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居民纳税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在缴纳收入的国家/地区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仍然需要按照规定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允许扣除应纳税额中的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居民纳税人按照规定计算的海外收入的应纳税额。这里所说的应纳税额,是指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收入,按照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区分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和不同的应税项目而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地区中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是该国家或地区的扣除额。
在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实际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其税额低于按照规定计算的该国家或地区的扣除额,他们应在中国支付差额。超过国家或地区扣除额的,不得从当年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可以从下一会计年度国家或地区扣除额的余额中扣除。 ,但最长的扣除期不能为超过5年。
现在的扣除标准为4800元。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3款:“对于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中国赚取工资和薪金,在中国有住所并在中国以外赚取工资的纳税人,有薪金收入的纳税人可以根据他们的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和汇率变动来确定额外的扣除额。国务院规定了适用附加扣除额的范围和标准。对此,国务院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其中第二十七条对上述规定作了规定:《税收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述的额外扣除,是指每月扣除1600元。根据费用,应扣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数额; 《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附加扣除标准为3200元。因此,从2006年1月1日起从即日起,对所有无住所和海外收入的人员的工资和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为现行的4000元(800 + 320)0)增加到4800元(1600 + 3200)。
区分没有住所但在中国居住满一年的居民与非居民(一次出境不超过30天,多次出境不超过90天,出入境时不超过1天)纳税人。工资由贵公司支付,国内收入由国内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属于非居民纳税人,那么您的公式就可以了。如果他属于居民纳税人,则其计算方法与我们的普通雇员相同,但扣除额不同。
居住时间纳税人的性质国内收入外国收入
国内付款海外付款国内付款海外付款
90天(或183天)内的非居民
非居民90天(或183天)-1年
1-5年居民交流
5年以上的居民
各国确定居民的标准不同,可分为居住标准,时间标准和意愿标准。在确定居民纳税人时,有些国家使用一种标准,而有些国家则同时使用两种或三种标准。
(1)居住标准。这里提到的住所是一个法律概念。它通常是指一个人长期居住的地方,而不是一个临时居住地。在大多数国家,通常很难在税法中给出准确和完整的居住概念。在许多情况下,这取决于具体情况。中国税法将“在中国居住的人”定义为“由于户口,家庭和经济利益而在中国经常居住的人”。
(2)时间标准。通常,它是根据纳税人在一个国家停留的时间长度来计算的。符合该国税法规定的标准的任何人都是该国的居民纳税人;对于大多数国家/地区,此时间标准通常设置为183天,例如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其他一些国家/地区则设置为365天,例如中国,日本;设置的国家很少几十天了。
(3)意愿标准。通常确定纳税人是否愿意以居民或非居民的身份定居或永久居住在该国。根据美国的规定,持有“绿卡”的所有外国公民在税收上都是美国居民。
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以国际公认的惯例为基础,并采用了居住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各自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在中国有住所或没有住所并在中国生活了一年的人是纳税人。居民纳税人有无限的纳税义务,即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没有住所,没有在中国居住,或者没有住所并且在中国居住少于1年的人是非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有限,并且仅根据税法对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前税法中的“中国内部”概念是指中国大陆,目前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