纳税人处理。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代扣代缴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全额代扣代缴申报。
第9条代扣代缴人代扣代缴的每月税款和纳税人应自行申报的每月应纳税款,应在下个月的15天内支付给国库,并应向税务机关报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应按月计算,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应在下个月的15天内将税款支付给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收入应缴纳的税款可以每年计算,每月预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营业收入税按年计算,并按月预缴。纳税人在下个月的15天内预付款,并在年底后的三个月内结清多付少付。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所得应缴纳的税款,应按年度计算,纳税义务人应在年底后30天内缴纳国库款,并向税务部门。纳税人一年内从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取得收入的,应当在取得各项收入后的十五日内预缴。付款应在年底后的三个月内结清。
从中国境外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应在年底后的30天内将应付税款支付给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
第十条各项收入的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外币收入,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汇率兑换为人民币并支付。
第11条应根据预扣税款向预扣代理支付2%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的征收,减免,暂停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15条本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