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法律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代扣代缴代理人应指定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应纳税所得额的有关部门的人员为税务管理人,税务管理人应专门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当税务经理或税务经理变更时,应将清单及时报告给主管税务机关。
(2)
同一扣缴义务人的不同部门支付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向收税员报告以作汇总。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额(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无论纳税人是否是该单位的成员,他们都应预扣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3)
扣缴义务人应设立一个扣缴税的账簿,以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每月扣除的税款应在下个月的7天内支付到国库中,并应连同“预扣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预扣凭证(包括姓名,单位和职位)一起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每个纳税人,收入,税金和其他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的有关信息。
(4)对于没有代扣事宜的代扣代理,他们还必须在“代扣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代扣所得税金额栏中填写“ 0”,并每月提交一次税务部门。
(5)代扣代缴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如果纳税人拒绝,代扣代缴人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处理,并暂时停止缴纳应纳税所得额。
(6)
(7)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如实报告情况,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或隐瞒。