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销售人员(非雇员)和保险公司的雇员在计算税收时有很大不同的收入,如下所示:
一。保险营销人员(非雇员)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具体的税收计算方法如下:1.营业税金及附加。根据税法的规定,非雇员雇员应提供非有形商品销售,代理和其他服务活动,例如佣金,奖励和劳务收入,而不论收入方法和支付方法如何,均应包括在内。个人从事“服务业(代理业)”的应税劳务营业额,按营业税额计算,税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分别按营业税税额的1%和3%计算。
上述税款可以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民国营业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按40%的佣金率收取)业务发展的成本不需要计算以支付个人所得税。从60%的佣金率中扣除实际的营业税和附加费后,根据“劳务收入”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劳务收入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一倍。对于性收入,该收入应获得一次;属于同一项目的连续性收入,应当在一个月内取得一次收入,保险企业的业务员应当在一个月内取得收入。
二。根据税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雇员向雇员提供非有形商品的销售,代理和其他服务活动,以获取佣金,奖励和人工成本等收入。无论采用哪种付款方式和付款方式,该收入均应计入计算员工的当前薪金和薪金收入,并根据“薪金和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无需缴纳营业税。
工资是根据从标准扣除标准中扣除的月收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得出的,并采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5%-45%)进行计算和支付个人所得税。征税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当前城市居民个人工资和工资性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和工资性收入总额-2000元-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用)。第52号)相关规定
三。根据国税函[2006] 454号的规定,非劳动者的佣金收入将首先减少业务发展成本的40%,其余部分为劳动报酬收入。在对劳动报酬征税时,可以扣除营业税以及其他法定费用法定费用按照收入总额减去展览费用和营业税金后的余额扣除800元或20%确定,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执行规定扣除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其他费用。
因此,扣除顺序为:展览业成本-营业税和附加费-法定费用-社会保障金。非雇员。当根据劳动报酬产生的应税项目计算非职工的营销收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其计算公式为:某纳税人叶某(非职工)于2007年5月取得了一定的保费收入。签约保险业务3000元,并按规定支付。165元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纳税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000×(业务发展成本的1-40%)-165-800]×20%=每收入1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