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收入 是否计算个人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5-07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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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7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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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小型企业和一般纳税人公司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它是根据工资支付的。通常,在线有一个税收计算器。如果您想自己计算,我可以向您发送税率和扣除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

您可以查看帐单统计信息,将一月,二月和三月加起来以获得营业收入,并填写第一行。或将增值税申报表的月销售额加起来,就可以得到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随便填写,不参与计算。第三条利润非常重要。如果您输入一个正数,则必须缴税;如果您输入一个负数,则不必缴纳所得税。

如何计算小规模纳税人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修订)》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应缴纳的税款,应按下列金额计算:每年一次,应每月预先支付,纳税人在下个月的7天内预付款,并在年底后的三个月内预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修订)第6条第2款,“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收入从成本和支出中扣除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营业收入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1.如果您是拥有定期配额管理的自雇工商业家庭,则可能无需结算。

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收入》,如果您是具有非定期定期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并且需要接受审计收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计算方法(试行)》 [1997]第43号文件规定,您必须在年底后三个月内付款。

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个人所得税怎样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措施(试行)”的通知

(Guo Shui Fa [1997] 1997年3月26日第43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和加强收款和收款工作的通知》(国发[ (1997年第12号),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层,我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办法(试行)》,请认真执行。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试行)

第1条为了满足个体工商户(以下称个体经营户)的税收需求,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这些措施是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

第二条任何实施审计征收的家庭,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3条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每个纳税年度中每个家庭的总收入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应税收入=总收入成本,费用和损失

应付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第4条自营职业者的总收入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自营职业者的各种收入,包括商品(产品)的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劳务收入,项目价格收入,财产租赁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自营职业者的收入应根据权责发生制确定。

第6条成本和费用是指个体经营者生产和经营中发生的各种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亏损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个体经营者发生的所有营业外支出。

第7条直接支出和分配给成本的间接支出是指个人在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件,购买的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等。生产经营过程物料购买成本,运输成本,装卸成本,包装成本,折旧成本,维修成本,水电成本,差旅成本,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低价值易耗品等,以及生产付款和操作员工工资。

第8条销售费用是指自营职业者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佣金销售费,广告费,展览费,销售服务费用及其他销售费用。

第9条行政费用是指自雇者管理和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咨询费,诉讼费,审计费,土地使用费和低价值费用。消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启动成本摊销,不可收回的账目(坏账损失),业务招待费,已付税金和其他管理费用。

第10条财务费用是指自营职业者为筹集生产和经营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净利息费用,净汇兑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融资费用。

第11条自雇家庭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损失,废料损失,损坏和销售,自然灾害或事故损失,慈善捐款,赔偿和违约金。

第十二条上述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外支出的可抵扣项目和标准,应根据税法,法规和本办法确定。

第二十四条个体经营者应当提供个体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存货和存货信息,经审查可以在当期扣除。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第25条当自营职业者的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外汇外币结算的增减时,将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人民币等值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损失,计入当期收入或当期扣除。

第二十六条自雇人士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与购置固定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应计入已购买和建造的资产的价值中,不得扣除为花费。

第27条。与生产和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帐户(包括由于债务人破产或死亡而应收的帐款,在债务人破产或死亡后无法收回)债务人逾期三年不履行债务清偿义务,仍然无法收回应收账款的,应当提供有效证明,并按实际数额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减免额。

上述扣除的帐户在以后的几年中收回时应直接视为收入。

第28条自雇人士的年度营业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后,可用于弥补下一年的营业收入。超过五年。

第二十九条自雇人员产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商业娱乐支出,应当提供法律证明或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后,在其总收入的百分之五之内扣除。

第30条自雇人士的收入,应捐赠给中国的社会和公共组织,用于教育和其他社会福利事业,以及严重的自然灾害和贫困地区,损害赔偿额不得超过他们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扣除部分的30%。纳税人直接向受益人所作的捐赠不可抵扣。

第三十一条自营职业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家庭生活混在一起的支出,应当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扣除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支出。

第32条以下自雇人士的支出不得扣除:

(1)资本支出包括:购买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以及外国投资的支出;

(2)没收财产和罚款;

(3)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整税,以及各种税项的滞纳金,罚款和罚款;

(4)各种赞助支出;

(5)自然灾害或事故中应予赔偿的部分;

(6)分配给投资者的股息;

(7)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8)与生产和经营无关的其他费用;

(9)国家税务总局不允许扣减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三条个人家庭使用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超过1000元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和工人电器是固定资产。

第34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如下:

(1)购买时,应对实际购买价格,包装费,运输和杂费,安装费等进行定价;

(2)如果是自己建造,则应根据建造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实际支出进行定价;

(3)对于实物投资,应根据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值进行估值;

(4)对于以原始固定资产为基础的重建和扩建,原始账面价减去重建和扩建项目产生的价格变动收益加上重建和扩建的支出增加;

(5)为牟利,应使用同类固定资产的全部价值进行估值;

(6)如果是融资租赁,则应根据租赁协议或合同中确定的租赁费加上运输费,保险费,安装和调试费等进行定价。

第35条下列固定资产允许折旧:房屋和建筑物;房屋和建筑物。使用中的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各种工具和工具;季节性暂停,维修和停用的设备以及操作方法固定资产租出并通过融资租赁租入。

以下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和不需要的固定资产;以商业方式租赁的固定资产;已完全折旧并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六条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之前,应估计残值,并从固定资产的原价中扣除。残值按固定资产原价的5%确定。

第37条允许扣除自雇人士按规定应计的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少于以下规定的期限,经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审查后可以实施:

(1)房屋和建筑物已有20年;

(2)船舶,机械,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使用十年;

(3)五年来,与船舶生产和经营有关的电子设备和运输工具,除船舶和用具,工具,家具等外。

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率,例如被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械和设备,以及简单或处于震动状态的房屋和建筑物。振动多年,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个体经营者可以提出申请,并提交省税务机关审查批准。

第38条固定资产折旧是根据平均年龄法和工作量法计算和得出的。

根据平均年龄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的年折旧率= 1-5%(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每月折旧率=年度折旧率÷12

每月折旧=固定资产原价×每月折旧率

根据工作量方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公式如下:

单位里程(每工作小时)折旧=原始价格残值/总里程(总工作时间)

第39条自营职业者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保留用于销售或消费的材料是库存,包括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低价易耗品,包装,在制品,外国采购商品,自制半成品,成品等存货应按实际成本计价。原则上,存货的收支核算应采用加权平均法。

第40条自营职业者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是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版权,网站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估价应以实际取得的成本为基础。具体是:

(1)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原始价格应为协议或合同中规定的合理价格;

(2)购买的无形资产的实际支付价格为原始价格;

(3)对于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根据所附文件或参照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原始价格;

对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评估应在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后确认。

第四十一条无形资产应从分期付款中扣除有效使用期内的平均分期付款金额。

作为投资或可转让的无形资产,如果法律,合同和协议中规定了使用寿命,则可以根据使用寿命分期扣除;没有使用寿命或无偿开发的无形资产,扣减期限不得少于在十年内。

第四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这些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